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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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50:09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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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09 09:00:34
《乡土中国》,10月9号,54-60页, 这一章讲的是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具体阐述了“礼治”、“人治”与“法治”的含义。我知道了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就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所谓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秩序。乡土社会大多是“礼治”的社会,只要合乎礼就是对的,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就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这就好像我们的父母懂得很多生活常识,让我们不由自主地敬佩,但问到为什么的时候,他们也只会说“老人说的”。这些经验让我们不必自知,只需照搬,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知识,自然会随之发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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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冼卓凡发布于:2024-10-09 09:02:34
《西窗法雨》10.9 第91-120页 书中通过“道德的法律强制”一章,讨论了当某些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未被禁止,但违反了社会道德时,法律应该如何介入。这让我思考了法律的弹性和适应性,以及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中的作用。 “官司的成本计算”一章则让我对法律诉讼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作者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值得进入法庭,有时候道德和习惯的调解可能是更有效的解决方式。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万能,它需要与其他社会机制相结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此外,书中对于“法律的内外平等”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法律不仅要在形式上保证人人平等,更要在内容上做到公正。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确保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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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容乐发布于:2024-10-09 09:21:01
《法律的悖论》,10月9日,106~116页.权*源于道德义务,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都允许国家对民众生活进行合理的必要约束。在人类历史上,无政府主义从来没有被任何一种道德规范认可。事实上,没有国家强力约束的无政府主义本身就有可能导致秩序崩溃,危及个人权利。一如托克维尔警告的,谁要求过大的自由,谁就在召唤绝对的奴役和绝对的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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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明宪发布于:2024-10-09 09:31:14
《圆圈正义》,10月9日,86-104,。这几章围绕师生之道、道德谴责、律师的职责、社会偏见与仇恨以及对一些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探讨等多个方面展开,内容丰富且深刻。“师生之道” 这一章强调了师生之间应有的关系以及教师的责任和师德的重要性。罗翔老师通过自身经历,阐述了老师对学生的深远影响。好的老师不仅传授知识,更在潜移默化中塑造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例如,罗翔老师提到中学时的班主任是历史老师,他对罗翔老师的帮助使其酷爱历史。还有教授民法的老师,其对信念的执着追求让罗翔老师深受启发。这些老师以自身的言行影响着学生,体现了教育的本质不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品德和精神的传承。 在我的个人看法来说,现在部分教师过于注重成绩,忽视了学生的品德培养和心理健康,但真正的教育应该是全面的,教师要像明灯一样,引导学生走向正确的人生方向。而“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此章以江歌案为例,探讨了道德谴责的正确方式。道德谴责不应是随意的、情绪化的攻击,而应先从自身出发,反思自己在类似情况下的行为。在江歌案中,很多人轻易地对刘某进行道德审判,但却很少反思自己是否也会如此懦弱。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我们要避免严于律他、宽于律己的情况。只有当我们自己能够做到在相似情境下行为正确,才有资格对他人进行道德谴责。而且,道德谴责的动机也多种多样,有些是出于希望他人改过自新,有些则是为了表达自己的道*越。就像很多时候一件事情还没让子弹再飞一会,就凭借着一些小作文去谴责“过错方”,网暴人肉屡见不鲜,看似满足了自身的道德虚荣感,“我做了好事,谴责了坏人”,实则沦为了他人的工具,我们应该正确区分这些动机,避免将道德谴责沦为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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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刘璐发布于:2024-10-09 10:03:50
