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二班1.3日思修课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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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叶俊廷发布于:2018-01-03 13:10:13
人无德不立,国无法不治。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对于社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两种重要的调整机制,共同维护人类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结合现实谈谈你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理解。 请各班班长根据主题拟订题目组织同学讨论,注意请同学们在回帖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方便老师统计考核。 格式:班级+姓名+学号+内容 本次讨论计入平时成绩,请同学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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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重发布于:2018-01-03 13:25:09
空间二班 李重 1753225法律和道德都是治理国家的两大锐利武器,都是管理和控制人们行为的有效方式。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方面的调整方式上也许会出现矛盾,譬如一个案件如果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来审理案件,难免会和法律产生不一致的情形;而如果严格执行法律又失去了法律乃至道德上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与全社会所认可的道德的要求相违背,最终导致人们认为法官的审判不合理,这就会导致法律的尴尬境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只要处理好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无疑会对我們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产生重要的意义,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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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叶俊廷发布于:2018-01-03 13:25:34
空间二班 叶俊廷 1753224 道德是非强制性的,主要依靠社会的舆论起作用;而法制是强制性的,通过国家强制力起作用。不过它们都有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作用,可以说是为达到同一目的的两种不同手段。法律主要起约束的作用,它让人们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一旦偏离这个轨道,法律就会用自己的办法使他回到正轨。然而,一个人在轨道上走的快与慢,走的姿势,是前进还是后退是法律所不能涉及的。这个时候,我们更需要道德的作用,使更多人朝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前进。   法律应该是底限,人们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在这之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道德建设,而道德是导向,没有道德的导向,法律也许就是空洞的。这又说明道德和法律是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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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林伟杰发布于:2018-01-03 13:25:43
空间2 林伟杰 1753228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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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池庚辉发布于:2018-01-03 13:26:11
空间2班 池庚辉 1753230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曾提出著名论断:“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试图从地理、宗教、民情、风俗中追寻法的精神。虽然他们都没有洞悉法最终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经济物质条件,但是,从德与法的关系来说,一个民族的德性惯习的确极大地影响到法的内容与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德与法相互交融,德乃人们心中之法。因而,要建构具有高度主体性意识的法治中国,也就必须培育和践行当代中国人的德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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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叶俊廷发布于:2018-01-03 13:26:19
空间二班 叶俊廷 1753224 其实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都反映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一致的。法制的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文件,道德通常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法律着重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后果,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生作用;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内容是互渗互补的。正义是二者的共同追求。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法律是道德最基本的体现。法律对于不得偷盗、*等规定,无不来自道德规范。每个社会的道德都以这个社会统治阶级的道德体系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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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林司发布于:2018-01-03 13:26:37
空间二班 林司 1753227 首先——法律绝不代表正义,代表的是平等。这是个中性词,它不能有任何的偏向于“善”或“恶”,否则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恶——维护某一群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至高无上,人人平等——它是框架,不能也不允许有主观倾向和感情。——私权:法无禁止皆自由;公权:法无授权皆禁止。法律角度上,万事没有“善恶”,只有裁定标准,所以何来“惩恶扬善”——“善恶”是道德角度的标签而道德伦理是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存在于每个人的认知中,且受文化和地域,教育程度等影响,标准不统一。善应该被法律保护,恶也应该不失法律的保护。 作者:狮心王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545693/answer/12641268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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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池庚辉发布于:2018-01-03 13:26:47
空间2班 池庚辉 1753230 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命题,既解释了在社会稳定时期,法律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看待;又肯认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其实难以决然剥离。但是,当命题转向治国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国”为主,抑或是“以德治国”为要,答案当然毫无疑问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程序性特征,体现出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层化的实践要求。相较而言,道德治理则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术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状态。总体来说,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道德治理难以独自构成一种“治式”,无法提升至治国方略的层次。此外,法律的“自创生”和“自我复制”特性,使得法律移植比道德移植难度小,因而也更有利于不同国家间互相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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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郁思捷发布于:2018-01-03 13:27:19
