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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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51:32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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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10 07:26:37
《法律的悖论》 10月10号 后记《在针尖上跳舞的天使》这个标题的背后是用来讽刺那些没有实践价值的辩论无聊透顶,清谈误国,忽视现实的伪问题毫无意义。书中提到的“公孙白马”说到一句话“真正的笃信不疑,一定是跨越了怀疑与批评的迷雾,而获得的一种真正的确信。”我认为必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也要经过自己的思考,而非道听途说之话,便引作经典,奉为箴言。整部书,甚至到了后记,罗老师一直谈到的悖论性都在提醒我们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人类知识的总量在知识的海洋中依然如同无有。全书的最后一句“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性之中。”法律条款是冰冷的,只有加入人性温度的法律才能体现对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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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10 07:59:34
《法学野渡》,10月10日,99~112页。今天阅读了《卷七 职业景色》。篇章分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半完全的法律工作者这两个部分,分别介绍了各类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以及当下发展情况。这让我认识到,法律职业还是一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领域。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从律师、法官到检察官,从法律顾问到法务专员,法律职业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法律职业也要求我们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沟通能力,这些都是我们在职业生涯中不断追求的目标。最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让我们有机会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个人价值。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可以帮助更多的人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这种成就感,是其他职业无法比拟的。法律职业的魅力,不仅仅在于其社会地位和职业发展前景,更在于我们能够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使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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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10 08:27:51
《乡土中国之无讼》读后感 《乡土中国》,10月10日,61-66页 读完《乡土中国》中的“无讼”一章,感触颇深。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于用传统的礼俗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法律诉讼。这是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们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礼俗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乡土社会中礼俗的价值。在一些基层治理中,可以适当结合礼俗与法律,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 “无讼”的理念也提醒我们,在追求法治的同时,也要注重道德和人情的作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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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丁晓楠发布于:2024-10-10 10:32:56
《西窗法雨》,10月10日,83-89页。在地理环境中的法律,我看到了“地理因素说”,自然想到我在高中历史笔记本上记着的话,大致是不能认为地理环境决定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孟德斯鸠对于法律与地理因素存在紧密联系的解释并不是那么科学有力,但正如末尾所讲的,我们可以从地理环境这一因素出发,论证法律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一般性与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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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邓雅涵发布于:2024-10-10 10:40:32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10月10日,电子书150~170页 作者从法学教育的角度谈论目前中国法律人存在的疏于现实的问题的原因。从法学院毕业的法学生,相对来说更擅长法条、教义、文字,而非处理事实问题。尽管简化事实更利于我们格式化地处理问题,但也会因此忽略细节。另外,信息不全也是一个问题,警察和检察官的工作性质使他们不可避免地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办案。在“黄碟事件”中一昧去指责警方也并不公道。因此作为法律人,应当思考得更多,更全面。在日后,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实习实践的机会,始终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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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10 11:00:32