《十字架上的正义》,10月9日,97-108页。法拉案反映出当时法国社会的司法公正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首先是社会制度和宗教歧视的影响,使得司法官员带着偏见去处理案件。其次,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也导致当事人不敢说出 真 相,如 自 杀 被视为 严 重 犯 罪,这使得案件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再者,法官的执拗和对弱势群体的仇视也是关键因素。他们无视被告提供的有力证据,执意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卡拉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建立在平等、合理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司法人员应该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和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同时,当冤案发生时,我们也需要像伏尔泰这样有正义感的人站出来,为受害者发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塞勒姆女巫审判案揭示了司法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使得荒谬证词被采纳;程序机制不完善,刑讯逼供普遍且对非法证据不甄别;没有刑辩律师参与,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矫错机制缺位,冤案发生后未对无辜者平反及反思改革。而下一篇则围绕刑事司法史上的悬案展开,探讨了悬案产生的原因以及以美、法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在证据保全方面的做法,体现了程序设计对于破解悬案、实现司法正义的关键作用。同时,这也启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不断完善程序,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地追求 真 相 ,维护司法正义,让正义永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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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09 10:34:33
《法学野渡》,10月9日,88~98页。今天阅读了《卷六 大师辈出 高山仰止》。“学法且事法者”中介绍了阿佐、布雷克顿、让•布丹、庞德、吴经熊、哈特等人,“学法未事法者”中介绍了歌德、海涅、卡尔•马克思、李光耀、宋教仁、董必武等人。本卷由古到今、由外到中地列举了部分学法者,并简要讲述了他们为人类文明做出的卓越贡献。大师,是一个民族仰望星空的人。他们无论是在自身领域的研究方面还是在自我人格的塑造方面都堪称世人典范。他们各出所学、各尽所知,孜孜追求,是各自领域的“拓荒者”与“铺路者”。他们一手托着“国格”,一手托着“公理”,为家国天下忧思力行,将一己的生命投身于民族救亡、民智启蒙和文化传承的伟大使命中去。而他们都是我心中的法学大师,也正是他们的光芒不断激励着像我这样的后来者见贤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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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丁晓楠发布于:2024-10-09 11:13:59
《西窗法雨》,10月9日,73-78页。在正义的“自然性质”中,一审依法判决契约无效,二审提出“自然正义”驳回判决。一审判决其实与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人打赏主播,充值游戏等行为可以被追回是一致的,但是,我也在思考,为什么我为书中案例的被告报不平而上述行为却予以支持呢?后来我想,或许那个“自然正义”确实能解答我的疑惑,现实中的情况或许卖家存在引导性,商品具有虚拟性,而案例中,男孩切实消费和使用了实体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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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红娟发布于:2024-10-09 11:18:24
《法学野渡》10.9 80-105页读完《法学野渡》第 80到 105页,我深受触动。在这部分内容中,作者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剖析了诸多法学要点。其中,对法律与正义关系的探讨尤为深刻,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正如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所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中生出来,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书中所列举的具体案例,如[具体案例],更是直观地展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复杂情境。 这部分内容让我明白,法学并非遥不可及的抽象理论,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则。我们应当以敬畏之心对待法律,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公平正义。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更加深入地探索法学的奥秘,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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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晨曦发布于:2024-10-09 11:36:01
《是非与曲直》10月9日 143-165 在《个人自由与责任》小分章,苏力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见解: “一个真正有效的制度应激励潜在的纠纷双方分担合理的责任” 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一个观点: “很多普通人之所以批评甚至谴责肖某,不像‘公知’那么能深刻批判社会,并非前者缺乏同情心和理解力,而是他们反应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和道德共识,反应了一种几乎已本能化的人类理性” 下一小章节“肖、李逃避个人责任”中,苏力又从肖、李的行为下具体的剖析。他申明自己“并非针对他们个人,针对的仅仅是其行为及其后果”。他确实是从人情、动机层面上客观描述、批判并反过来思考他们的行为。肖、李逃避风险也是一种选择,然而既然做出了选择,就要承担它带来的代价。 针对“农民工同情论”、“穷人同情论”,苏力更是进一步通过解开肖、李的背景,批判了那些将悲剧归结到社会上的论点。苏力认为那些“唯一反思、批判和追究的只能是社会和制度”的趋向,“是一种看似社会学的进路,但这是一种极为肤浅却在当今中国知识界和媒体仍有不小市场的进路”。 这一论点一针见血,让我在读书的时候也意识到,有时,我自己就陷入了“看似社会学进路”的论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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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09 12:36:24

《法治的细节》,109号,103-113页。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对于人类共同意志的集合——法律,亦是有缺陷的。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我们无法触及“真正”的实体正义,因而我们不得不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在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这个规则能避免冤假错案、维护程序正义。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是有缺陷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只能通过既定的程序去追求有限的正义,离开程序,依靠狂热和激情所追求的正义也许是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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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欣发布于:2024-10-09 13:07:19
