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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破垄断,让民间资本进入一些可以开放的领域,在经济发展中形成更好的良性竞争,逐步消除各行业在市场上的不平等竞争状况,改革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制度,从而消除某些行业通过垄断和行政特权获得暴利的机会,从源头上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经济持续走高的发展道路上,在广大人民收入水平增长的背后,存在着收入分配蕃距不断扩大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储蓄率持续上升,主要是企业储蓄上升的结果。企业储蓄率1992年为13.3%,近年超过20%。对于居民来说一定程度上不是消费相对少了,而是收入水平相对下降了。
归结起来,我国现有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确有要素禀赋、发展阶段、国际分工格局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体制性弊端是根本性原因。
城乡间、行业间、人群间收入差距扩大,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比较突出,也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中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的管理。法国对全社会成员工资实行分类管理,而对于私人部门,法国政府并没有直接干预,在保证劳资双方协商空间的同时制定了最低工资和行业最低工资水平,其工资确定的机制比较灵活。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体现了平均主义的思想。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的体制。
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而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从现实意义来看,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励劳动者努力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而对于公共部门的工资,政府做了严格的等级限制,同时也适当地保持着合理增长,这样对于公共部门来说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企业竞争力。
另外,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国有企业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公共部门中国有企业工资的确定比我国国有企业工资的设定更加清楚和明晰。
就这一点法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国应当加强和改善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尤其对一些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加以管理,垄断企业工资过高问题的讨论愈演愈烈,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另外,我国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行业工资水平的监管。法国的地区间发展差距不大,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适时分析、平衡和监管全社会的工资变动水平成为当今重要任务。
这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尽管我国人口众多,但维持我国人民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使我们不能放弃的。当然.在看到法国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一面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高福利所带来的弊端,2010年发生的法国大罢工就是高福利消极影响的体现,这也使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保体系,不能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过早形成社会“富贵病”,通过国家法律的支持,分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界限,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需要有前瞻性,该改革的时候就要改革,决不能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