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晓鹏发布于:2018-01-03 13:44:16
信计一班 李晓鹏 1757120 空间二班1.3日思修课讨论 64x64 YDIMOT 2018-01-03 13:10:13 人无德不立,国无法不治。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对于社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两种重要的调整机制,共同维护人类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结合现实谈谈你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理解。 请各班班长根据主题拟订题目组织同学讨论,注意请同学们在回帖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方便老师统计考核。 格式:班级+姓名+学号+内容 本次讨论计入平时成绩,请同学积极参与讨论 全部回复共64条 64x64 回复 1F 朱红玉 今天 空间2班 朱红玉 1753207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64x64 回复 2F 哦 今天 空间2班 赵雪燕 1753213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探讨其起源过程中,出现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神启论,认为道德是由上帝创造的,带有超验的性质,是人应当服从也是必须服从的律令,一般宗教伦理都持有这种主张;一种观点是人性论,认为道德源于人先天就有的、固定不变的某种人性,是这种人性从根本上决定了道德的存在;还有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生物进化论,认为人的道德行为纯粹是从自然界而来的生物进化的结果,和生物的其他行为没有什么质的区别,是动物式的生存需要或由基因决定的。以上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面临着无法弥补的漏洞。从整个人类历史的进程来看,道德源于人的生活,即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人的能动而现实的社会交往实践过程。道德在社会生活之中,主要是从道德的存在方式或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来考察的。道德在生活之中即意味着道德不是可以从生活中提炼出来、能够脱离生活而单独存在的东西,它只能通过人的生活实践展现出来,具有和现实生活不可剥离的特性。也就是说,人不能在生活之外去讲道德。道德作为理性和非理性、知和情、意和行的统一,就存在于直接的、具体的人的交往实践中。 从横向的方面来看,道德在生活之中说明道德判断的标准最终只能通过生生不息的生活来说明。在生活还未开始的时候或者在生活之外并没有谁能给人设定一种最高的道德,这种道德即便是有,像幸福之类,也只是形式上的,需要在具体的生活中才能赋予其实际的内涵。从纵向方面来理解,道德在生活之中也说明道德要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生活是过程性的、不断发展变化着的,那么,道德也同样不是静止不变的,它追随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呈现出新的特征。 64x64 回复 3F 唐欣宇 今天 空间2班 唐欣宇1753208 我们目前常见的,对于法律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律是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确定的行为规范,这个定义是法实证主义者提出的,而法实证主义者最重要的观点就是法律与道德/正义/善是无关的。我们熟悉的另一个对于法律的表述来自于马克思,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工具,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自然也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如果你赞同法律实证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是没有关系的。 当然在法律思想史上,也有许多完全不同的答复。比如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说是符合某种道德律的,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为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世界上存在着超越于各国实体法律的,抽象的,大写的法,这种法就是正义的体现,而各国的实体法律必须与这种正义的法相契合。如果一条法律不符合正义,那么其本身就不再是法律,这种观点被概括为法谚“恶法非法”。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天真,但是在二战后审判德国战犯时,却是很现实的命题。因为大量德国战犯提出,他们屠杀犹太人是遵守*德国法律的结果(*德国的法律完全符合开头所提到的法律的定义)。当时有一些法学家提出的答复就是不正义的*德国法律,虽然具有法律的外观,但并不是法律。 64x64 回复 4F R之星 今天 空间2班 朱以然 1753205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根支柱,是人类社会及其活动不可缺少永恒的质素。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只有法律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错落有致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成为 人类文明的基石.因此,我们即要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也要培养自己的 法律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奉献出自己 微薄的力量. 64x64 回复 5F 唐欣宇 今天 空间2班 唐欣宇 1753208 还有一种更加霸道的观点来自于霍布斯,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正义的,只有当人们脱离自然状态后,才有正义,换言之先有法律,后有正义,于是正义的定义就变成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当然,霍布斯笔下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当然了,上面的讨论侧重于分析法律本身是否合乎道德,而LZ这个问题显然还有另一个层面,也就是具体法条的内容与道德的关系。要理清这个问题,有这么一条思路:道德可以粗略的分为两种,一种像是不得违反的基本底线,比如不得作弊;另一种则是需要不断接近的高高在上的目标,比如要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这个分类当然是很含糊的,但多少还是可以从日常生活中体会出来。法律与前一种底线型的道德往往契合的很好,因为底线型的道德约束的往往是整个群体无法容忍的行为,但后一种目标型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就不那么明确了。因为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目标型的道德更关注人的内心觉悟,而这是法律管不到的;另一方面,目标型的道德在多元的社会里往往不那么容易达成一致,要变成强制性的规则争议不小。所以现代社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往往会非常谨慎。 64x64 回复 6F 哦 今天 空间2班 赵雪燕 1753213 道德对于维持生活秩序、为生活能够存在和正常运行提供了担保。如前所述,生活是在关系中存在并展开的,从生活中最基本的层面——物质资料和人自身的再生产,到现代社会中高度自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无一不需要秩序的存在。道德作为一种应当如何生活的实践原则,它在客观上起到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使人们彼此之间能相安无事、互相合作、共同生存和发展。在人类之初,道德是唯一的生活关系的调节器。今天,道德在生活中同样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和调节力量。道德的混乱即意味着生活的无序、意味着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制度、法律等的作用也大打折扣。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