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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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9:20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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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赖嘉辉发布于:2024-10-08 09:12:00
《法治的细节》10月8日,68-79页。在“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中,讲到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也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否则每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所以在公法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方被告人的合理权益。用程序正义的手段,长出正义的树。在二十六年了,正义的惩罚还会降临吗一节中,从张玉环案中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应严格抵制刑讯逼供,遵循疑案从无的原则。不同人对于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有很多人认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但迟来的正义总比永远得不到正义强。我们依然要相信正义的存在,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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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丁晓楠发布于:2024-10-08 09:20:25
《西窗法雨》,10月8日,64-72页,看到“法律就是’强制’?”这一标题的时候,我内心认为这是正确的,看来像是正中作者“下怀”。这一章读下来,我感觉作者是用了反证法的手法,在讨论如果法律在于其强制性与强盗者的命令为何不能成为法律的问题时,我认为法律还有一个特征在于公权性。法律是被公众所认可的,从这点出发,便能驳斥上述问题。就这么思考的同时,文章结尾也与我的想法差不多(?):法律是自下而上的,基础在于人们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由此,法律便与民主相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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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志恒发布于:2024-10-08 09:39:08
《圆圈正义》39-57通过阅读让我知道了自由和自律,所谓的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不想干什么就能不干什么,其基础在于自律和正向,不能因所谓的自由而去堕落更不能去伤害,当你拥有绝对自由的自由时已不自由,你的生命,你的肢体,你的思想,你的言行应以自由为基础而变得更好,而更多的情景则是因为自由而变得空虚及堕落,这已经是种生命的不自由。 法律与道德的交织,让一件简单的事情激起千层浪,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2020年1月20日,“老人摘杨梅摔下”再审案件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再审判决书的说理回归常识,即杨梅树没有错,村委会没有对杨梅树采取屏障以维护安全的义务,此举对一审、二审判决泛道德化的现象予以制止和规范。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或“维稳”的思维,继而出现以判决责任承担来“平衡”的现象。我们应该清楚,公序良俗、善良等美德,在运用评价过程中极具主观性,不应也不宜用道德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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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叶明宪 2024-10-08 11:33:51

对的,就像罗翔老师也说过如果自由不加以约束,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我认为的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而是我不想干什么我有不干的权利,不然就会导致自由被异化,比如说可以自由选择A死法或者B死法,但我并不想要这种自由而是拒绝被杀死。同样的,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对一般人的道德期望放太高,同时也不能因此定罪。因为法律是入罪的基础,而道德是出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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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08 09:50:44

《法治的细节》,108号,90-102页。法律是规则、是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无论什么人触及这条红线,都要受到处罚。而刑罚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威慑一般人以及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罪能力。死刑则是其中最具威慑力的,只有当人真正面临死刑的威胁,他才可能真正意识到自己以前犯下的罪行是多么严重,才会幡然悔悟。但惩罚一个人依然是要把他当作人来进行惩罚,也就是在他了解他行为的意义的情况下,再进行惩罚。如果国家惩罚犯罪人也仅仅只是把他当成威吓他人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对犯人判处死刑其实也无法起到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的作用。“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法对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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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容乐发布于:2024-10-08 10:25:43