空间2班 郁思捷 1753217 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曾提出著名论断:“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试图从地理、宗教、民情、风俗中追寻法的精神。虽然他们都没有洞悉法最终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经济物质条件,但是,从德与法的关系来说,一个民族的德性惯习的确极大地影响到法的内容与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德与法相互交融,德乃人们心中之法。因而,要建构具有高度主体性意识的法治中国,也就必须培育和践行当代中国人的德性生活。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具体地说,一是通过教育和教化,将法治观念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加强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二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让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导广大民众善于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阳光,从而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如此,法律将不只是纸上的条文,而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心的信仰。   法律与道德并非浑然一体。一般而言,国人擅长整体性和综合性思维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将道德与法律做一体性认识和处理,然后如太极八卦一般,讲究两者的相互转化,循环无穷。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意义。法律获得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当然,也应当看到,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加快,经济转轨加速,社会矛盾加剧,道德失范、人心浮躁、物欲盛行,社会治理任务艰巨。在此情势下,在分析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看到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同时,充分认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对法治国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命题,既解释了在社会稳定时期,法律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看待;又肯认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其实难以决然剥离。但是,当命题转向治国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国”为主,抑或是“以德治国”为要,答案当然毫无疑问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程序性特征,体现出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层化的实践要求。相较而言,道德治理则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术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状态。总体来说,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道德治理难以独自构成一种“治式”,无法提升至治国方略的层次。此外,法律的“自创生”和“自我复制”特性,使得法律移植比道德移植难度小,因而也更有利于不同国家间互相借鉴。   需要强调的是,“法主德辅”绝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仅仅是指在治国方略的层面上,法治更适合作为主体,也更应该成为主体,而以德治国是建构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战略。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互为支撑的结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结合。法治是良法之治,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但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并不止步于此,而是为了最终获得更高层次的复归,形成良法善治的辩证统一体。可见,道德与法律从历史上的浑然一体,到近现代的相对分立,再到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相辅相成,是一个“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是在不断扬弃中获得“统一”的升华。   从思维特性上看,西方传统深受形式逻辑和分析哲学的熏陶,进而更多将法律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看待,钻研法律的内部构造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同时,西方特有的自然法与制定法的二元对立,为反思法的强制力提供了有益的视角,深化了人们对法现象的认识。但也必须看到,道德与法律之关系并非唯此一种。中华文明特有的圆通和包容的性格,为两者的相互结合、获得更高层次的统一,提供了诸多的可能性。归根到底,法治乃良法之善治,是良善之人看待、处理天人关系和人人关系的一种人类高级形态,是寓德于法的治国方略。法治中国是具有高度主体性意识的法治形式,而非跟随西方的亦步亦趋。法治中国必将展现中国智慧、中国风格、中国气象。正如林毓生所言,我们应当试图寻找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自然,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获得,也同样必须经历实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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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重发布于:2018-01-03 13:27:23
空间二班 李重 17532250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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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林司发布于:2018-01-03 13:28:21
空间2班 林司 1753227 1、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道德对法治的作用 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 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要坚持严格执法。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 3、法治对道德的作用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4、全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5、重点是干部 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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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景涵发布于:2018-01-03 13:28:24
空间2班 李景涵 1753232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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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林司发布于:2018-01-03 13:28:57
空间二班 林司 1753227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两者是同源的、均具有公共性与阶级性、都具有重复适用性、普遍性、可预测性及规范性;区别在于形成的阶段不同、内容与结构不同、表现形式及实施方式与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在于法律的正常运行需要以道德作为基础,法律能促进传播社会中的主流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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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李弋洲发布于:2018-01-03 13:29:09