《法治的细节》,1010号,113-120页。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19951月,张玉环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加上张玉环在服刑期间一直申诉。202084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后认定被告人犯故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至此,张玉环失去自由9778天,超26年,成为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久的申冤者。有很多人认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迟来的正义比永远等不到的正义要强。我们依然相信正义的存在,看见的不用相信,但看不见的才需要相信。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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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冼卓凡发布于:2024-10-10 11:28:55
《电车难题》10.10 第1-30页,作者在书中不仅重现了电车难题的原始设定,还扩展了多种变体,每一种都像是哲学手术刀,精准地切割着道德直觉的复杂肌理。这些变体让我意识到,道德决策远非简单的对错判断,它涉及情境、后果、意图和规则等多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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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晨曦发布于:2024-10-10 12:28:17
《是非与曲直》10月10日 165-277 苏力在此分章中,严肃地讨论了肖某得个人责任问题。他认为除去对社会制度的剖析与反思,注意力还应该放在肖某的个人责任之上。他认为,“社会分析不能替代对个人责任的分析、理解和判断。就算社会有过错,也不能因此没理由批评甚至制裁具体个人的过错了”。我认同这个观点,而且发现不仅仅是犹太人屠杀,这样的观点同样可以运用在战争中那些对战俘与平民施以虐到的官兵上,尤其是日本法西斯主义。 此章的总结则更加有力:“可以同情肖,也可以痛惜李,但我们必须面对显然的事实,分析必然彻底,才能真正展示问题所在以及问题的复杂性,不简单用抽象的‘制度’‘社会’这些概念来替代具体的分析。那只是用概念来遮蔽和回避问题。所有悲剧或喜剧都离不开具体的行动者。” 我认为此章中作者指出的个人责任,真正戳到了社会大群体的痛点。更愿意把责任推到“医院”与“社会”上的批评者,实际上也可能是逃脱个人责任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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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婷婷发布于:2024-10-10 13:00:31
《是非与曲直》,10月10日,149-184页 “南京虐童案”中,苏力认为,该案是公检法各方为了塑造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而创作的案例,但缺乏法律依据,法律论证缺乏说服力。这一章节通过深入分析南京虐童案,探讨了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如何平衡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以及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苏力从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和女性主义的视角出发,对这一案例进行了法理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其中‌南京虐童案中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的冲突让我印象深刻,包括‌收养手续不合法、‌家庭暴力的认定、儿童意见不被采纳、监护义务以及‌量刑情节的考虑。因为这些冲突反映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需要在保护儿童权益和维护法律公正之间找到平衡。‌ 例如,法律条文规定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如何确保儿童意见被适当考虑、如何在量刑时平衡法律与社会恢复等因素,都存在一定的挑战‌。此外,社会各界对虐童案的关注点也集中在如何更有效地预防和干预儿童虐待,推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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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钟童发布于:2024-10-10 13:24:18
《西窗法雨》10月10日 130-164页 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一篇章中,刘星教授从多方面指出西方人给出的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答案。各种各样的答案,其实这都暗含着人们希望能有良好的正义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法治的想法,人们都希望法律本身能成为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在《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这一篇章中,讲到了法律的形式问题。法律的形式涉及以下的问题:规定的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可行,是否也管过去发生过的事情,是否公开等等。然而法律不仅仅要存在形式正义,更要是公开的,透明的,只有公开的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能真正的谈到法律的治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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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蓝佳乐发布于:2024-10-10 16:49:10
《正义的回响》47~52;第六章【网络时代的敲诈勒索:猎罪与深渊】 网络敲诈勒索通常以发布*相威胁,具体而言,*不论真假,只要一方以发布该*相威胁索取另一方财务,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为了行使正当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情形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敲诈勒索罪还有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我们要做好事先预防,事中预防和事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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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赖嘉辉发布于:2024-10-10 16:54:12