《法律的悖论》 10月8日 ,97~106页。阅读的主要篇幅为《犯罪: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本篇开始时就举了一个生动形象的案例:一名高校女生,因为罹患抑郁症,从海外购买精神类药品。她如实填写了收件地址,被轻松抓获,后被控走私毒品罪。通过这起案件,我才知道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既是药品,又是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院考虑到此案情有可原,而且被告身患重度抑郁,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后对其判处了缓刑。虽是缓刑,女生也被贴上了犯罪的标签,她的人生轨迹被改变了。案例引出:自体恶于禁止恶,作者引用柏拉图的话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如果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邪恶,只有邪恶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那么立法者就只能发现犯罪而不能发明犯罪,任何犯罪都必须有其道德上的亏欠。但如果犯罪本身与邪恶无关,只是因为法律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让其变得邪恶,那么犯罪就不是被发现,而是被立法者发明的,即便没有道德亏欠,立法者也可随意将一种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作者还阐述了自然犯与法定犯。贺某奎基因编辑案让我们明白了从表面看,当前刑法似乎是法定犯与自然犯双足鼎立,看似各自开枝散叶,但其实更像两棵纠缠的大树,剪不断理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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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08 11:23:30
《法治的细节》10月8号 103-130页 书中认为“出生”本身是不是一种伤害可以从三个角度去看:可能性与必要性、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功利。残疾是可能性的,而生命是必然的,是否要凭可能的残障去剥夺必然的生命,值得讨论。生命的存在是正义的,而出生之后可能经受苦难这一结果尚待考量。从功利角度看生命和出生后的生存状态孰轻孰重,也很难说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及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可以认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未出生的婴儿并不具备生命权。所以上述内容的讨论显得不太具备信服力。真正的选择应该是已经存在风险的健康权和尚未存在的生命权。思考问题时,由于可能未曾亲身经历过及受环境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我们的判断可能会与别人的不同。事实上,判断没有对错之分,也没必要说服谁,只是切记尽量秉持中立的视角,更要有平和谦虚的心态,依靠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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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杨嘉欢 2024-10-09 18:08:04

是的,再高尖的医术都不能保证检查出有残障的孩子,他出生就必然是残障,这是一种可能性,但不能因此必然的剥夺这个孩子出生的权利。而从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来看,我们也不能必然的剥夺一个生命,因为结果有不止一种的可能性。从功利角度看,生命和出生后存在的状态,哪个更重要仍然值得考量。从这些角度看,我们依然不能认为出生是一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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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明宪发布于:2024-10-08 11:28:10
《圆圈正义》,10.8,76-86《圆圈正义》这几页聚焦于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对梦想的探讨,这两个主题紧密相关且对我们理解自身和追求人生目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以罗素为例,全面展示了他复杂多面的人生。罗素在学术上成就斐然,是著名的哲学家、数学家,拥有众多著作和广泛影响力。然而,他的个人生活和行为却存在诸多问题。在爱情方面,他结过4次婚,绯闻不断,其爱情观充满了对他人的利用。例如,他与众多女性有染,甚至包括他学生的妻子,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道德规范,体现了他自私自利的一面。在知识追求上,尽管著述等身,但知识带给他更多的是骄傲和自恋。他自认为可以对人类的一切事物发表看法,却常常忽略实际情况。比如他对美苏关系、核裁军等问题的观点往往过于主观和片面,没有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复杂形势,充满了知识分子的高傲和狂妄。从罗素的故事中,我深刻认识到人性是复杂的,不能仅仅以一个人的成就来评判他的全部。即使是在学术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人,也可能在道德和人际交往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这也警示我在取得一些成绩时,是否会像罗素一样滋生骄傲和自恋的情绪?我们要时刻保持对自己内心的审视,努力追求道德和智慧的平衡发展。伟大的梦想依然在心中就通过纪念马丁·路德·金,强调了梦想的重要性以及为实现梦想所需的坚持和努力。马丁·路德·金一生致力于黑人的民权运动,他的梦想是实现种族平等和社会公正。他在追求梦想的道路上遭遇了重重困难和威胁,但始终没有放弃。例如,他面对各种迫害和危险,仍然坚持组织示威*和演讲活动。他的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激励了无数人为实现平等和公正而努力,也在中国家喻户晓。在他生命的最后一次演讲中,尽管他预见到自己可能无法亲眼看到民权运动的胜利,但他依然坚定地表示,即使付出生命,也要为梦想奋斗。同时文中提到的“希特勒的统治是完全合法的,匈牙利抵抗的战士却是‘非法’的”,这也揭示出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我国,就要坚持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对被统治阶级、社会主义事业的破坏者毫不姑息。同时我们要像马丁·路德·金一样,拥有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就一定能够逐渐接近梦想的彼岸。更重要的是马丁·路德·金的梦想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群体,要以他为榜样,树立远大的梦想,并为之付出坚定的努力。