空间2班 李弋洲 1753216 我们目前常见的,对于法律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律是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确定的行为规范,这个定义是法实证主义者提出的,而法实证主义者最重要的观点就是法律与道德/正义/善是无关的。我们熟悉的另一个对于法律的表述来自于马克思,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工具,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自然也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如果你赞同法律实证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是没有关系的。当然在法律思想史上,也有许多完全不同的答复。比如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说是符合某种道德律的,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为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世界上存在着超越于各国实体法律的,抽象的,大写的法,这种法就是正义的体现,而各国的实体法律必须与这种正义的法相契合。如果一条法律不符合正义,那么其本身就不再是法律,这种观点被概括为法谚“恶法非法”。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天真,但是在二战后审判德国战犯时,却是很现实的命题。因为大量德国战犯提出,他们屠杀犹太人是遵守*德国法律的结果(*德国的法律完全符合开头所提到的法律的定义)。当时有一些法学家提出的答复就是不正义的*德国法律,虽然具有法律的外观,但并不是法律。还有一种更加霸道的观点来自于霍布斯,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正义的,只有当人们脱离自然状态后,才有正义,换言之先有法律,后有正义,于是正义的定义就变成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当然,霍布斯笔下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道德可以粗略的分为两种,一种像是不得违反的基本底线,比如不得作弊;另一种则是需要不断接近的高高在上的目标,比如要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这个分类当然是很含糊的,但多少还是可以从日常生活中体会出来。法律与前一种底线型的道德往往契合的很好,因为底线型的道德约束的往往是整个群体无法容忍的行为,但后一种目标型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就不那么明确了。因为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目标型的道德更关注人的内心觉悟,而这是法律管不到的;另一方面,目标型的道德在多元的社会里往往不那么容易达成一致,要变成强制性的规则争议不小。所以现代社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往往会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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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姚利盈发布于:2018-01-03 13:29:52

空间2班 姚利盈 1753202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是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具体地说,一是通过教育和教化,将法治观念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加强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二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让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导广大民众善于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阳光,从而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如此,法律将不只是纸上的条文,而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心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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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池庚辉发布于:2018-01-03 13:30:20
空间2班 池庚辉 1753230有些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并不会立即构成犯罪,有些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则会立即构成犯罪。这要看问题的性质、问题的后果有多么严重。但不管怎样,还是持守道德准则的行为为人所欢迎,否则,不知道哪一天我们就自己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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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刘子萱发布于:2018-01-03 13:31:00
空间二班 刘子萱 1753214作者:姜源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545693/answer/15437909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对于法律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律是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确定的行为规范,这个定义是法实证主义者提出的,而法实证主义者最重要的观点就是法律与道德/正义/善是无关的。我们熟悉的另一个对于法律的表述来自于马克思,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工具,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自然也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如果你赞同法律实证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是没有关系的。 当然在法律思想史上,也有许多完全不同的答复。比如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说是符合某种道德律的,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为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世界上存在着超越于各国实体法律的,抽象的,大写的法,这种法就是正义的体现,而各国的实体法律必须与这种正义的法相契合。如果一条法律不符合正义,那么其本身就不再是法律,这种观点被概括为法谚“恶法非法”。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天真,但是在二战后审判德国战犯时,却是很现实的命题。因为大量德国战犯提出,他们屠杀犹太人是遵守*德国法律的结果(*德国的法律完全符合开头所提到的法律的定义)。当时有一些法学家提出的答复就是不正义的*德国法律,虽然具有法律的外观,但并不是法律。 还有一种更加霸道的观点来自于霍布斯,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正义的,只有当人们脱离自然状态后,才有正义,换言之先有法律,后有正义,于是正义的定义就变成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当然,霍布斯笔下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当然了,上面的讨论侧重于分析法律本身是否合乎道德,而LZ这个问题显然还有另一个层面,也就是具体法条的内容与道德的关系。要理清这个问题,有这么一条思路:道德可以粗略的分为两种,一种像是不得违反的基本底线,比如不得作弊;另一种则是需要不断接近的高高在上的目标,比如要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这个分类当然是很含糊的,但多少还是可以从日常生活中体会出来。法律与前一种底线型的道德往往契合的很好,因为底线型的道德约束的往往是整个群体无法容忍的行为,但后一种目标型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就不那么明确了。因为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目标型的道德更关注人的内心觉悟,而这是法律管不到的;另一方面,目标型的道德在多元的社会里往往不那么容易达成一致,要变成强制性的规则争议不小。所以现代社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往往会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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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林伟杰发布于:2018-01-03 13:31:29
