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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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8:15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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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婷婷发布于:2024-10-07 09:03:49
《是非与曲直》,10月7日,55-87页 肖志军签拒手术致一尸两命。 首先,手术的进行是医方跟患方的互动,因此签字手术制度必须存在,这不是医院推卸或转移自身违规责任的机制,而是证明医院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并获得了患方同意手术的一个书面证据,是分清责任的一个制度措施。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二:风险分配与利益权衡”的体现。 其次,对此案件的分析,不应从完全理性,完全按照法律责任追究评定;也不应完全以道德标准来衡量。而是直面冷峻现实,分析理解问题,虽然当下已无法解决当时的问题,以当下的眼光思维去指责当时的评定也是亡羊补牢,但我们大可以从“个例分析”中锻炼思维能力和方式。 规则化、制度化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处理社会常规问题。由于具体问题千差万别,任何制度都不可能预先一一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应当;因为无论从经验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规则一旦复杂繁多,即使看起来严格全面,也会留下更多漏洞,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追求不正当利益。因此,尽管世界各国都强调严格依法,但实践中总试图而且必须平衡法律的细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世界”。否则会出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不良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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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07 10:02:52
《法律的悖论》10月7号 153-174页《生命:人可以被杀死,但又无法杀死》我们都知道生命权是人的第一权利,这一章以“主体难题”展开,引发一系列烧脑问题。人之所以为人,不是因为人多么高贵,不是因为人的生命,是那凝聚了的全人类道德理想、人格品质。罗翔老师的说明有种“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的意思。我们在人的本质上都应当是平等的,有权要求法律的平等对待。《勒索:既是被害人所欲,又是被害人所恨》用张三举例,引用美国学者的话来说,就是“问题的核心在于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都是以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为前提,但结合起来却会构成一个道德不法行为”,这被称为敲诈行为的悖论。并提出林解决悖论的几个理论:道德、功利理论;这两种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敲诈勒索的本质,但都有些不足。双重剥削理论则又是一种思路,它不是一种完美的方法,却能为悖论提供一个解释视角。我认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不能交易,放弃其中一方得到另一方会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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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钧皓发布于:2024-10-07 10:20:56
《西窗法雨》 10月7日,90-120页,读《法律的最终效力》有感,法律的最终效力,是书中一个引人深思的主题。作者通过多个案例指出,法律不仅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更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重要工具。法律的最终效力体现在它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和对社会矛盾的解决上。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便是法律最终效力的一个生动体现。该案判决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显示了法律在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方面的巨大力量。同时,在这一章作者也探讨了法律效力来源的问题,来源于国家的暴力或来源于社会规则本身,但好像这两种说法其实都说的通?下一章的《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则试图寻找遵守法律背后的逻辑,比如当人在集体中生活时要受到集体的约束等等,还有另一种是说人心中的正义良知,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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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明宪发布于:2024-10-07 10:56:01
《圆圈正义》10.7,67-75。罗翔老师先用他的“小米”阐述了动物对自由的渴望,动物都如此,更何况人,表明了他心中对法律的期望——捍卫自由与权利。就像有些鸟儿是永远关不住的 , 因为它们的每一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 ! 而后续两章围绕“何谓榜样”以及“下跪”这两个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了榜样的真正内涵以及法律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社会问题。 “何谓榜样”中,罗翔老师从多个角度对榜样进行了剖析。榜样并非遥不可及的存在,它具有可复制性。罗翔老师提到,我们常常将榜样视为天才或奇迹,认为自己无法企及。然而,真正的榜样是可以通过努力去效仿的。比如,在学术领域,许多优秀的学者并非一开始就拥有卓越的天赋,而是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对知识的执着追求,逐渐成为他人学习的榜样。他们的成功故事激励着后来的学子们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同时,榜样由“木”组成也是会腐朽的。那些曾经被视为榜样的人,如果仅仅依赖过去的荣誉,而不继续保持进步和对道德的坚守,很可能会失去榜样的光环。例如,一些体育明星在取得优异成绩后,因陷入吸毒、*等不良行为而声名狼藉,从榜样沦为负面典型。这提醒我们,榜样应该是一种持续的精神追求,而不仅仅是一时的荣誉。 更重要的是,罗翔老师强调真正的榜样是我们内心的道德良知,而不是外在的限制条件。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道德抉择,而内心的良知会指引我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比如,在面对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问题时,虽然社会上存在一些负面事件导致部分人产生犹豫,但那些听从内心良知呼唤,勇敢地伸出援手的人,就是在践行道德良知,他们就是身边的榜样。(当然也要记得保存好证据,不让做好事寒心,)这种榜样的力量不在于其外在的成就或地位,而在于其对道德的坚守和对他人的关爱。 我们不能盲目崇拜那些表面光鲜的人物,而要从他们身上汲取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生活和行为中。