无论是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都要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人生目标,为实现自己的梦想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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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裕敏发布于:2024-10-08 11:44:08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0月8日,56—66页(电子书)。今天读完了第一编的第一章。我明白了前天看过的陕北农村法院下乡依法收贷案中为什么村干部要那样“自作主张”了。在这个案件中,以及在很多发生在农村乡土熟人社会的案件中,村干部都起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法官除了本身的知识策略,他也需要通过村干部了解村民的具体信息,这样有利于现代法律更加有效地进入农村。作者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营业所和法院更像是“共同被告”,而使用了《乡土中国》中乡村绅士的作用来与村干部类比,我意识到了送法下乡的复杂性。司法不仅仅有解决纠纷和规则确认的功能,更有将国家权力以法治名义送入乡土社会的功能,推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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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俊鹏发布于:2024-10-08 12:16:25
《正义的回响》,10月8号,55-237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正义的回响》第一章“判决书的正义”。重温本章,我有了新的体会。 判决书,在很多人眼中或许只是一份冰冷的法律文书,但在这里,它被赋予了深厚的意义和价值。它是正义的使者,穿梭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为那些被冤屈的人带来希望的曙光,为那些被侵犯的权益筑起坚固的堡垒。 一份公正的判决书,如同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人们前行的道路。它以严谨的法律条文为笔,以客观的事实为纸,书写出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它不仅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引领和重塑。 在这一章中,我们看到了判决书背后的故事,看到了法官们在权衡利弊、斟酌考量时的艰难与坚定。他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命运。他们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努力让判决书成为正义的完美体现。 同时,判决书的正义也提醒着我们每一个人,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我们共同的准则,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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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08 12:50:02
《圆圈正义》,10月8日,49-65页,章节法治的妥协,勇敢当然是一种美好的品质,但勇敢并不意味着毫不妥协。我们很容易指责他人懦弱,但这种指责太过刚性,缺乏身临其境的同理心。有的时候 ,妥协往往是一种更为勇敢的举动,只要这种妥协并没有放弃自己内心深处最神圣的原则。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恐未知的恐惧。法治必须约束权力,保障自由。“刻薄少恩”推行专制的法家与保障自由限制国家权力的法治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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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红娟发布于:2024-10-08 13:06:36
《法学野渡》10.8,1—79 读完《法学野渡》,我深受启发。 这本书打破了法学在我心中晦涩难懂的刻板印象,以生动有趣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引领我走进了法学的奇妙世界。作者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学概念和原理阐述得清晰明了,使我这个法学门外汉也能轻松理解。 书中不仅介绍了法学的基础知识,还穿插了许多真实案例,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学与生活的紧密联系。它让我明白,法学并非遥不可及的抽象理论,而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 《法学野渡》就像一盏明灯,为我照亮了法学的入门之路,激发了我对法学进一步探索的兴趣和热情。我相信,无论是否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这本书都能让人受益匪浅,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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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琪发布于:2024-10-08 13:17:58
《法治的细节》,10月8日,135-156页。阅读章节为《法律与道德:死刑应当被废除吗?》。在本节中,主要讲述了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以及理由。用东野圭吾的一本书《虚无的十字架》,讨论了死刑存废的例子引入。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提出了五点废除死刑的理由。第一,国家没有权力用死刑。我认为一个人没有处分他人生命的权力,但如果他违背了这个前提,那么他的生命权也应该移交。第二,死刑没有效果。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影响是暂时的。但我认为死刑对社会震慑的影响仍然是高于无期的,因为人们自然的会有对生命的敬畏之心。第三,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会引起人们的怜悯之心。但我认为,死刑正是按照法律实行的,是民众的意愿。第四,死刑会让人们越来越残暴。但我认为正是死刑压制了残暴。第五,死刑一旦被误判,后果无法挽回。确实死刑如果午盘是无法挽回的,但法律总是会有缺陷的,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仁慈只能在正义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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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08 13:20:29
