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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里,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发展与改变,总体来说,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改革开放为分界点,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改变: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体现了平均主义的思想。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直接决定收入分配的体制。从农村来看,由国家统一决定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购销等方面,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以生产队为单位,凭工分取得报酬。从城市来看,国家统一调控城市职工的等级工资,职工的劳动报酬同样趋于平均,并不能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与劳动成果等。
中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高,收入分配不仅受国内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所以,进行收入调节也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的开放性。特别是要认识到:我国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居民收入差别的扩大本身,就与对外开放密切关。
收入分配改革从2004年开始启动调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按发达国家的理念,政府如果花不了那么多钱就不该收那么多税,百姓把钱交给政府是为了让政府把钱花到为百姓服务上。然而我国各级政府竟然存下了大笔存款,成了食利者;同时地方政府还通过扮演“卖地商”的角色,聚集了大量卖地款,而且还属于缺乏监管的账外资金。
“控高”应成为改革方案的另一重点,即如何调节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尽快打破垄断,让民间资本进入到一些可以开放的领域,在经济发展中形成更好的良性竞争,同时加大对垄断行业占有国有资源的相关税收征收,提高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从源头上调控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来源。再就是真正落实温总理多次提到的对垄断行业实行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的可操作措施。同时,继续抓好对部分企业高管的偏高、过高收入的调控,加大对高收入社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收入分配原则所作出的改变主要是侧重效率兼顾公平。1978—1992年这段时期内,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将“先富”与“后富”有机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既要允许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的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努力、合理经营,使之生活先好起来、先富起来,又要鼓励“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成为示范力量,通过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在分配政策的制定上,调节好“先富”与“后富”人们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悬殊,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从收入法核算的GDP看,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在此期间,统计口径的调整,是其原因之一。即便考虑这一因素,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下降过快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影响了居民消费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储蓄率持续上升,主要是企业储蓄上升的结果。企业储蓄率1992年为13.3%,近年超过20%。对于居民来说一定程度上不是消费相对少了,而是收入水平相对下降了。
1993--2004年这段时期的分配原则重点突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中央、国务院所提出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通过改革工资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收入的调节作用,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