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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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9:20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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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钟童发布于:2024-10-08 22:48:26
《西窗法雨》10.8 105-115页 在《隐含的法律规则》这一篇章里面,刘星教授借巴斯蒂分家产的案件,以及拿破仑民法典的规定,向我们呈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尽管法律没办法对任何情况都面面俱到,做出明确规定,因为那些情况是无法穷尽的,但是法律不仅有明确的规则,也有隐含的规则。那么我们要如何去发现并且去运用这些隐藏规则呢?法律规则本身是一种行为规范,当我们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就要根据已有的“明确的规则”去推论出抽象的基本原则,并在抽象的基本原则上推断出“隐含的规则”,才能去窥见其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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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08 23:01:09
《法学野渡》,10月8日,75~87页。今天阅读了《卷五 法律人这样思考》。篇章分为何谓法律人、法律人的思维、法律思维的要义以及法律判断形成的步骤这四个部分。这章让我明白,首先我们是人,其次我们得是好人,最后我们才能是法律人。人,意味着矛盾与复杂。有生存的欲望,有虚荣的理想世界,有自私的保护隔阂;有哺乳胎儿成长的慈爱,有与自然相容的野性。好人,意味着道德和底线。不伤害他人性命与健康,有理解人爱人悯人的慈悲心,有控制贪欲有理想有追求的高尚;有隐忍理性与爆发的取舍,有非礼禁行的边界。而法律人,意味着感性,理性。人是动物,但法摒弃野性与欲望,拾起感化与规则,从无序转变为规则。有人认为,社会的底色是灰色,倘若不涉及金钱,法就是做出合乎良心的选择。倘若涉及金钱,法就是衡平利益的标尺。总说感性不应该出现于做法律工作,但正解往往是,应当让感性充满反驳与怀疑,让复杂的人性参与法律才能更为贴近法的价值。当生活中的纠纷使得法律得以丰富,生命力取代无力,那么人类开始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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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刘璐发布于:2024-10-08 23:03:31
《十字架上的正义》,10月8日,87-96页。《法律人的爱情之辩》中, 波塔利斯和米拉波性格对比鲜明:一方以“理”服人,冷静地剖析对方行为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展现出严谨的法律思维和敏锐的洞察力;另一方以“情”动人,撰写的诉状优美感人,以自己的悲惨经历和真挚情感博得了听众的同情。在这场离婚案中,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变得模糊。波塔利斯从道德层面攻击米拉波的品格,强调他对家庭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终赢得了官司。这表明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道德观念在法律判决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米拉波虽然败诉,但他的演说口才得到了普遍认同,这也反映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奥玛杀了我”》讲述了一起法国上世纪90年代充满争议的悬案,不仅反映了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其中也透露出人们对司法公正、种族歧视以及证据认定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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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曼怡发布于:2024-10-08 23:16:15
《洞穴奇案》电子书10月8日,102-112页。观点六伯纳姆法官赞成有罪判决。他的观点接近于基恩法官,他从多角度去假设当时情况下不采取剥夺维特莫尔(被牺牲者)生命的可能性,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维特莫尔的死并不是一个必然结果,他也是坚定的成文法拥护者,个人的好恶和道德观不应该左右法律,如他所言:“守*律是法官的职责。” 观点七:而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应该撤销判决。他的观点可以说是与伯纳姆法官完全相反,他坚持幸存者紧急避险的观点,否认是“故意”*,只是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法官们关于法律条文背后深层意义的激烈辩论。这种辩论展示了法律解释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的动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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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邓雅涵发布于:2024-10-08 23:29:09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10月8日,电子书90~120页 本章节提到的“黄碟案”涉及行政法,作者对公权力进行了解读和讨论。作者在书中提到:有别于科学追求真理,法律其实更多是反映或回应民意,或称“服务于人民”。在该案件中,收到民众举报后,警察闯入民居没收光碟和放映机。在人际关系紧密的社区中,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很难发生,势必以社群主义为主导,个人不得不做出妥协和忍让。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会被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在涉及他人与公共利益的时候,我们更应该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该如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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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淑仪发布于:2024-10-08 23:39:53
《西窗法雨》10月8日 76~90页 今天读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内容,叫地理环境也影响法律的制定与规划,地理中也蕴含着法律,为什么热带的地方多实行严峻的法律呢?那是因为炎热的天气会使人烦躁,易丧失理智,温带的地方多实行温和的法律,因为较为寒冷的天气会使人理性温和,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更多的是,地理环境造就生活习惯和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和文化风俗就会影响法律的制定。例如,前段时间非常火热的,福建等多地的法院会有妈祖调解室,或者让嫌疑人对着妈祖发誓,说几句文化风俗的行为,不真实说明了地理环境其实也是对法律有一点影响,毕竟是福建沿海,科技不发达的时候,福建人民以海为生,出海活动多危险,所以他们会信奉妈祖,保佑自己出海谋生以后平平安安回来。所以,地理环境造就了当地的文化风俗,欧文化风俗又影响了法律的制订,所以,可以说地理环境影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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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嘉欢发布于:2024-10-08 23:53:56