《法律的悖论》10月8号 175-206页《禁止吸毒:既是限制自由,又是保障自由》以吸毒为话题,引起自由的讨论。我们所熟知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法律没限制的。在自由主义下又道出了家长主义,在这个内卷的时代,罗翔老师书内一句“一个理性的成年人有选择做废物的权利,他可以放弃所有好处,尽管一般人都觉得这不合理,但是我们也不能轻易给选择者贴上非理性的标签”很吸引我,只要我们能做好承担后果的准备,就可以自由选择。回归吸毒话题,我认为自由吸毒,不仅会危害社会,而且会诱发大量犯罪。后面三个偷梨的故事,提醒我们也许人生就是不断在幽暗与光明中选择,可能每天都要进行这种选择。《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又无法被侵犯》网络快速发展的当下,名誉权被侵犯并不少见。,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那么个人的名誉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对人无条件地贬损和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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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锦欣发布于:2024-10-08 14:14:10
《杀死一只知更鸟》10.8第五章(未标页码)今天我阅读的是第五章。本章讲的是我和莫迪*(街坊的一位女士) 一起聊得甚欢 莫迪*不相信谣言 有判断力 ; 杰姆和迪尔打算用鱼竿给拉德利递信 我加入他们给他们放哨 但是依旧被阿迪克斯逮个正着 并被强烈禁止再继续此种行为。认识一个人正确的方式,是走前门,主动有礼貌的打招呼。父亲与孩子的对话过程里,让我们知道,教育不是单纯的批评,禁止什么。当发现孩子的错误行径,要正确引导,也不可过分扼杀孩子天性,适当时机加以适度的干预,做到严慈相济。此外就是孩子们莫迪*的亲近不是没有原因的,文中提到,莫迪*从不私下给父亲打小报告,因此得到了孩子们的信任,所以当你发现与孩子不能沟通时,要不要先反思,是不是已经失去了孩子的信任呢。或者,关系僵化的父母,可以找一个孩子们觉得亲近信任的人来与他们沟通,不过这个不能让孩子们知道。读完本章我认识到:永远都不要用一种自我的感觉去评判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因为这种评判只会是片面的,不全面的。我们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管别人的行为有多不合乎情理,但那始终是别人的故事,人们往往都是太自以为是,高估了自己,听了阿迪克斯的话,才知道应该尊重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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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10-08 18: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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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晨曦发布于:2024-10-08 18:52:19
《是非与曲直》10月8日 121-143 为了更加有力地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论证,苏力举出了英美法律的例子。美国的特瑞·夏沃安乐死案件与康涅霍格州斯戴佛医院案,展现了美国法律在患者自主权利上的维护。 根据这两个案子,苏力展现了国情与法律规定上的差异,表明“学术永远应该基于论证和说理,应尽量少乃至不诉诸权威,特别要防止各取所需的机会性诉诸权威”。 来到“如果强行治疗”-“至少是严重医疗事故”和“举证责任问题”,苏力的分析就开始变得相当犀利。通过假定事件的发展走向:当母子平安,从院方与法官的角度,充分剖析了社会的现状与法官的人性。因为语言不加修饰,更让人读懂其中的内涵与深刻。院方无论如何选择救治都将受到舆论的裹挟——这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作为旁观者,究竟应该怎么理性地去看这一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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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08 19:07:11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8日,425~550页。舆论在法律的判决当中也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法没必要,也不应该过分迎合网民的舆论,这未免会显得有失公正。例如2017年8月的“摸腿男”事件,其当事人王某酒后坐地铁摸了女性吕某的大腿。虽构成*,但惩罚其“开除党籍处分”与“解除劳务合同”未免过于严重,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以下简称《条例》)第143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侵犯女性人身权的*为例,情节由轻到重的表现即有:短时间地摸女性大腿、臀部等敏感部位;较长时间摸女性敏感部位;强行拥抱、接吻;抠摸女性乳房阴部,等等”,以此对照,难免判决显得过分迎合舆论而罔顾了法律(此案非典型案例)。另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237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只有男性“强制*妇女”才成立犯罪,相应的罪名也是强制*妇女罪;修订后,法条将“妇女”一词调整为“他人”,使得女性*男性甚至同性之间的*也可构成犯罪,罪名也调整为“强制*罪”。当然了,现实生活中多数还是男性*女性的情况。法律的调整明显迎合了大时代下男女平等与虽时代发展而发展的趋势。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社会变化而变化,所以我们也要紧跟时代潮流,善于发现新时代的特点,并做好“弄潮儿”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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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欣颖发布于:2024-10-08 19:16:10