《圆圈正义》,10月9号,73-78。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书中引用了美根法案,同时介绍了两种美国早预防犯罪的方式“登记制”与“社区公告制”,在此制度下,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完全公开于公众面前。但是,这对于犯罪者来说会不会又是一种“终生囚禁”呢?过于透明的信息公布似乎也灭杀了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从良的可能性。我认为惩罚不仅仅是为了报复或者威慑,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和矫正。这意味着,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犯罪者有机会重新做人,而不是简单地将其排除在社会之外。每个人都可能犯错,关键在于是否有改正的机会。社会应当鼓励犯罪者改过自新,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因此法律制度不仅要考虑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还要考虑如何促进犯罪者的再社会化。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帮助曾经的犯罪者重建信心,成为对社会有益的成员。 正义不仅仅是对错误行为的惩罚,更是对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真正的正义应当包括对所有人的公平对待,即便是那些曾经犯下错误的人。通过阅读此章节,我更深刻地认识到,社会正义不仅限于法庭上的裁决,而且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的一种持续过程。而法律也需要在矫正罪犯和减少再犯率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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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廖莹发布于:2024-10-09 13:13:48
《西窗法雨》10月9日 117-145页 今日读这本书,让我感受最深的是[防患于未然]一篇,其中描述了广州一男子因夫妻不和时常吵架,引爆煤气罐与家老小同归于尽。后来听说那男子在点火之前的几天里大造舆论,我们肯定会想,当初为何不能有效防止这类事情发生?不过,中国的法律是不犯事不处置,就是说法律与行为有关与思想无关,无论的男子如何扬言只能教育不能处置,所以我们不免会发现,有效的预防挺难。但是意大利的一位男子就不同,他不断显露犯罪倾向而被法院判决隔离监禁,虽然他暂时没有犯罪行为,但是法院防患于未然,这也体现了西方人的刑法观念的变化,从“有了犯罪才可以判处刑罚”到“刑法的目的既是为了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事实证明,这一做法是有一定效果的,我认为中国也需要学习这一做法,可能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到今天主要的篇章就看完了,本书开篇为《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个故事是西方文化的一个隐喻,也是一个反省能力的历史隐喻,苏格拉底选择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反省: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由此而来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生机勃勃,不在于它是否为至善至美的法治,而在于它的平衡性的自我反省,告诉我们法律文化的健康,正需要人们的不断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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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宛荧发布于:2024-10-09 13:25:59
《西窗法雨》24-35页 10.9 作为一名初步接触法学的大一新生,我在这本书里找到了开启法律殿堂的钥匙。批判性的思考角度,妙趣横生的例子,生动形象的语言,本书娓娓道来,融合了法律与文学,使得本书的魅力尤为突出,更揭开了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的神秘面纱,让我徜徉在法律的知识海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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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09 14:06:06
《法律的悖论》 10月9号207-250页 《司法: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本章节以为救治疾病,境外*精神药物为例,我国司法机关给出的判决是“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情节轻微和社会危害不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让我们看到法律无情,法治有情。当刑法和禁毒发生冲突的时候,纵观全文就会发现,罗老师一直在强调法律的矛盾性,他一直在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完全无误的,法律一样要随着时代的变化去修改。但是如何修改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因为随便的一次修改,都直接影响到很多人的一生。所以立法者既要保持法律与时俱进,又要保持法律不会滑坡,同时还要确保法律不会影响到正常群体。所以对于有些立法漏洞,司法可以进行补正。《判决:既要稳定性,又要灵活性》现实远比戏剧更荒诞,坚持无罪不罚,举重若轻原则,在做司法解释时,一定要以更广大的弱者视角去解释。同时对于道德所不认为犯罪的,应该扩大解释范围,要举重若轻。法律制定本身就是考虑集体利益而对个人施加惩罚。所以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集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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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洪露函发布于:2024-10-09 14:44:17
