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7日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8:15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7日

点赞 (4) 回复
31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周韵晨发布于:2024-10-07 22:35:50
《是非与曲直》,10月7日,(电子书),65–80页。读完后,我得知《是非与曲直》中的南京虐童案阐述了法律干预家事纠纷的限度。在这起养母“虐童”案件中,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收养其表姐妹的儿子,并因为教育问题打骂儿童,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李征琴在狱中服刑半年后出狱。作者认为此案件不应简单地被定性为“虐童”。书中提到虐待指出法律在家庭事务中并非万能,有其他机制、规则或互动在起作用,法律的鲁莽介入可能会事与愿违。李征琴是出于一时的气愤对孩子进行殴打,“经常”这一条件无法满足,所以不应以虐待罪来定性。并且从主观方面来看,若检察院认同被告人是出于关心教育而下手过重,那么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应当间接故意也算不上,应认定为过失最为恰当,而过失伤害应是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通过侵权法来处理此次事件。阅读后,我认识到了采取刑法处理此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也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一方面,惩戒了李征琴,但伤害了更多人的感情,孩子可能会因为自己而导致养母坐牢产生心理负担。另一方面,李征琴出狱后估计再也不敢对孩子进行稍有严厉的管教,这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并不是真正的正义。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2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07 22:37:58
《法学野渡》,10月7日,56~74页。今天阅读了《卷四 在法学地图上》。篇章分为法系、法源、法的一般分类以及立法、司法程序这四个部分。其中,作者以一种“传道、授业、解惑”的视角,来审视法学的学习,以“至简、实用、可读”的原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从法学学科的特性、法律人的思维、职业理想,到法律人的养成、学习方法的指导、论文的写作等,深入浅出,娓娓道来,引导法学院新生迈入法律之门,顺利“登堂入室”。作者通过详实的事例与有针对性的对比,深入浅出地解答了法学本科生入学之初对法学专业学习与发展前景存在的各种疑问,系统地介绍了法学的一些基础性知识理论。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3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梁裕敏发布于:2024-10-07 22:44:24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0月7日,15—56页。今天看了第一编的一部分,第一个问题研究“为什么送法下乡”,作者在这里举了一个陕北农村法院下乡依法收贷案的例子,这个1996年发生的案子中司法运作的不成熟,让今天的我感到瞠目结舌。村民逾期十年未还贷款,村长自作主张为村民拍板少还利息的方案,而法庭庭长居然支持了村长决定。作者苏力在这里提出他的观点,中国的现代国家权力对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依然相当孱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权力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 为什么司法权力要以“送法下乡”的方式运作呢?一方面是深入基层、为人民服务的作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或者促使国家权力,包括司法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是20世纪以来中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延续和发展。作者强调,“权力只有在权力与权力的碰撞中才能看见”,对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考察,应当在微观层面,在权力运作的末梢。而农村作为边缘地带,它的司法运作是比较应去考察的地方。可以看见,在这一个案例中,因为空间位置对权力运作的影响,借贷者强势,放贷的银行反而弱势了,居然几次催债过了十年才得结果。我不禁思考,我们今天认为理所当然的“法律常识”和“纠纷难解决去打官司”的意识,在以前的无论在意识上还是实操上都是相当艰难的,我们应该更加珍惜今天法治的不断完善。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4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杨嘉欢发布于:2024-10-07 23:20:02
《圆圈正义》,10.06,25-36页,今天阅读了[天生犯罪人]这一节,其中讲到龙勃罗梭早年提出的的xyy染色体的男性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他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事实上确带来了一系列的灾难,如果真的只是基因选择,那么我们所追求的正义我们的努力又有什么用?书中还讲到一个例子,犹太人被视为天生劣种杀害,其实也就是滥用这个学说的体现。联想到前段时间四川的一个“超雄综合征”胎儿,还未出世就被打掉了,确实是因为这个综合征中暴力的“天生坏种”吗,我想也有人们偏见的结果,大家都对这个胎儿充满敌意,觉得就是天生坏种,谁都不知道是不是,但迫于舆论压力,父母只能放弃这个孩子。这个观点太过绝对,有种族灭绝的风险存在。今天最值得记下的一句话“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类带入了人间地狱”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5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陈洵钰发布于:2024-10-07 23:21:06
《公司法学》,10月7日,81-100页 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权的分配,让我对公司治理有了更全面的理解。 朱锦清老师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将复杂的公司法理论变得易于理解。他详细讲解了公司四大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组成、权限及运作机制。特别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部分,我了解到其权限不仅限于公司内部管理,还包括对外文件签署权,这使我认识到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地位和责任。同时,书中也提到了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以及这些限制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这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公司法中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的理解。 在谈到董事会时,朱锦清老师详细列举了董事会的组成、权限及会议召开程序,让我对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机构的运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书中还提到了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无效与不成立的情况,以及这些决议对公司及第三人法律关系的影响,这为我理解公司法中决议效力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此外,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其权限和运作方式也在这一部分得到了详细阐述。尽管现实中监事会可能面临形同虚设的问题,但书中对其法定职责的明确,让我看到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我深感朱锦清老师的《公司法学》不仅是一本理论深厚的学术著作,更是一本指导实践的实用指南。通过阅读这一部分内容,我不仅加深了对公司法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学会了如何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分析中。同时,书中引用的具体案例和生动的比喻,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有趣,极大地提高了我的阅读兴趣和学习效果。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6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高玉梅发布于:2024-10-07 23:23:03