《圆圈正义》 10.08 37-44 关于法治的妥协的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让我明白,妥协并非软弱,而是一种智慧。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我们或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这时,合理的妥协可以为我们赢得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去更好地实现目标。同时,妥协也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解和尊重,它让我们更加宽容和包容。这本书教会我,真正的勇敢,不是毫不妥协,而是在坚守原则的同时,学会智慧地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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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叶颖梅 2024-10-09 17:59:39

正如任正非所说:“坚持正确的方向,与妥协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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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家琳发布于:2024-10-09 23:10:35
《刑法学讲义》,10月8日,118-130页。本章“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中,罗翔老师指出理解法律的重点在于学会如何解释法律。而关于刑法的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两类理论。第一类均着点于立法者的原意,但区别在于前者解释法律一定要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后者则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辅佐解释。当然,两者并没有优劣之分,对于当今社会的适用度而言,采用折中说的立场更为合适——即刑法解释既要考虑主观解释论,又要采纳客观解释论。这要求解释法律要在尊重立法者规定语言范围内,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巧妙地解决了跨越时空的立场问题。第二类依旧适用折中说——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一方面解释不能突破语言的形式界限;另一方面要去探究法律的形式表达背后的精神。我认为,遵守这两类理论且坚定折中立场,对于解释进而理解法律大有裨益,对于罪刑的评判也会趋于更为公正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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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杨钒发布于:2024-10-09 23:48:56
《刑法学讲义》10月8日 1-12页 今日阅读篇目中《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一节作者开篇提出“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刑法为了保护什么而存在?”两问,接着分为“法律与正义”、“入罪与出罪”、“法律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三部分进行讨论,最后提出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的思辨。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在人类历史上已经争论了数千年。我认为这是一个哲学和道德问题,而不仅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律领域,正义是一个核心概念,但关于正义的具体定义和实现方式,包括是追求行为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存在广泛的争议和不同的理论。 行为正义强调过程的公正和道德性,即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原则。它关注的是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的正当性,即使结果可能不是最理想的,但只要行为是公正的,就被认为是正义的。 结果正义则强调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即结果是否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关注的是最终的结果是否达到了公平和正义的标准,即使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通常需要在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做出平衡。法律本身旨在确保公正和正义,但有时候为了实现更大的公正和正义,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不那么公正或不合法的手段。同时,法律也要求行为本身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不能为了结果而牺牲公正和正义。 因此,无法简单地回答赞同行为正义还是结果正义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的公正性、结果的公正性、法律原则、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利益等。在法律领域,我们应该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平衡,既要确保行为本身的公正性,也要考虑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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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蓝佳乐发布于:2024-10-10 00:28:44
《正义的回响》36~40,第四章【为救孩子,父母成了“毒贩”】 该如何解读这个标题呢?“父母成'毒贩'”是真正意义上的毒贩吗?好像也不能这么说。他们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毒品,进行交易,其实是在病患儿童父母间互相交易。贩毒并不是他们的本意,拯救孩子的生命,帮助孩子缓解痛苦才是真正目的。 有人问“到底何为父母?”我想说:父母只想把最好的给自己的儿女。他们不在乎这件事情会对自己带来什么,他们在乎孩子痛不痛苦?难不难过? 可是尽管出于合法理由,他们的做法仍然是错误的,犯法就是犯法。 不过“少捕慎诉慎押”的法规让人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对案件法理相容的处理方式也正是验证了: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我们办的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 希望患病儿童可以得到更好的治疗,他们的父母可以不再为药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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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茹愿发布于:2024-10-10 21:59:12


《正义的回响》,10月8日,69-81页。本章中,作者就网名“铁马冰河”的药品*者被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作了自己的探讨。因其犯罪的理由是为了给自己患有罕见病的孩子服用药物且帮助与他处境相同的患儿父母,而也有132名类似罕见病患儿家属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实名签名的联名诉求书,为他求情,称他不是毒贩,不是出于赚钱的目的做*,少量加价应该算是“辛苦费”,此案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在我真正了解这起案件的原委时,我想,若我身为检察官,更当考虑被告行为是否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否危及他人,正如作者所说的,检察官们也应该认可那句话: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我们办的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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