《法学野渡》,10月9日,75~80页,展示了法律人在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选择,以及如何坚守法律的底线,维护公正和正义。这些内容不仅增加了我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也激发了我对法律实践的兴趣。同时,它着重探讨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以及法学在社会发展中的宏观作用。在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的阐述中,我看到了法学不再是孤立存在的学科,而是与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部分,让我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经济分析的方法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在分析法律对市场交易成本的影响时,我深刻理解到合理的法律规则能够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这种学科间的互动与交融打破了我以往对法学相对狭隘的认知,使我意识到法学的广阔性和包容性。也引导我在大学期间要多攻读理工科专业,为知识产权专业打下更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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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琪发布于:2024-10-09 15:27:57
《法治的细节》,10.9号,136-141页。阅读章节为第二章《法理的思辨:孩子起诉父母生下自己》。本节讲了一个人的出生。电影《何以为家》中的赞恩、1965年纽约的案例、尼古·胡哲,他们了一出生就拿一本烂剧本。本节就“出生本身是不-种伤害?”这一法律人会经常讨论的话题展开论述。第一个角度是法律中对于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角度。我想,世上没有哪一位母亲愿意在经过唐氏筛查得出未出生的孩子有先天性缺陷这一可性能性下,剥夺孩子出生这一必然性。第二个角度是从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来分析。孩子本身应该来到这个世界上,这无疑是正义的行为,但结果正义则是孩子出生后对社会、自身是否有价值。第三个角度是从功利的角度。生命和出生后的生存状态哪个更重要?我想,任何人都无法给出答案,我们不能为了出生后的可能性,就剥夺一个人生命的必然性。本节引用了爱比克泰德的一句话:“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是的,我们无法选择出生的起点,但我们可以选择未来,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人生剧本,我们没有必要去羡慕他人的剧本,最重要的是演好我们的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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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婷婷发布于:2024-10-09 15:28:33
《是非与曲直》,10月9日,109-136页 “药家鑫案”中突出表现啦罪责自负和殃及效果的体现和影响,读后我感触颇深。 药家鑫案是一个极其惨痛的教训。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药家鑫的犯罪行为不可原谅,因此他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原则的坚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让人们明白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惩处。 然而,此案也凸显了犯罪行为带来的殃及效果。药家鑫的一念之差,不仅毁掉了自己的人生和家庭,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这种殃及效果提醒我们,犯罪行为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它不仅仅关乎犯罪者个人,还会波及到众多无辜的人。 这个案件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我们应当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社会也应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培养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公正的社会,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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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淑仪发布于:2024-10-09 15:40:15
《西窗法雨》10月9日    91~115 今天读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话,叫做一般规则下的自由裁量,讲的是不同人同样触碰了同一个法规,处于不同目的,造成不同影响,而在规则之下,做出有差别的处罚。这个不禁让我想到了法官王佳佳案件,面对一位五旬老汉的医药费的申请,现有证据不得证明党某有前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只知道他开了一些止痛药,证据不完整,法官驳回他的要求李某的赔偿申请,将赔偿费减半,最后引来党某不满,杀害了法官。我认为这其中也有一些关于自由裁量的度的用法,毕竟这是法律有温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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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芷诺发布于:2024-10-09 16:34:50
《看得见的正义》10月9日133-157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从了解“孙志刚事件”和*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到思考“疑罪从有”的判决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甚至在一些极端案件中,法院选择这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竟然“两头不讨好”,引发了被害方与被告方同时的申诉、上访行为,我想这里也体现出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与西方人的不同。中庸,凡事不做绝,折中调和。在存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不能完全说是一种不好的处理方式。但是一旦冤假错案发生,也确实会造成伤害。曾听说“一次错判比多次犯案为害更大,因为后者只不过污了流、而前者却是秽了源。”的说法,我想程序正义必须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倘若公检法一体,利益纠缠,互相影响,则法治进程将面临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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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俊鹏发布于:2024-10-09 16:52:39