《法治的细节》10月10日,第94-105页。在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构成强奸罪吗一节中,可知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干涉或剥夺他们的性权利,而在于保护该群体的利益不受他人掠夺。保护智障人士的法律目的应是防止有人为了利用他们的弱势地位攫取性利益,而非完全剥夺他们性的积极自由。当然从抽象到具体的关爱才是类似问题的对策。在韩国*事件的N重罪一节中,可以了解:在此案中组织者犯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和传播*物用于牟利的情节,围观者,主观上明知是帮助组织者实施犯罪,客观上也实施了金钱的资助,属于共同犯罪。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纯粹的手段,一个尊重别人的人,不会把他人当作玩物。我们在交往中,学会尊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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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嘉欢发布于:2024-10-10 17:48:24
《圆圈正义》,10.10,54-71,其中讲到之前美国性犯罪的罪犯因为再犯率较高,所以法律公开他们的身份信息给周边居民,有的方式极为残忍,甚至要求罪犯自费邮寄给居民告诉自己是犯罪者。这引发了是否为刑罚的争论,就像第二次刑罚,极大的侵犯了罪犯的个人权利,但因为可以保护人们安全,所以这个问题至今没有答案,但我却认为这种做法稍微偏激。接下来一节讲到自由的鹦鹉,很同意“有些鸟儿是永远关不住的,因为它们的每一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接下来讲到的是何谓榜样,是罗翔老师的演讲,当获得荣誉时,我们可以感谢身边的一切,但不能只感谢自己,不能太感谢自己,不然在失败的时候我们就会自怨自艾。下一节讲到一个老太太一个人前往北京,只为了寻求法律援助,但是周围人都冷眼旁观,“我”作为法律人伸出援手,但“我”却感到卑微渺小懦弱,曾经奋笔疾书的法律精神显得幼稚,其实也在提醒着读者们,我们都要真正的去实施我们所提倡的,而不是冷眼旁观高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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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容乐发布于:2024-10-10 18:05:21
《法律的悖论》,10月9日,126~139页。本次阅读主要章节为《三、权利与利益》,《四、权利是一种高纯度的法益》,《五、权利是道德义务与法律利益的桥梁》《六、立法的节制与司法的限缩》人们起先认为犯罪是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权利,那就不是犯罪。但是,权利侵犯说有一个短板,就是很难回答法定犯这种没有侵犯权利,但却依然被规定为犯罪的现象。书中提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历史性轮回,法益还原理论其实就是修正版的权利侵犯说。法益侵犯说是对权利侵犯说的否定,法益还原理论则是对法益侵犯说的否定,否定之否定,又重新回到了更为高级的权利侵犯说。不少刑法学者有一种固执的偏见,认为将犯罪与道德联系在一起会导致犯罪圈的扩大,这其实是将积极道德主义和消极道德主义混为一谈。以道德作为入罪基础,只要违反道德就是犯罪,自然会导致犯罪界限的模糊与膨胀。但是以道德作为出罪依据,用道德规范来限制处罚范围,没有违反道德就不应认定为犯罪,这不仅不会导致犯罪圈的扩张,还能为限缩刑罚权提供坚实的道德根据。事实上当前的大多数国家,都普遍接受消极道德主义。综上所述犯罪是一种恶,这种恶是不仅因为它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因被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所以成为一种恶,更为重要的是因其内在的道义上的可谴责性而成了一种恶。缺少二者中任何一种的恶,都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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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欣发布于:2024-10-10 19:56:16
《圆圈正义》,10月10号,79-87。纪念一只越狱未遂的鹦鹉:鹦鹉小米通过笼子的栅栏间距“越狱”,出于对这只小鸟能否存活的考虑,作者没有放飞小米,后续在等候新笼子的到来时还用塑料袋、浴巾把旧笼子掩了起来,但还没用上新笼子,小米就已经郁郁而终。“一个品尝过自由滋味的小鸟,你再也无法把它关在笼中。”小米的死亡恰是对自由的向往和希望,使我联想到一句话:我本可以忍受黑暗,如果我不曾见过太阳。我们对自由的追求是永远不会停止的。何谓榜样:这个章节给我感触最大的一句话是“让幸福感持续的唯一方法就是以感恩的心、谦卑的心接受一切成功与失败。”无论得意失意都要学会坦然面对、坦然接受,时常满足便会时常幸福。同时书中还提到真正的榜样在我们的内心,最好的榜样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道德良知,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良知也是公平和正义的尺度。我们要顺从良知的呼召,做一个真实的人,彰显人性的光辉,努力成为自己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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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红娟发布于:2024-10-10 20:35:03
《洞穴奇案》 10.10 1—120页 《洞穴奇案》是一本引人深思的著作,它以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者绝境*案为背景,展开了一场激烈而深刻的法理辩论。 书中十四位法官的观点各异,让人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多面性。每个法官都依据自己的法律哲学和价值观,对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和解释。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并非是一尘不变的条文,而是在不同的情境和价值观的碰撞中不断被解读和塑造。 同时,这本书也让我思考了人性、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极端的生存困境下,人们的行为是否能够完全用现有的法律来衡量?当生存与道德发生冲突时,我们又该如何抉择?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于人类本质和社会伦理的深度拷问。 读完此书,我意识到法律的判决并非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需要在各种利益、价值和社会影响之间进行权衡。它提醒着我们,要以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视角去理解法律,去思考正义的真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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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洵钰发布于:2024-10-10 20:49:30
