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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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50:09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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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杨钒发布于:2024-10-09 23:13:35
《刑法学讲义》10月9日 68-92页张某和赵某长期在一起*,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大力推了赵某一把,张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导致赵某后脑勺碰到石头,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张某在推赵某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赵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他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法规 故意犯罪:如果张某在推赵某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赵某受伤甚至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张某的行为就构成故意犯罪。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调查张某在推赵某时的主观心态,以确定其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二、关于民事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导致赵某死亡,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家属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总结:张某在工地推赵某导致赵某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故意犯罪,具体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同时,张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家属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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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韵晨发布于:2024-10-09 23:13:40
《是非与曲直》,10月9日,(电子书),95-110页。读完后,我得知《是非与曲直》中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纠纷是以这起事件探讨戏仿作品的法律规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导演胡戈于2005年12月剪辑的一部20分钟的网络恶搞短片,这部短片极具创意,把电影《无极》的内容与央视《中国法治报道》结合起来重新剪辑,完美地对口形配音,还嵌入了上海某杂技节目的表演视频、爱因斯坦的照片以及他的著名公式等元素,演绎了一起无厘头风格的*案件侦破过程,给观众带来了全新的视觉和听觉体验。它反映了当时网络文化的一种新趋势,即网友们开始通过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这种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版权问题的思考。我认识到了这部戏仿作品具有批评性,但在批评中也应注意权利的“合理使用”,随着此类作品的增多,需要思考相关的法律规制以推动《著作权法》的改革,它让我们在思考中不断成长,更加坚定地追求公平、正义和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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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裕敏发布于:2024-10-09 23:26:08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0月9日,66—70页(电子书)。今天读了第一章附录上的补充文章,“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作者认为,他不愿意在“抽象概念”、“宏大叙事”上做一些无谓的、自说自话的阐述,更愿意结合实际来讨论中国的现代化,因此才会选择送法下乡这个关乎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主题。现代性并不等同于正义或是西方的具体法律原则,我们也不应该把对法治建设的心愿等同于“与国际接轨”。中国的法律应该在中国有实践意义,既融于几千年的风土人情当中,也为今天的每一个渺小的人保驾护航。我感受到作者身上有一种强烈的作为知识分子的良心,法律在我们普通人的眼里不应该永远处朝堂之上,而是真正能对我们的生活起作用,保护我们的权利,我认为这才是法律最大的功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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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赖嘉辉发布于:2024-10-09 23:46:45
《法治的细节》10月9日,80-90页。在踹伤*者,见义勇为的尺度这一节中,可以了解到:司法活动不是电脑运算,必须考虑民众的道德情感的行为,唯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信力.胡某因为帮助追逐*者而导致其倒地受伤,应属于扭送过当,属于“过失”,不构成犯罪,也不宜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虽然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在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一节中,锤杀案的辩方只需要提出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公诉方要提出责任和超出合理怀疑的说服责任,否则。就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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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曼怡发布于:2024-10-09 23:56:13
《洞穴奇案》电子书 10月9日,124-134页。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塔利法官赞成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一个将死的人使得五个人存活下来,好过六个人都可能死去。”理由是一是法律允许预防性*,二是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洞穴奇案》让我重新审视了生命的绝对价值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立。牺牲一人以挽救四人,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似乎合理,但这种计算生命价值的方式却与文明社会对生命绝对尊重的基本理念相悖。每一个生命都是无价的,任何牺牲都应是自愿的,这是法律与道德共同坚守的底线。在阅读与思考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魅力与挑战,也更加坚定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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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嘉欢发布于:2024-10-09 23:57:39
《圆圈正义》,10.09,45-53页,这一篇[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中讲到了北大和燕园等学校,从校训入手,“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定义了什么是真正的自由,那就是做正确的事的自由,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知道什么正确做什么,其实很多人区分的了正确与错误,但“人生最大的奴役就是无法实现‘知道’与‘做到’之间的跨越”,做人应该要有责任感,越自由的人越懂得服务大众。因此,我们要牢记自己身为中华儿女的责任。下一节讲到了[《*批复》的情理法],其中讲到一个重要的罪过原则——无罪过不为罪,在判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客观归罪,也要考虑主观归罪。有单纯性的事实认识错误,归类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归类性错误比比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其实只是道德的载体,道德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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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何秀慧发布于:2024-10-10 00:05:52
《是非与曲直》,10月9日,175—190页。本章节,作者通过社群主义开展分析,作者首先认为,个人主义是现代工商社会中最可用的主义,同时他阐述了自由主义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是,通过分析,深究当时延安的社会条件,发现它还是与东部城市差别很大,所以自由主义在这里可能并没有很大的适用性。在一个社群联系比较紧密的地区,应该同时从社群主义角度思考问题。后来,作者通过更多关于案件细节的分析,让我们更加清晰与深刻地了解到,这对夫妇在屋中看黄碟的行为在该地该时间段其实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作者认为,法律更多的是反映或回复民意。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同时关注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两方的合法利益,不能偏向任何一方,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真真正正的公平,不能遗忘与忽视社会中存在的任何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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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高玉梅发布于:2024-10-10 00:08:10
《法学野渡》,10月9号,167~198。通过卷七,我了解到法学并非遥不可及的高深学问,而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权益保护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无处不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着保障。同时,它也让我认识到,作为公民,我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卷七还激发了我对法学研究的兴趣。它让我看到了法学领域的广阔前景和无限可能,鼓励我在法学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前行。无论是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对法律感兴趣的普通读者,这本书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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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蓝佳乐发布于:2024-10-10 16:48:24
《正义的回响》41~46,第五章【天下无诈:帮信罪与推定“明知”】 与帮信罪相关的电信诈骗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身边的亲人朋友或许有个别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帮信罪顾名思义,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身边最常见的就是向不法者出借银行卡并从中获利。 帮信罪还有一大特点就是“明知故犯”,但是在“明知”这个判断上依然存在即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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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茹愿发布于:2024-10-10 21:59:59


《正义的回响》,10月9日,81-96页。本章主要讨论的是帮信罪与“明知”推定的问题。在帮信罪的法条中,“明知”一词十分关键,是罪名能否成立的条件。而最高检、最高法因此颁布了《解释》,其中确立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而其实在实践中,反驳的空间仍是不容乐观。辩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更多更有效的保护,造成很多没有罚当其罪的后果。未来的司法解释里多一些对反驳的列举和保护,或许能减少更多人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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