10.8《正义的回响(电子书),139-160页,第一章第六节——网络时代的敲诈勒索:猎罪与深渊。 本节开头由网络发帖施加压力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为开端,分为“以发布*相威胁”、“凡事威胁皆为敲诈?”、“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网络敲诈勒索的预防”四个部分。书中列举的影视剧中的敲诈勒索其实远远不止触犯一条法律,然而违法者却并未意识到自己触犯了哪些法律,也体现了在这方面法律普及的缺失。想要让网络敲诈勒索的事减少,就应该从根源上进行处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力度,加大惩罚力度都是不可缺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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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冼卓凡发布于:2024-10-08 19:34:30
《西窗法雨》10.8 第61-90页,刘星通过对比西方法律文化,揭示了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平等的重要性。他指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内容的公正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此外,书中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讨论也让我印象深刻。作者认为,当某些行为虽然法律未禁止,但违反了社会道德,法律应当对其进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 在“头发合同”的故事中,我看到了法律对于个人承诺的重视,即使是一根头发的承诺也不容忽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信誉和契约精神的维护。而“官司的成本计算”一章则让我思考了法律诉讼的真正价值,是否所有的纠纷都值得进入法庭,还是应该更多地依赖于道德和习惯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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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洪露函发布于:2024-10-08 19:51:22
《法学野渡》,10月8日,64~74页,从写作风格上来说,这一部分依然保持着通俗易懂的特点。尽管所涉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和专业性,但作者能够用平实的语言将复杂的概念和问题解释清楚。大量的实例分析使抽象的理论变得鲜活起来,无论是讲述法律职业中的具体案例,还是阐述法治前沿问题中的实际现象,都让我能够轻松地跟上作者的思路,深入理解书中的观点。同时,我被作者对法律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社会现象的深刻洞察所折服。尽管有些理论较为深奥,但作者的论述清晰,让人能够逐步理解。这本书不仅增长了我的法律知识,也启发了我对法律与正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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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廖莹发布于:2024-10-08 19:52:55
《西窗法雨》10月8日 100-117页 让人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方法多种多样,诱供就是其中一种。有人认为,只要能达到目的,手段并不重要,因为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这样,只要诱供可以证明犯罪,诱供本身似乎不可过多指摘,但是诱供可能会使被告人作出非真实的供词,可能使他受到不应有的惩罚,诱供一旦被广泛使用,公民的个人权利就可能在官方的权力的冲击下荡然无存,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犯罪对象特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构成此罪必须同时满足:客体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带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而在[自由心证]一篇中,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由,理性等对正确的去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在自由心证以前盛行的倒是法定证据制,但是法定证据制有缺点,有时会束缚法官的正确判断力,有时执法人员会不择手段对被告人或证人刑讯逼供,而自由心证可以弥补法定证据制的这些缺点,它可以刺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使任何可能得证据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对法官提出很高的要求,如果法官正确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抓住细节进行合理推理,通过法庭调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同样可以判决案件,但是如果法官享有比自由心证更大的自由,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这是我们必须重视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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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08 19:59:46
《乡土中国》,10月8日,48-53页, 在《男女有别》中,费孝通先生深刻剖析了乡土社会中男女关系的特点。在传统乡土社会,男女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稳定的分工合作,而非激动的感情交流。这种模式虽保证了社会的稳定运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情感的自由表达。 它让我们反思现代社会中男女关系的变化与发展。我们既要珍惜传统中稳定的一面,又要积极打破不合理的束缚,追求更加平等、丰富的情感互动与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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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08 20:33:16