《公司法学》,10月10日,121-140页 这部分内容主要探讨了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问题,从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到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都做了详尽的阐述。 首先,我了解到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以及有公司住所。这些条件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也是后续公司运营和管理的基石。其次,我了解了公司设立的程序。从名称预先核准到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再到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核和发照,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也意识到了法律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此外,我还学习了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例如,股东之间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都需要在设立过程中进行充分考虑和约定,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同时,我也意识到公司法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无论是公司的设立、运营还是解散,都离不开公司法的指导和规范。此外,我还感受到了公司法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公司法学不仅涉及公司法本身的内容,还与公司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相连。这要求我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公司法本身的内容,还要关注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发展。未来我会加强自己在这方面的学习,为将来的研究方向选择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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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洪露函发布于:2024-10-10 21:09:46
《法学野渡》,10月10日,81~95页,书中对法学在社会发展宏观层面的探讨也极具深度。法学不仅仅是规范个体行为的准则,更是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从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到国际秩序的维护,法学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它详细讲述了法律如何通过保障公民权利、平衡不同群体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例如在劳动法律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这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营造更加和谐公平的社会环境。在国际秩序维护上,国际法规则如同一张巨大的网络,约束着各个国家的行为,促进国家间的和平共处与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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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10 21:24:23

《法治的细节》,1010号,113-120页。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19951月,张玉环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加上张玉环在服刑期间一直申诉。202084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后认定被告人犯故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至此,张玉环失去自由9778天,超26年,成为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久的申冤者。有很多人认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迟来的正义比永远等不到的正义要强。我们依然相信正义的存在,看见的不用相信,但看不见的才需要相信。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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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锦欣发布于:2024-10-10 21:42:45
《杀死一只知更鸟》10.10第七章(未标页码)今天我阅读的是第七章。本章讲的是拿到裤子之后 杰姆一直心事重重 之后他告诉斯库特他拿到裤子时 裤子是叠好的 还是缝好的 而且缝的手法是男人所为 ;杰姆和斯库特 发现曾经放着口香糖的树洞里又放了雕刻木偶 观察之后发现是以杰姆和斯库特为原型的玩偶 之后的每次分别又从树洞里拿出其他的小玩意 ;有一天当杰姆和斯库特打算往树洞里放信时 发现树洞被内森以树生病的理由用水泥封住了 为此 杰姆十分伤心 泣不成声。我本以为这里杰姆会去把树上的水泥挖掉所以没有哭,原来是自己理解错了他一直在哭只是没有发出任何声音,刚有看到书友的评论“你哭的最伤心的那个晚上变成大人了嘛”“不是,是我忍住没哭的那个晚上”心中像是压着一块石头,我的心情不知如何用语言形容,很压抑,每每读到阿瑟的情节时便会有这样的心情,愿好阿瑟。在读到裤子被缝补好时、在读到用树洞交流时、在读到送给她们珍贵的东西时,我知道这是阿瑟,这是那个在房间中待了15年,这是那个被人误解、被人造谣的阿瑟,你的善良未被人善待,你想用自己的方式使别人不能靠近自己,其实你也想有朋友对吗,只是为了别人好所有你选择将自己圈禁起来。阿瑟,亲爱的阿瑟每每读起你的时候我想走进你的皮肤,在你的皮肤里走来走去,可我却又是软弱之人,我怕当我真正走进时在你身上发生的一点点小事对我而言都会使我不知所措,如果你的结局不好,那么我希望也不是太差,成为一个普通人也可以,一定要,否则我会哭死……而我在读书在成长在路上也希望我会成为很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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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10 21:50:37