《正义的回响》,10月9号,541-776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正义的回响》第四章“在法治中追求正义”。重温本章,我有了新的感悟。 在法治的框架下,正义不再是一种模糊的概念,而是有着明确的路径和衡量标准。法治为正义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在公平的规则下生活、竞争和解决纠纷。 这一章让我们看到,追求正义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专业的法律人士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时,法治以其理性和客观的方式,为我们寻找着正义的答案。 它提醒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情感和道德判断来追求正义,而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正义才能得以持续、稳定地实现。同时,我们也应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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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钧皓发布于:2024-10-09 17:40:17
《西窗法雨》,140-最末页,10月9日,整本书已经看完了。有一些想法,以下。我们为何要遵守法律?对于“遵守法律”的行为有几种解释的逻辑。首先是对于所运行的法律内容、性质的认同。一个人如果真心觉得这件事好,觉得这么做是符合自己对于社会,他人,从而对于自己的期待时,才会去遵守一个规则,才会去遵守一部法律。哪怕对于现行法有部分内容的不认同,且有相当部分的并非透彻的理解,但是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同,对于法律的信仰是现代化的特征之一。但是苏格拉底面临的却是这样一个问题——当你自身已经不再认同现行法,当你已经不再对法律拥有坚定的信仰时,为何你还要遵守法律?为何你不选择推翻它,或者选择逃避的态度?作者给出了一个答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的来源正是法律的确定性与延续性。而现代化社会赋予“法律”在社会、国家运行体制中扮演的角色就致使我们应该使法律具有这种至高的权威性,高于施政者,使得包括施政者在内的所有人的行为都置于统一的法律行为框架之下。因此苏格拉底虽然不认同法律的实质内容,但是绝对坚守法律所应当拥有的权威性(类似“我虽然不认同你说的话,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将法律说抛弃就抛弃,说更改就更改,应该用时间性赋予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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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09 17:45:52
《法治的细节》 10月9号 131-148页 今天读了两节:人肉搜索的罪与罚和“世纪审判”辛普森案。第一节中主要是讨论通过在网上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有意引导网友对其进行网暴的案件及其背后涉及到法律法规和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其中谈到的姜妍案(2008年发生)和蔡晓青侮辱案都导致被泄露隐私者收到一定程度上的伤害甚至失去生命。而辛普森案中主要则涉及了非法证据排除等维护程序正义的条例和措施。罗翔老师在书中提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他说:“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同时,在书中,他多次提出:“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所以,我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时提醒自己,认清自己,不要把自我认为的正义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世界的正义。追求正义要通过正确的程序,不然可能招致更大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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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欣颖发布于:2024-10-09 18:56:06
10.9《正义的回响(电子书)》161-180页,第一章第七节——官方通报何以引发舆 论热议。 本节由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引出标题。在如今这个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更方便的获取信息,由于发达的网络,网友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官方通报引热议有利也有弊,利是可以集思广益,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让通报更加的合理;弊是群众的感情可能会影响官方的客观判决。其中提到法律的口号化,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好的发展,法律应该是严肃的。案件的通报也应该更为客观简洁,同时也要留意到人民群众的情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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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09 19:37:48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9日,551~606页。到本书第三楫“婚姻家庭与经济生活”。夫妻是一个整体,结婚后的经济生活都归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结婚后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的欠款为共同负债(但也有例外,那就是婚前财产与婚后明确给予个人或明确个人承担的债务)。现代民法强调个体,即夫妻各有各自的人格,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民事生活。但夫妻也有义务,俗话说“夫妻如同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在法律上却不能成立。大难临头也“绑在一起”,因此为了不脱累你的伴侣,千万不要落入高利贷之类的深渊(即使离婚,在婚姻期间的债务仍是平分双方,无法解脱)。此外,本书有提“王宝强离婚案”,可谓有钱归有钱,幸不幸福难说啊!为此寻找一个真心的灵魂伴侣,好过看脸看钱找一个不爱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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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邓雅涵发布于:2024-10-09 22:28:38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10月9日,电子书120~150页对“黄碟案”进行分析后,作者发现,在许多法律人那里,受教条主义的影响,自由主义被当成一种抽象的正确原则,这种迷信不仅令许多法律学术人对法学理论发展缺少足够敏感、关怀和好奇,对如何在实践中具体分析运用理论毫不关心。本案件中夫妻二人开的诊所是否为“家”引起争论,严格意义上,这个地点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很多法律人忽略了这对夫妻的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影响,忽略了当地人的感受,对于法律运作的真实世界也不敏感。然而在法律分析中,教条主义加疏于事实,可能会导致事实被曲解扭曲,最终迷失在自我臆想的事实中。基于事实,始终是法律人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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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锦欣发布于:2024-10-09 22:30:16