《社会契约论》10.8,第 125 - 150 页:我深感卢梭对社会秩序与公民权利的深刻洞察。 在这部分内容中,卢梭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社会契约并非对个人自由的剥夺,而是通过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以换取整个社会的稳定与保障。这让我认识到,我们生活在社会中,不能只追求个人利益,而应考虑集体的福祉。只有当每个人都遵守共同的约定,社会才能有序运转。 同时,卢梭对主权者的阐述也发人深省。主权者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其决策应基于公共利益。这提醒我们,在民主社会中,公民应积极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意愿,以确保主权者的行为真正符合大众的利益。 此外,卢梭对法律的论述也很精彩。法律是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它公正地约束着每个人。我们应当尊重法律,因为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总之,通过阅读这部分内容,我对社会的本质和公民的责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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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婷婷发布于:2024-10-08 21:21:31
《是非与曲直》,10月8日,88-100页 《是非与曲直》中的“黄碟案”,凸显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微妙界限。在现代社会,我们一方面需要公权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不能过度侵犯公民的私权利。“黄碟案”中,警方的行动引发了广泛争议,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权力的边界,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案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更需要在具体情境中进行合理的解读和运用。对于一些模糊地带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充分考虑其背景、目的和社会影响。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关注公民的隐私权。在信息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机制,确保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黄碟案”还引发了对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关系的思考。道德标准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时期可能存在差异,而法律应该在尊重多元道德观念的基础上,确立明确的行为规范,避免因道德观念的冲突而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总之,“黄碟案”是一个具有深刻启示意义的案例,它促使我们不断反思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法律的适用以及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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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钧皓发布于:2024-10-08 21:54:21
《西窗法雨》 10月8日,120-140页,对这20多页提到的事实与证据有有了一些感想。法院在审查案件时要确定两个问题,第一是事实是什么,第二是法律是什么。这给我们脑中播下一种观念,即事实举足轻重,而证据等同于事实。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就忽略了程序正义。像是作者举出的例子,贝纳多在前一起案件中是证人的角色,而在第二起案件中则是断案的人,他承担的是一个“局外人”的角色,需要抛下主观情感。如果一味追求事实,那么势必会在证据之外主观臆测,从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像是1994年在美国发生的辛普森案,就是程序正义的一个完美例子。因此在判案时,我们要忘掉事实而记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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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梁钧皓 2024-10-08 22:04:15

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故事,即《痛苦与赔偿》这一章。曾经我并不理解为何有时精神赔偿会开出天价赔偿,但作者举出的案例使我有了一些更深的体会。沃特斯太太因为医疗事故而永久性的失去了一段食管,但最后的赔偿金是59000美金。当我们把这个金额分布到沃太太的余生中,很显然赔偿金与痛苦并不相符,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赔偿200万美元。背后体现的不仅是痛苦与赔偿要等价的观念,更是对于不可恢复性东西的审慎思考。当然日后判决逐渐走向抽象,比如2014年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评审团判决美国雷诺烟草公司赔偿给Michael Johnson的遗孀236亿美元。Michael Johnson于1996年因患肺癌去世,去世前20年,他要吸1至3包香烟。他的配偶辛西娅起诉了雷诺烟草,称该公司故意隐瞒烟草对人体危害以及烟草能够让人上瘾的性质。如此种种,这又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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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芷诺发布于:2024-10-08 22:16:46
《看得见的正义》10月8日115-132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从了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可以被归结为法律对侵权行为不设定任何制裁性后果的问题,到理解改革不应当是新增权力新增岗位,还是应当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以法治补充人治的不足,再思考在裁判者倾向于追诉犯罪的程序中,辩护律师愈是尽职尽责,充分行使辩护权,就越可能与“裁判者”直接发生冲突乃至对抗。我能意识到维持司法机构被动性的重要原因,是让司法机构维持中立,而无偏私,且辩护的目的不在于以辩论的形式驳倒控方,而是说服法官。 面对控诉职能与裁判职能的集中所带来的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辩护”的真正含义,所谓杜绝“原告就是法官”的现象,不应只局限于审判环节,法官也不应当浮于字面意思,针对司法工作人员主导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避免指控与执行一体化的现象。法官的心证也许会影响裁判结果,因此在中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中,深入思考追究犯罪与司法裁判的职能分离问题,维护司法裁判者的中立性,这对于维护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确保辩护的有效性,无疑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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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韵晨发布于:2024-10-08 22:23:29