空间2 林伟杰 1753228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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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邱雨杭发布于:2018-01-03 13:31:32
空间二班 邱雨杭 1753222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具体地说,一是通过教育和教化,将法治观念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加强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二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让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导广大民众善于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阳光,从而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如此,法律将不只是纸上的条文,而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心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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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刘子萱发布于:2018-01-03 13:32:32
空间二班 刘子萱 1753214浅显来说法律基本上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简单解释一下公序良俗原则,大概就是维护公共指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一般的道德良好风尚。 有过一个案例大概是二奶拿着遗嘱索要财产但是法院最终没有判给二奶,还是把遗产判给了原配。这其实是违背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从判决结果来说是不符合当时的法律发条的的,违背立遗嘱人的意志的,但还是按照我们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给判的原因一部分来说可以说是为了符合我们大多数人心中的标准底线,也就是道德。这个结果既可以说是道德裹胁了法律,却也可以用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圆其说。打个比方,比如有人随意在地上吐了一口痰,我觉得是不道德的,但是吐痰的人未必这么觉得,何况全世界那么多人,一生都不在公共场合乱吐痰的人毕竟是少数。就算是认为随便乱吐痰这件事是不道德的人,可能在他的一生中也触犯过这个道德的准则。 所有人心中“道德”这一词所代表的的标准和内容真的是千差万别,这种例子数不胜数就不再举例了。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法律只按照我们心中的道德标准来判断所有案件时,或者来个向古希腊的陶片驱逐法来个大投票,估计李启铭早就死在一人一票的道德制度下而不是交通肇事判六年了。还有千千万万的这种例子可能都要受到道德判决上的死刑了吧。 法律的话,我个人理解是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的规则。 法律条文可以说是成文的规定的基本的道德,当这个规则一旦固定下来后,所有人都得遵守它,没有一个人可以违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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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姚利盈发布于:2018-01-03 13:33:42

空间2班 姚利盈 1753202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具体地说,一是通过教育和教化,将法治观念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加强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二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让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导广大民众善于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阳光,从而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自然,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获得,也同样必须经历实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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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尹思成发布于:2018-01-03 13:33:52
空间二班 尹思成 1753218 我认为在当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通已经越来越明显,我们必须让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法律中所内含的道德和情感成分能够实现法律的教育功能。同时在道德建设中我们要注重结合法律的平等公正的思想,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就是说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让人信服的同时维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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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刘子萱发布于:2018-01-03 13:34:26
空间2班 刘子萱 1753214“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也就是一定的社会和一定的阶级向人们的行为所提出应当遵循的标准。”(《哲学名词解释》)道德既然是“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就应该有个遵循的标准,超出了这个遵循的标准,就是逾矩,就是违反了人们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在这里,人们(绝大多数人)的道德尺度就是对人们的行为的一种衡量尺度。超过这个尺度,就是不讲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这个尺度之内,就是道德所容许的行为,就没有违反法律。 “法律,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政权制定、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实行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哲学名词解释》)在这里,法律的解释,与在“道德”里的解释一样,都提到了“人们行为”这个词。只不过在前面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而在“法律”条的解释则为“是由国家政权制定、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由此可知,道德准则是靠人的自觉认可、自觉行为的一种行为,而法律的规则是要靠强制手段执行的。这就是违反道德准则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本质区别。这一区别,使得许多不法行为得以假道德的名号而行;这一区别,使得有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便肆无忌惮地行走在法律的边线上,大打法律的擦边球;这一区别,使得有些不讲道德的人或行为,便借着手中的条件、便利和权力,多行一些突破道德底线的无耻行为和卑鄙勾当。试举例如下。 现如今,随着开放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娼行为早已经死灰复燃。明的、被允许的**娼行为不被允许,而暗的、偷偷摸摸进行的**娼行为还是有的。如果一个男人因空虚、因生理需要想猎艳、想女性,到洗头房,到按摩店到有干这个事、提供这个服务的地方交上钱,放完“炮”就了事了。而有的男人不但想*女人,还要*未成年女性,那这个行为就是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了,就是不被人们接受或理解的行为了,就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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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姚嘉伟发布于:2018-01-03 13:34:57