《杀死一只知更鸟》10.9第六章(未标页码)今天我阅读的是第六章。本章讲的是在迪尔要回去的前一天,我们一起去找他,并且还相约晚上一起去窥探利德拉家。我们一路摸到了他家,杰姆发出的声响惊动了屋里的人,我们慌张的逃跑了,路上还听到抢响声,更是把我们吓坏了,杰姆为了逃跑甚至把裤子落在了那里。我们回家后发现大家都聚集在利德拉家门口,说是有黑人闯进他家并且他开枪了但是没打中,说还有一杆枪等着再次闯入的人,大家对于我们的出现并不感到奇怪,只有阿迪克斯发现杰姆没有穿裤子,还好被迪尔和杰姆糖塞过去。半夜,杰姆在我再三的反对下依然要去拿回裤子,拗不过他,我只能在门口等他回来,他拿回来裤子后一言不发的就上床了。因为是迪尔留在这里的最后一天,所以他们要铤而走险,再去看看阿瑟拉德利,看来埋下的好奇心最终还是会有实行的一天。女主父亲自然能看出事件的始作俑者是这三小只,所以也没揭穿杰姆,然而迪尔撒的谎性质恶劣,于是他一方面帮三小只纠正谎言,一方面又安慰雷切尔*和为我们说情。还是坚持他一贯教育风格,引导,强调改正,以防雷切尔*误会,具体的问他们怎么玩的游戏,而不是一下子就爆发情绪,像雷切尔*一样,其实不少父母在发现孩子问题时,可能都是情绪上头,不问前因后果。阿迪克斯对孩子的教育采用的是开导、平等式的教育,与孩子站在同视角对话,但即使从来没有打过杰姆,在杰姆做错事的时候也会害怕,说明在教育过程中也不缺乏威严,就不会造成孩子为所欲为的性格。但似乎孩子的天性就是爱玩,做错了事不会去权衡利弊,认为瞒过家里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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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09 22:35:28
《圆圈正义》,10月9日,65-80页,章节 《*批复》的情理法,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权力意志不能任意产生道德法则,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的意志在道德之下。章节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一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了解了登记制和社区公告制,以及美根法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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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志恒发布于:2024-10-09 22:39:05
《圆圈的正义》49-6010月9号法律与道德的交织,让一件简单的事情激起千层浪,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2020年1月20日,“老人摘杨梅摔下”再审案件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再审判决书的说理回归常识,即杨梅树没有错,村委会没有对杨梅树采取屏障以维护安全的义务,此举对一审、二审判决泛道德化的现象予以制止和规范。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或“维稳”的思维,继而出现以判决责任承担来“平衡”的现象。我们应该清楚,公序良俗、善良等美德,在运用评价过程中极具主观性,不应也不宜用道德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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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钟童发布于:2024-10-09 22:49:25
《西窗法雨》 10月9号 在《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这一篇章中,刘星教授提出一个问题:一般规则之下,能不能实现公平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我认为答案是不能。因为法律无法做到事无巨细地去罗列出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为了保证公平,应该允许在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让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有灵活处理的手段。书中举的例子也十分生动形象,有3个人分别都偷了500块,一个人偷的是穷人的钱,一个人偷的是富人的钱,还有一个人偷的是书籍,那么同样是偷了500块钱,三个人的行为动机以及造成的后果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运用到法律的自由裁量,才能实现更公平正义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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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09 22:54:48
《社会契约论》 10.9 第 150 至 175 页:卢梭在这些篇幅中深入探讨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 他强调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让我认识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公民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和对契约的遵守之上。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为了整体的幸福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享受着社会所赋予的权利。 卢梭对主权者的论述也发人深省。主权者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其决策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这让我思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如何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如何让决策真正反映民众的需求。 这些内容也让我反思现代社会的发展。我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能忘记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只有当我们共同努力,遵守社会契约,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奋斗,就像卢梭所倡导的那样,让社会契约成为我们共同生活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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