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计2班 吴寿涛 1757229
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当然法的确定性也是相对的。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当然道德的这种特征,也是一种优长,可使道德在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空间。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
信计二班 杜浪 1757213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能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没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所以法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信计二班 杜浪 1757213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信计2班 张争 1757217
我认为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因此,理解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是促使两者在社会调整中协同发挥作用的前提。
信计2班 许春林 1757218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信计2班 张争 1757217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信计2班 许春林 1757218
要试图用法律的约束来代替对道德的要求,法律永远不是一个文明社会解决问题的首选,要先从道德层面来教育人们,指引人们,此时再加上法律的强制力的约束,才能更好的保证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正义得到声张,见义勇为的义举得到鼓励和学习,让社会充满温暖和爱。
信计2班 张争 1757217
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为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所谓纵向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法律与道德的横向联系则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这种联系又有四中情况:其一,相互渗透。其二,相互制约。其三,相互保障。其四,相互转化。因此,人们说,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基础,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推动人类社会进步。
信计2班 张争 1757217
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17信计二班王士娇1757204道德的产生先于法律,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都是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做为基石,并力求与道德相适应,相协调的.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必然蕴涵着道德精神.法律的实施不仅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且要靠群众在舆论上的支持。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人们道德自律的增强不仅要靠教育,而且要靠法治.为道德立法有利于促使人们逐渐形成道德自律。道德要法律化.道德的本质决定它和法律同属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共同起着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塑造美好心灵,优化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道德法律化就是要使社会的道德规范逐步纳入法律条文.
1757209,信计2班陆小凤;中国特设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提供价值基础。第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发展和完善提供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法律正义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基础;第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能够促进自觉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第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与社会主义法律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第一,社会主义法律通过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基础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第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够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传播和践行;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对违法犯罪的制裁,有助于惩罚和遏制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行为,引导和促进人们自觉履行道德义务社会责任。
1757208 赖琴荣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大规范手段。人们常把法律当作外在规范,硬性规范,而把道德说成是内在规范,软性规范;法律重在治行,道德重在治心。其实,法律与道德是一对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规范。从两者的起源来看,道德在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而法律是国家的产物,除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外,它也具有维护道德的作用。从两者的实质内涵来看,道德以善为核心,以利他主义为表现,以舆论压力和内心谴责为保障;法律以理为核心,以法律规范为表现,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因此,法律与道德以各自的优势互补来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稳定
1757208 赖琴荣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家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对两者的关系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流派。西方的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在这方面持有相反的意见;而我国传统采取的是“德主刑辅”的态度,法律几乎没有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