《社会契约论》10.10 第 175 至 200 页: 在这部分内容中,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阐述更加深入。他强调了公民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让我深刻认识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并非偶然形成,而是基于公民们共同的约定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 卢梭对主权者权力的探讨也发人深省。主权应属于人民,这一观点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当公民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才能确保主权不被滥用。 同时,这几页内容也让我反思现代社会。在当今时代,我们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的公民义务?是否真正理解并尊重社会契约?我们应当以卢梭的思想为镜,审视自己的行为,为构建更加公平、民主、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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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茹愿发布于:2024-10-10 22:00:34

《正义的回响》,10月10日,96-110页。本章中讨论了网络时代中敲诈勒索的表现形式及其犯罪预防。与传统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通常是掌握了有损被害人名誉、隐私的*,以在网上发布为由,使对方产生恐惧,迫使对方按照要求支付财物。其中提到电视剧《猎罪图鉴》中的“美容院院长被杀案”就是涉及网络敲诈勒索。作者提到,当被害人在发觉自身被敲诈勒索之后,应当学会保持冷静。与加害者博弈周旋,并及时寻求警方的帮助。我想,当我们也遇上相同情景时,决不能失去冷静,一时冲动铤而走险让自己成为加害人,坠入新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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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钧皓发布于:2024-10-10 22:12:18
《侵权责任法研究》,10月10日,1-50页。不知不觉已经读完一本了,今天开始第二本法学类书籍的阅读,我选的是《侵权责任法研究》,可能以后学习民法会有些帮助吧。侵权行为其实是一个外来的词汇,从诞生之初就含有着过错的意味从字面上看,首先,侵权行为指的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客观的损害状态,我理解的是重点看是否实施了这种行为,而非行为造成的损害。这种行为有时用 “过错行为”表示,有时用 “不法行为”来表示,但其本意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其次,侵权行为指的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其指向的是他人的民事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这里的 “行为”主要是指自己的加害行为,但又不限于自己的加害行为,它还包括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 “准侵权行为”。我国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是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没有过错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造成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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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琪发布于:2024-10-10 22:16:47
《法治的细节》10.10号,142-148页。阅读章节为第二章《法理的思辨:可怕的配阴婚民俗》。本节从配阴婚引入,讲述了盗窃尸体罪。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最终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关于盗窃尸体的罪行进行了修改, 这一修改平息了争论,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本节,从水上葬母案中我了解到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利益,是人的象征物的尊严。这是因为尸体是人的象征,侮辱尸体其实代表着对这个尸体所象征的人的侮辱, 会极大的冒犯社会一般人的情感,所以应该惩罚。本节中留有一个问题: 近亲属能否自由地*尸体?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意思表示近亲属可以捐献死者的器官,但是近亲属可以售卖器官或尸体吗?能否把尸体看作遗产,由遗属自由处置呢? 在我看来,近亲属不能自由*尸体,售卖器官,但可以捐献死者的器官。这是因为尸体是人的象征,法律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如果近亲属自由售卖尸体,那么就是侵犯尸体的尊严,人是无价的,尸体同样也是,近亲属自由售卖尸体会让社会缺乏温度,产生恐惧,但若是捐献,则是为挽救生命,为医学作贡献,是已逝的人以另外一种方式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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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10 22:16:58