《法学野渡》,10月7日,122~145。在阅读这一卷时,首先感受到的是其内容涵盖的广泛与深刻。它不再局限于法学概念的简单阐释,而是深入到法学研究的多元视角之中。从历史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到现代法学研究中的新兴思潮,这一卷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梳理。读完《法学野渡》第五卷,我对自己未来的法学学习和研究有了新的方向和思考。在学习方面,我认识到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记忆,更要深入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学原理以及其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要广泛涉猎不同法学流派的思想,取其精华,丰富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同时,要注重实践案例的学习,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7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杨芷诺发布于:2024-10-07 23:41:11
《看得见的正义》10月7日93-114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一事不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从在大陆法国家的学者看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贯彻可以维*的安定性,防止因为再审的随意开启而破坏法律实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保障了司法部门的权利和司法决定的有效实施,避免了出现任意性和随意性行为的出现,我理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考虑的是司法的终结性,到阐述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而这种程序的启动权却不属于控辩双方,我认为这是对生命权这个根本人身权的最高的保护,再思考不告不理,其实就是通过这种程序正义来侧面达到实质正义,我感悟,当是国家的利益,也是自己的切身利益,二者互相绑定,互相维护,当每个公民都能从个案里感受到公平正义,平等尊重,才会从心里自觉遵法守法。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8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杨曼怡发布于:2024-10-07 23:47:50
《洞穴奇案》电子书,10月7日,71~102页。五十年后,案件重审,九位法官给出了九个延伸观点。一名独居老人被捕,他承认自己是当时洞中一员,但当时的四名被告并未透露洞穴中第六个人的存在。该名被告人拒绝详细阐述事实尚不够清楚的地方,比如,计划抽签时涉及数学计算上的细节,或者具体的*手段。就像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所说“五名幸存的探险者,只不过做了大多数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出的事情,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没有那五个人的勇气和决心。”最后首席法官的判决是紧急避险抗辩不成立,构成谋杀罪。法律无关同情,饥饿并非*的借口,*并非救人的唯一选择,至少他们可以再持续几天,或许一直等到真正的紧急避难时点。总之,对被害人来说有欠公平。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39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08 12:42:25
《圆圈正义》,10月7日,34-48页,章节从“刀把子”到“双刃剑”-一刑法使命的变化。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利维坦”,虽然某些重犯可以被处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从此却埋下了一颗*,良善公民也有可能遭受刑罚,无端罹祸。要纠正国家权力至善的观念。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 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都有滥用的可能。培根:“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 ,而是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国家权力绝不是完美无瑕的,刑法也不应成为统治者任意操控的工具,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不能维权力马首是瞻。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法及其刑罚,但他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40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梁淑仪发布于:2024-10-08 23:26:31
《西窗法雨》10月7日,61~75页 法律与人类本性,人的本性在某种权利上赋予了某些权利,就比如书上说的,妻子嫁给了丈夫,就要顺应人类的本性,权利也要符合人类的本性,在某种意义上,妻子也是因为婚姻给予了丈夫某种权利,这在当时是主流说法,但我认为,随着时代发展,个人的意识逐渐增强,个人的权利在很多事情得以彰显,比如今天书上讨论的这个案件,我认为,如果当今发生这件事,一定会引起巨大的舆论,也许人类的本性在某一刻,还是会倒在个人权利保卫上。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41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黄家琳发布于:2024-10-09 09:23:23
《刑法学讲义》,10月7日,107-117页。本章“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中,罗翔老师指出平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简单来说就是按劳分配,后者则是对前者受到破坏的修复,如侵害者必须补偿受害者的利益损失。而刑法的平等讲究规则的平等,恰恰也是矫正正义的平等——分为三个方面:一为刑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结果上的平等。二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反对特权。三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还要反对歧视。我们清楚,一味追求结果的平等,反而可能陷入特权泥沼。特权侧重于权利的不当膨胀,歧视是权利的不当剥夺,而反对歧视是反对特权的另一面。由此,要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前提平等,过程平等,结局平等,即要贯彻在刑法立法、司法和行刑的全过程。这一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同心协力。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42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蓝佳乐发布于:2024-10-10 00:08:22
《正义的回响》31~35,第三章【养育之恩能否消除*儿童的罪责?】 当看见这个标题时我产生了许多疑问,为何养育之恩会与*儿童相挂钩?它们之间的关联在哪里? 其实简单来讲就是养父母由于某些原因,从明知是人贩子的手里收买儿童的行为,在多年后能否因为养父母把孩子养育长大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 “没有*,就没有伤害”养父母的行为其情可悯但其行可憎,收买行为承接了*对被害儿童及其父母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并长期延续这种伤害。而且买方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或者促发了*犯罪的发生。除此之外,关于此类案件,还存在“宽严相济”的处理举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破镜难圆,覆水难收,无论如何,养育之恩都无法填补一个孩子被拐卖对一个家庭的伤害,就算孩子已经回到原生家庭,也回不去从前。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43F 用户头像
来自佛山大学-李茹愿发布于:2024-10-10 21:58:23

《正义的回响》,10月7日,56-69页。其中作者主要探讨了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是否能够达成谅解的问题。惩治拐卖犯罪的宽严相济是因于即使收买者对儿童悉心照养,产生深厚感情,也不能掩盖其骨子里的自私和行为上的违法。因而有必要在法定刑内,该从重的从重,该免除的免除。作者在末尾还提到了受害者理论一句“被害人不止被害一次,在犯罪发生之后的日子里,他们会二次被害,甚至多次被害”。我想,只有当被害人真正做到谅解自己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过失,才可能收获真正的和解与团圆。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1 2
GO
发布回复
点击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