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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法核算的GDP看,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在此期间,的调整,是其原因之一。即便考虑这一因素,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下降过快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影响了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储蓄率持续上升,主要是企业储蓄上升的结果。企业储蓄率1992年为13.3%,近年超过20%。对于居民来说一定程度上不是消费相对少了,而是收入水平相对下降了。
从国际比较看,在初次分配中我国劳动者占比明显低于发达国家,而企业盈余则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世界重要经济体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份额近年一般介于50%到57%之间,比我国2007年39.7%的水平高10~17个百分点。而这些国家的企业营业盈余介于20%~25%之间,比我国31.3%的水平低6~11个百分点。
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收入差距明显偏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收入分配原则所作出的改变主要是侧重效率兼顾公平。1993--2004年这段时期的分配原则重点突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时期的分配政策强调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概念。
城乡间、行业间、人群间收入差距扩大,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比较突出,也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中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86倍,2007年时达到3.33倍的高位。这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程度上依然反映的是城乡差距问题。
行业间收入差距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各行业间收入水平最高是最低的1.8倍。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除了行业特征和技术密集等合理因素外,当前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垄断因素导致的。
二次分配的收入调节效果不明显。1990~2005年基尼系数从0.35上升到0.45,2008年进一步上升到0.48。最高20%的收入组的收入相当于最低20%收入组的8.3倍。这说明二次分配既没有在总量上改善居民的收入状况,也没有在结构上缩,只是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差距拉大的速度。
突出重点,强化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国有企业、行政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等相关重点领域改革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鼓励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
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
深入宣传,注重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深入宣传坚持科学发展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途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切实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加深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义务教育调节措施就是国家通过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学龄儿童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教育,通过教育机会的均等来提高人的劳动能力,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的目的。
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建共享和谐社会,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既要使经济发展、物质财富比较丰富、人民生活比较殷实,又要使社会公平公正、氛围祥和而充满活力。市场经济本质上属于利益驱动下的效率经济,经济快速增长可以在总体上提高全社会的福利,但却并不能自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呈现逐步上升趋势。特别是人均GDP在3000美元至10000美元阶段,随着居民消费逐步由耐用品消费向服务消费升级,公共服务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将显著提升。以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主要公共服务为例,国际平均升幅达到13个百分点。其中,教育支出保持相对稳定,而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分别大幅增加了4个和10.7个百分点。当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占比将逐步趋稳。
虽然经过近年持续加大投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2007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合计只有29.2%,与人均GDP3000美元以下国家和人均GDP3000~6000美元国家相比,分别低13.5和24.8个百分点。其中,医疗支出比重分别低4.7和8.2个百分点;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分别低9.9和18.3个百分点。我国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问题十分突出,在主要经济体中仅略高于印度的水平。我国政府教育支出总量尽管达到了较高水平,但也存在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
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不足,迫使居民用自身的收入来支付快速增长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不仅挤压了居民的其他消费增长,而且强化了居民的谨慎预期,降低了居民消费倾向。以2007年为例,我国城镇居民用于教育的消费支出比重为6.4%,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不到4%。其中,德国和英国分别为1.l%和1.5%,美国和日本分别为3%和4.2%。我国城镇居民用于医疗卫生消费支出比重为7%,而发达国家平均不到5%。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不足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和居民消费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归结起来,我国现有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确有要素禀赋、发展阶段、国际分工格局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体制性弊端是根本性原因。
一方面,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而且行业间差别过大,使广大居民相对没有钱可花;另一方面,二次分配力度不足,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网不健全,使得有钱也不敢花。居民“没钱花”和“有钱不敢花”正是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引发的内需相对不足的症结所在。
另外,由于对内开放不足,金融、电信、电力、石油等基础产业,教育、医疗、文化、出版等服务业,社会资本和民营经济依然难以进入,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同样突出。高收入群体消费意愿不足和低收入群体支付能力不足同时并存,有效供给不足与有效需求不足同时并存,成为制约我国内需驱动增长和长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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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透露,发改委日前组织召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了未来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是低收入群体的增收。将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并且完善低收入群体精准识别和帮扶机制。
对于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的问题,社会上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资源禀赋决定论.认为我国人口多,劳动力丰富且长期供大于求,是造成劳动者报酬偏低的主因.
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抓紧出台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格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规范车辆配备和使用、业务招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项目和标准,职务消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相关账目要公开透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经济持续走高的发展道路上,在广大人民收入水平增长的背后,存在着收入分配蕃距不断扩大的现象。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借鉴法国在平衡收入分配差距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采取如下积极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的管理。法国对全社会成员工资实行分类管理,而对于私人部门,法国政府并没有直接干预,在保证劳资双方协商空间的同时制定了最低工资和行业最低工资水平,其工资确定的机制比较灵活。而对于公共部门的工资,政府做了严格的等级限制,同时也适当地保持着合理增长,这样对于公共部门来说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企业竞争力。另外,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国有企业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公共部门中国有企业工资的确定比我国国有企业工资的设定更加清楚和明晰。就这一点法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国应当加强和改善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尤其对一些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加以管理,垄断企业工资过高问题的讨论愈演愈烈,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另外,我国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行业工资水平的监管。法国的地区间发展差距不大,而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适时分析、平衡和监管全社会的工资变动水平成为当今重要任务。
其次,我国应加大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我国征税环境的不完善,税制的不合理以及部分居民缺乏纳税意识等原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没有发挥出其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中应有的作用。而最近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次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于缩减我国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低收入人群说是有利的。
再次,法国是市场经济机制发育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却差距不大,这说明政府在起草和实行经济政策时,比较重视社会的秩序和社会上可能引发的矛盾上,为此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积极就业政策也发挥着其作用.而中国的国情与法国不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且供给过剩。法国政府的经验告诉我们,应将沉重的人口包袱转变为巨大的人力资源,这就要求在稳定人口政策外,加强各阶层劳动力的培训,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又加强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使我们的劣势转变为我们的优势。
另外,我们还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法国政府的最低生活救济和保障政策一直没有动摇,他们把维持人口基本再生产的保障作为政府首要任务。这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尽管我国人口众多,但维持我国人民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使我们不能放弃的。当然.在看到法国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一面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高福利所带来的弊端,2010年发生的法国大罢工就是高福利消极影响的体现,这也使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保体系,不能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过早形成社会“富贵病”,通过国家法律的支持,分清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界限,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改革需要有前瞻性,该改革的时候就要改革,决不能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