《圆圈正义》,10月10日,79-90,章节“何谓榜样”,一个品尝过自由滋味的小鸟,你再也无法把它关在笼中。榜样是可以复制的。如果一个榜样,不能复制,那他只可能是天才或者奇迹。榜样是必然会腐朽的,无论是“ 榜”,还是“样”,他们都是木字旁,这提醒我们,榜样是不会朽坏的。无论是何种“榜样” 何种“楷模”,都如草上之花,草必枯干 ,花必凋败。真正的榜样在我们的内心 ,也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道德良知。良知才是最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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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裕敏发布于:2024-10-10 22:59:47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0月10日,70—75页(电子书) 。今天读书,这两句话给我很深的印象,“概念世界总是比现实世界更纯真并令人欣慰的”“强调原则总是容易的,原则总是比较单纯的”。作者在新的章节中介绍了他对法院两套制度——审判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看法。在20世纪末,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法院的实际运作问题,法院的审判职能可以看作是常识,但它内部的行政管理被忽略了。实际上,行政管理工作和审判工作是有交叉混合的。在美国一些法官甚至会利用自己的行政职权,使自己成为多数派,从而用他的司法意见造成影响。即使不是忽略这种行政体制,也往往是希望我国的法院制度能够向西方靠拢。但是强调“国际标准”、“原则”并不能够根除在现实中存在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作者认为,应该不是排斥这种行政管理事务而是随社会分工发展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司法职能制度化地分离开来,从而真正解决问题。这也提醒了我学习要结合具体实际,不要总是在纸面上漂浮,要让自己学会脚踏实地地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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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10 23:03:52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10日,606~658页。现在不少人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只要一出现什么恶性事件,就简单地称立法有缺陷,要求加强和完善某立法。但他们不知道的是,立法不是万能的,学法、守法、用法、执法才是避免相关恶性事件发生的关键。否则,即使立了法,不宣传不学习也是枉然,学法了不用法更是枉然,用法请求相关国家机关救助了,但相关机关依然找各种理由推脱,还是枉然。法律所能起作用需要各方的努力,不能单单只靠一句“法律还不成熟”将所有问题推脱。别的方面我难以评说,但对于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去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遇到事情不要丧失理智,应先寻求法律帮助。在科技发达、人才辈出的现在,既可以寻求相关人士的帮助,也可以寻求网络ai等的帮助(ai包晴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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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何秀慧发布于:2024-10-10 23:18:26
《是非与曲直》,10月10日,200—220页。在本章节中,作者尝试从女性视角,分析黄碟案。首先,他为我们清晰地介绍了女性视角的概念,让我们对于女性视角有了更多的了解,帮助我们在日后从更多的角度进行思考。并且,他希望通过从女性视角写相关内容,吸引更多女性真正投入到相关问题的讨论,让这一案件有更加多层次的解析。然后,作者对于许多只发表一种观点的媒体进行怀疑,认为即使这样,但他们也并不代表这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这让我明白了,我们应该尝试从多角度看问题,如此才能够做到全面,不能仅仅认为自己所认为的观点就是最正确的,要尝试用各种观点多角度地看待与分析问题。后来,作者男性与女性在有关黄碟的看法是有很大差别的,男性对于黄碟的接受程度会更高,而女性会对黄碟产生厌恶与抵抗的情绪,他从很多方面论证这一观点,并且举出了很多有关的现实案例,这些案例通俗易懂,让我们对于男性与女性在这一方面的差异有了更加具体清楚的理解。他通过对比男性与女性的在这一方面的差异,可以让我们对这一差异有更好的体会与了解。后来,作者作者从多角度客观地讨论了看黄碟与性犯罪之间的关系,并从女性角度解释,在女性看来,为什么会如此厌恶与反感看黄碟。在最后,作者写到“大多数人都看法不是真理,真理独立于看法”政府应该重视绝大多少人共同支持的看法,但不一定要完全采纳。面对不断改变的社会我们也应该宽容地接纳一些新的看法,做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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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10 23:45:04
《法治的细节》 10月10号 149-160页 该节主要是介绍了著名冤案“张玉环案”和相关司法条例在这些年的变动和以及案子背后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在狱中,张玉环坚持写申诉信,这一写,就是26年。26年后,当正义姗姗来迟时,一切已物是人非。 我对文中的描写到张玉环前妻带着儿子去接他时印象很深,“她说张玉环欠她一个拥抱,‘这个抱我想了好多好多年。从他走,我总想抱,到看守所里去看他也没有抱,那次打电话也没有抱。我非要他抱着我转’。” 司法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有时候,它的伤害也令人难以抵挡。司法不公是客观上最可怕的不公,此案应当成为法治治理中的警世钟。 而对于张玉环所说的曾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随着漫长岁月的流逝,当年的真实情况难以被重现,也因为因为刑讯逼供已过追诉时效而司法机关不再追诉。所幸现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冤案的制造者会受到正义的惩罚吗? 当然会,至少我希望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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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曼怡发布于:2024-10-10 23:45:08
《洞穴奇案》电子书10月10日,124-144页。海伦法官从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基于紧急避难的*是正当的等角度来陈词,认为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我觉得,她的话语中将幸存者的生命权优先于维特莫尔的生命权,将*行为合理化,扩大了自我防卫的解释范围,她声称死者是无辜的,却又说无辜者的无辜无法去否定*者的紧急避难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洞穴奇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首先,法律并非单纯的技术性工具,而是承载着社会价值与道德期待的复杂体系。在制定与适用法律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其次,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我们需要培养多维度、多层次的思维方式,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以做出更加全面与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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