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2班 赵雪燕 1753213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探讨其起源过程中,出现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神启论,认为道德是由上帝创造的,带有超验的性质,是人应当服从也是必须服从的律令,一般宗教伦理都持有这种主张;一种观点是人性论,认为道德源于人先天就有的、固定不变的某种人性,是这种人性从根本上决定了道德的存在;还有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生物进化论,认为人的道德行为纯粹是从自然界而来的生物进化的结果,和生物的其他行为没有什么质的区别,是动物式的生存需要或由基因决定的。以上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面临着无法弥补的漏洞。从整个人类历史的进程来看,道德源于人的生活,即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人的能动而现实的社会交往实践过程。道德在社会生活之中,主要是从道德的存在方式或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来考察的。道德在生活之中即意味着道德不是可以从生活中提炼出来、能够脱离生活而单独存在的东西,它只能通过人的生活实践展现出来,具有和现实生活不可剥离的特性。也就是说,人不能在生活之外去讲道德。道德作为理性和非理性、知和情、意和行的统一,就存在于直接的、具体的人的交往实践中。
从横向的方面来看,道德在生活之中说明道德判断的标准最终只能通过生生不息的生活来说明。在生活还未开始的时候或者在生活之外并没有谁能给人设定一种最高的道德,这种道德即便是有,像幸福之类,也只是形式上的,需要在具体的生活中才能赋予其实际的内涵。从纵向方面来理解,道德在生活之中也说明道德要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生活是过程性的、不断发展变化着的,那么,道德也同样不是静止不变的,它追随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呈现出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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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常见的,对于法律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律是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确定的行为规范,这个定义是法实证主义者提出的,而法实证主义者最重要的观点就是法律与道德/正义/善是无关的。我们熟悉的另一个对于法律的表述来自于马克思,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工具,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自然也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如果你赞同法律实证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是没有关系的。
当然在法律思想史上,也有许多完全不同的答复。比如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说是符合某种道德律的,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为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世界上存在着超越于各国实体法律的,抽象的,大写的法,这种法就是正义的体现,而各国的实体法律必须与这种正义的法相契合。如果一条法律不符合正义,那么其本身就不再是法律,这种观点被概括为法谚“恶法非法”。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天真,但是在二战后审判德国战犯时,却是很现实的命题。因为大量德国战犯提出,他们屠杀犹太人是遵守*德国法律的结果(*德国的法律完全符合开头所提到的法律的定义)。当时有一些法学家提出的答复就是不正义的*德国法律,虽然具有法律的外观,但并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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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更加霸道的观点来自于霍布斯,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正义的,只有当人们脱离自然状态后,才有正义,换言之先有法律,后有正义,于是正义的定义就变成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当然,霍布斯笔下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当然了,上面的讨论侧重于分析法律本身是否合乎道德,而LZ这个问题显然还有另一个层面,也就是具体法条的内容与道德的关系。要理清这个问题,有这么一条思路:道德可以粗略的分为两种,一种像是不得违反的基本底线,比如不得作弊;另一种则是需要不断接近的高高在上的目标,比如要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这个分类当然是很含糊的,但多少还是可以从日常生活中体会出来。法律与前一种底线型的道德往往契合的很好,因为底线型的道德约束的往往是整个群体无法容忍的行为,但后一种目标型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就不那么明确了。因为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目标型的道德更关注人的内心觉悟,而这是法律管不到的;另一方面,目标型的道德在多元的社会里往往不那么容易达成一致,要变成强制性的规则争议不小。所以现代社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往往会非常谨慎。
空间2班 赵雪燕 1753213 道德对于维持生活秩序、为生活能够存在和正常运行提供了担保。如前所述,生活是在关系中存在并展开的,从生活中最基本的层面——物质资料和人自身的再生产,到现代社会中高度自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无一不需要秩序的存在。道德作为一种应当如何生活的实践原则,它在客观上起到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使人们彼此之间能相安无事、互相合作、共同生存和发展。在人类之初,道德是唯一的生活关系的调节器。今天,道德在生活中同样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和调节力量。道德的混乱即意味着生活的无序、意味着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制度、法律等的作用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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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时代新的使命,历史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适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法治成为当今时代的至高“德性”。
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曾提出著名论断:“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试图从地理、宗教、民情、风俗中追寻法的精神。虽然他们都没有洞悉法最终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经济物质条件,但是,从德与法的关系来说,一个民族的德性惯习的确极大地影响到法的内容与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德与法相互交融,德乃人们心中之法。因而,要建构具有高度主体性意识的法治中国,也就必须培育和践行当代中国人的德性生活。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具体地说,一是通过教育和教化,将法治观念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加强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二是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让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地感受到法的存在;三是引导广大民众善于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阳光,从而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如此,法律将不只是纸上的条文,而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心的信仰。
空间2班 赵雪燕 1753213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空间2班王浩1753226道德和法律在作用机制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另外在内容上也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空间2班王浩1753226对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理解余以为法律,无论其再怎么规定也不可能达到道德的高度。所以我只认同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而事实上,很多时候不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不见得符合道德标准。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其产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形成统治秩序。而无论哪个统治阶级都不可能适用道德来作为统治社会的工具(当然尧舜禹时代例外)。所以说法律无法达到道德那么高的程度。道德是一种心灵美,如果一个人触犯了法律,用法律去处罚他,他如果不去改正,那么也是无法改变的,然而他用心去改变的话,还是会变好的。
空间2班王浩1753226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以法律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