《是非与曲直》,10月8日,(电子书),80–95页。读完后,我得知《是非与曲直》中的文怀沙事件探讨了隐私侵权的法理。作者分析了信息曝光与隐私侵权的关系,以及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在隐私保护方面的异同,提出应基于信息的社会相关性重构有关隐私侵权的法理。文怀沙作为国学大师,其被曝光的隐私该如何界定是探讨的要点。如果信息的曝光未使社会公众从中获益,相关的个人却因此过度受伤,可认定为隐私侵权。在文怀沙事件中,说破*只给文怀沙造成了损失,社会并无损失,相反有社会收益。这反映了目前中国法律大致采纳的以美国司法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为基础展开的隐私侵权法理中存在不少理论。文怀沙事件引发了对公众人物的身份、行为、学术成就等多方面的讨论和质疑,也促使人们对相关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它促使我们更加谨慎地对待是非曲直的判断,学会包容和理解他人,以更加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去面对生活中的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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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洵钰发布于:2024-10-08 22:34:27
《公司法学》,10月8日,101-120页 读完这一部分内容,我对公司法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这段内容主要探讨了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阅读过程中,我首先被书中对公司股份发行程序的详尽描述所吸引。从股份发行的准备阶段,到发行价格的确定,再到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与披露,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严谨的法律要求和细致的操作步骤。这让我深刻体会到,公司法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更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力武器。 书中还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无论是初次发行还是增发股份,公司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还能有效防止*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股份转让方面,书中详细阐述了股东权益的保障和转让程序的规范。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书中通过案例分析,让我更加直观地理解了股权转让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通过阅读这部分内容,我深刻体会到公司法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作用。它不仅规范了公司的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还促进了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发展。同时,我也意识到自己在公司法方面的知识储备还有待加强,需要更加深入地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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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高玉梅发布于:2024-10-08 22:40:47
《法学野渡》,10月8日,142~167。这一卷介绍了很多从法学院走出来的名家名师。他们有的学习法律后从事法律工作。如吴经熊,他一生的学术追求是要在东西方的法哲学之间架设一座桥梁,且真正践行了“两脚踏东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成为第一位跻身世界法学大家之列的中国学者。有的学习法律后利用法律知识投身于其他行业,成为其他行业的翘楚,如李光耀,被称作一位敢对西方领袖与西方媒体说“不”的东方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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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何秀慧发布于:2024-10-08 22:46:53
《是非与曲直》 10月8日,125—150。在书的这部分中,作者从黄碟案中为我们剖析个人主义(或个体主义)。此章节中作者在文章开始时向我们阐明古典自由主义的概念,以及其在多国实践中的表现,让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自由主义,即“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至高无上,只要个体的权利行使未侵扰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作者阐明警方扣留黄碟具体侵犯了公民的哪几个权利。让我们加深了对于个人权利的理解。接下来,作者为我们阐明其实自由并不是绝对的,相反,自由始终都有一条限制,权利具有相互性。然后,作者从夫妻看黄碟是否侵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谈起,带领我们追究其中的细节,让我们更加懂得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细心谨慎,捕捉案件中有意义并且值得讨论的小细节,由此才能越辩越明。作者抓住相关报道中所描述的“民警接到了群众的报警电话”便判断得到即使夫妻是在屋中看黄碟,但是其行为一定已经对周围人产生的不良的影响。接下来,作者从“屋中”和“家”有着细微差别的两个概念,继续说明夫妻二人的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影响。并且切合实际地分析了为什么他人会选择报警的原因,让我们对于社会又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最后,作者总结,夫妻二人确实有自己的自由与权利,但是案件仅仅关注政府没有权利干涉夫妻在屋内看黄碟的理由未免太匆忙,这让我们从更多角度,更加深刻地对这一事件有了理解,帮助我们不再浅薄地认识一个问题,而是从多角度分析,从实际情况出发,细心关注细节,得到更加令人信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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