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8日
对的,就像罗翔老师也说过如果自由不加以约束,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我认为的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而是我不想干什么我有不干的权利,不然就会导致自由被异化,比如说可以自由选择A死法或者B死法,但我并不想要这种自由而是拒绝被杀死。同样的,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对一般人的道德期望放太高,同时也不能因此定罪。因为法律是入罪的基础,而道德是出罪的依据。
《法治的细节》,10月8号,90-102页。法律是规则、是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无论什么人触及这条红线,都要受到处罚。而刑罚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威慑一般人以及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罪能力。死刑则是其中最具威慑力的,只有当人真正面临死刑的威胁,他才可能真正意识到自己以前犯下的罪行是多么严重,才会幡然悔悟。但惩罚一个人依然是要把他当作人来进行惩罚,也就是在他了解他行为的意义的情况下,再进行惩罚。如果国家惩罚犯罪人也仅仅只是把他当成威吓他人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对犯人判处死刑其实也无法起到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的作用。“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法对人的尊重。”
是的,再高尖的医术都不能保证检查出有残障的孩子,他出生就必然是残障,这是一种可能性,但不能因此必然的剥夺这个孩子出生的权利。而从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来看,我们也不能必然的剥夺一个生命,因为结果有不止一种的可能性。从功利角度看,生命和出生后存在的状态,哪个更重要仍然值得考量。从这些角度看,我们依然不能认为出生是一种伤害。
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故事,即《痛苦与赔偿》这一章。曾经我并不理解为何有时精神赔偿会开出天价赔偿,但作者举出的案例使我有了一些更深的体会。沃特斯太太因为医疗事故而永久性的失去了一段食管,但最后的赔偿金是59000美金。当我们把这个金额分布到沃太太的余生中,很显然赔偿金与痛苦并不相符,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赔偿200万美元。背后体现的不仅是痛苦与赔偿要等价的观念,更是对于不可恢复性东西的审慎思考。当然日后判决逐渐走向抽象,比如2014年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评审团判决美国雷诺烟草公司赔偿给Michael Johnson的遗孀236亿美元。Michael Johnson于1996年因患肺癌去世,去世前20年,他要吸1至3包香烟。他的配偶辛西娅起诉了雷诺烟草,称该公司故意隐瞒烟草对人体危害以及烟草能够让人上瘾的性质。如此种种,这又是另外一个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