空间2 姚嘉伟 1753215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任何制定法总是基于对道德的考虑而形成的。以刑法为例,理论上,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在性质上违反伦理,很明显对这类犯罪的规定是在道德基础上形成的。法定犯虽不违反社会伦理,但有关法定犯的规定是不能违背道德的(原则上不能违背,而如果有关规定违背了道德的情形将在下文予以讨论)。因此,无论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均是在考虑道德的基础上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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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姚嘉伟发布于:2018-01-03 13:35:51
空间2 姚嘉伟 1753215道德是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这涉及到法律违背道德时怎么办的问题。应该视法律违背道德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在实质上仍比无法更优,则应从维*律威严的角度保留与道德违背的法律。而法律与正义相悖过甚,已恶于无法,则应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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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朱红玉发布于:2018-01-03 13:36:20
空间2班 朱红玉1753207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外延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的内涵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通常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是作为法律的必备要素。但是,也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款都必须要有强制力才行。因为,法律不仅仅具有规范性作用,同时也具有引导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不仅仅可以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还可以倡导性地引导人们“最好做什么”。 道德也是一种规范,不仅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可以规范人们的思想,而法律只是行为层面的规范。比如说,张三看见李四觉得不顺眼,心里想,“真想把他狠狠打一顿!”这是一种不好的想法,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最多也只是不道德,与法律无关;但是,如果张三真的去狠狠打了李四一顿,那么,就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了:如果打得比较轻,可能属于治安管理法调整的范围;如果构成轻伤或者重伤,则就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可能就会受到刑法的约束、受到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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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姚嘉伟发布于:2018-01-03 13:36:32
空间2 姚嘉伟 1753215道德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在一定时期,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这样,由人制定的法律必然不能完全反映自然法,即我所定义的道德。越来越趋近于道德的实然道德永远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引导着法律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恶”,越来越趋近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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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赵晓雨发布于:2018-01-03 13:36:53
空间二班 赵晓雨 1753203 我认为法律和道德关系,浅显来说法律基本上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简单解释一下公序良俗原则,大概就是维护公共指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一般的道德良好风尚。 有过一个案例大概是二奶拿着遗嘱索要财产但是法院最终没有判给二奶,还是把遗产判给了原配。这其实是违背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从判决结果来说是不符合当时的法律发条的的,违背立遗嘱人的意志的,但还是按照我们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给判的原因一部分来说可以说是为了符合我们大多数人心中的标准底线,也就是道德。这个结果既可以说是道德裹胁了法律,却也可以用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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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朱红玉发布于:2018-01-03 13:37:37
空间2班 朱红玉 1753207 (1)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从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 从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涉及主要是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涉及主要是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 从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个体内在的要求和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 从调节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 (2)思想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 思想道德与法律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了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 (3)思想道德与法律共同融入个体思想道德素质 思想道德与法律虽然在知识层面有区别,在规范层面有相通,但他们在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结构上,是一体的。个体素质由健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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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洪林铮发布于:2018-01-03 13:38:03
空间2班 洪林铮 1753209 首先——法律绝不代表正义,代表的是平等。 这是个中性词,它不能有任何的偏向于“善”或“恶”,否则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恶——维护某一群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至高无上,人人平等——它是框架,不能也不允许有主观倾向和感情。 ——私权:法无禁止皆自由;公权:法无授权皆禁止。 法律角度上,万事没有“善恶”,只有裁定标准,所以何来“惩恶扬善” ——“善恶”是道德角度的标签 而道德伦理是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存在于每个人的认知中,且受文化和地域,教育程度等影响,标准不统一。 善应该被法律保护,恶也应该不失法律的保护。 社会上常有的疑问: “为什么还有律师为*犯、贪污犯辩护,这些律师到底是为了钱还是为了什么,他们的良心被狗吃了?” 这个问题就是人们把道德角度的主观带进了司法中,或者说是法盲常有的疑问。 原则上善,无论你多善,哪怕福泽四海,万人拥戴;恶,无论你多恶,哪怕十恶不赦,人神共愤。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只要触犯法律,就是依据律法条款逐一分析、甄别、裁决。不能因为你善,就得到律法的保护,不能因为你恶,就失去了律法的旁注。 如果法律变成了和伦理道德一样的“善恶标准”去看待万事,这个世界就会充满争吵和血腥。 正因为这个世界五彩缤纷,人性复杂多变,道德没有标准,善恶扑朔迷离,真相易于伪装。 人类才在数千年的文明演变发展中,明白了真真的铁则:依法治国——法律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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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姚利盈发布于:2018-01-03 13:38:10

空间2班 姚利盈 1753202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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