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畅所欲言
实行这一分配制度,市场成为收入分配的主渠道,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在分配制度上的反映。所以,解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深化改革,探寻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进而才能找到解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矛盾的可行途径。
实行这一分配制度,还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实质上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就是要彻底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拉开个人收入差距,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鼓励人们的奋斗精神,实现微观效率。
在注重微观效率的同时,我们必须兼顾社会公平,只有兼顾效率和公平双重目标,才能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效率与公平既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
短期内会使得房地产价格和通货膨胀出现新一轮的上升趋势。提高工资收入,意味着增加成本,而成本最终要转移到相关产品中去,最明显的可能就是房地产价格和生活消费品价格随之水涨船高。可以预见,2013年的房价和通货膨胀可能会进一步攀升。
效率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只有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当然,这是需要有长期发展过程的。
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也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内部劳动者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原则,其逻辑前提是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人的劳动已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因而社会在再生产过程已能够直接计量和直接分配社会的总劳动,而不需要借助于迂回的“价值”形式来实现。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个集体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的”。
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才有可能根据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以劳动券的方式来使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显然,经典形式的按劳分配只有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这一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果个人的劳动还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性,社会还不能以劳动时间的简单标准直接测量出社会总劳动和每一种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真正的按劳分配就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传统体制尽管在理论原则上坚持按劳分配,但由于作为分配主体的国家既排斥市场的作用,又不可能从时间上直接测量出社会劳动,因此完全缺乏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和形式,结果就将按劳分配演变成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显然,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在许多方面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预言和设想,商品货币关系不但没有消亡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来使劳动报酬准确地反映劳动力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和它的实际贡献,从而按劳动力要素的价值进行分配,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劳动者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形式上是一样的,所取得的报酬在数量上也是一致的,即二者都是劳动力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V)。否则,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劳动力就会流向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报酬比按劳分配高的部门。尽管二者在形式上是一样的,二者的性质和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是不同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存在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主要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或分享,不存在剥削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按劳分配是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实现形式存在,而且随着时代、实践和科技的发展,劳动具有新的特点,劳动创造价值出现新的情况,从而按劳分配也应具有新的特点。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从而参与分配。现在看来这种观点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与认识。不能把生产劳动简单地等同于物质生产,生产劳动与其他经济范畴一样,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目的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直接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
在经济建设实践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智力劳动为内容的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劳动者所从事的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但其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比较大;于是,他们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较大,其工作的效益弹性就比较大。由此,根据劳动力要素的价值或贡献进行分配就具有新的形式和特点。对这种以智力为特征的高端劳动力单纯依靠市场直接定价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更多地应采取市场直接定价与间接定价相结合的方式,如年薪制、股票期权制、技术股权制、专利权制等。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虽然根据劳动价值论的要求,价值的创造是一元的,但是,在现实经济中,决定价值的因素却是多元的。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基本依据的是产权,而不是仅仅依据价值来源;相应地,价值分配就应当能够反映各种要素对价值形成的贡献。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不仅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现实源泉之一,而且是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这些要素具有稀缺性,从而其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或一定的经济主体对其拥有产权。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可以按市场经济规律,凭产权根据要素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以市场为基础优化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