同时,我们也要时刻审视自己的内心,培养和坚守自己的道德良知,成为自己和他人的榜样。 “下跪”则通过一个令人揪心的故事,揭示了法律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以及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困境。罗翔老师讲述了自己遇到一位下跪求助的老人的经历,老人的儿子因无端被抓,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手指受伤且精神崩溃。令人叹息!跨世纪前后的大学生,还是在北京,不说是前途无量,也可以说是大有可为,却因为法律执行者的因素毁了自己的大好人生,这个案例反映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有时会因为一些执行者或其他因素而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执法人员可能会因个人偏见或错误判断而对嫌疑人进行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就像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某些执法人员仅仅因为嫌疑人的外貌、衣着或社会地位等因素,就对其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从而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不恰当的措施。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公信力。 此外,社会上还存在着对弱势群体的忽视和不公平对待——无非是话语权问题。老人的下跪不仅仅是为了儿子的遭遇寻求帮助,更反映出弱势群体在面对强大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时的无助和无奈,这更是他们的失声!隐入尘烟的话语难被听清,他们可能因为缺乏资源、知识或社会关系,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司空见惯的是,一些农民工在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时,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和自身权利,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只能默默承受损失。有的时候还落得个“恶意讨薪”的名头。怎能不让人寒心?怎能不让人悲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但在实践中,我们仍需不断努力去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同时也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让社会更加公平、和谐。 综上,榜样的力量可以激励我们追求道德的完善,而法律的公平正义则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关键。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同时积极关注法律的实施和完善,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当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时,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愈发靠近那个完美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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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07 10:58:56

《法治的细节》,107号,77-90页。法学是一门充满思辨的学科,法律的确立、施行、推广都需要有思辨的思维。关于“是否生下B超发现有缺陷的胎儿”,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声音。有人认为让有缺陷的胎儿“出生”本身一种伤害;也有人认为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他本身就有权来到这个世界,无论他以后如何,我们应当给予他选择的权利。而且即使是再高精尖的医学,也并不保证100%的准确性,出生有缺陷是一种可能性。法律的学习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思辨能力,学会独立思考,把握不同观点的相似处,做出最符合社会道德的选择。我们每一个生命,都会经历人生的酸甜苦辣。世界并不如我们想象中那么美好,很多人都会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有必要去羡慕他人的剧本。我们最重要的是演好我们的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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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锦欣发布于:2024-10-07 13:05:15
《杀死一只知更鸟》10.7第四章(未标页码)今天我阅读的是第四章。本章内容主要描写了孩子们的暑期生活。怪人拉德利随着孩子们的游戏重新出现了,“我”确定怪人拉德利是真实存在的。摘录:1 我父亲担任州议员已经好多年了,每次当选都是全票通过,但他对于我们老师讲的那套要成为一个好公民就必须进行的至关重要的个人调整和适应却一无所知。 2 我跟着梅克姆县教育系统的单调步伐慢吞吞的向前挪,不由自主产生了一种被欺骗的感觉。究竟被骗去了什么,我也说不上来,不过我也不相信十五年沉闷无趣的教育是州政府的初衷。让我认识到偏见会传染,个人对别人的偏见,会逐渐影响身边人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看法,从而形成刻板印象。这会导致后来的人对事物的探索受到更多的阻力,我们应该学会独立自主思考,避免走入盲目从众的误区。远离任何一个让你胡思乱想的人。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胡思乱想,当你因为一些人、一些事感到痛苦与内耗时,就要思考自己为什么会被别人影响,为什么要允许别人来影响自己,那个影响我们的人对我们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当你发觉对方对你毫无价值甚至还在消耗你的时候那就选择远离!生命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只是人生中的过客,没有必要因为他们的参与而让自己的人生陷入困境。要把时间和精力留给值得的人和事!珍惜那些发自内心爱我们的人,远离伤害我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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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冼卓凡发布于:2024-10-07 13:14:34
《西窗法雨》10.7 第31-60页 内容深刻,其中“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章尤其引人深思。刘星通过案例展示了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其滞后性和不完备性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然而,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缺陷,实现个案的公正。这种对法律的双重认识——既认识到其不完美,又努力通过人的智慧去完善它,体现了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法治的精义”一章则让我思考了法治的真正含义。法治不仅仅是法律的统治,更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通过比较“半法治”与“全法治”,我更加理解了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对所有人的普遍适用,包括政府自身。这让我认识到,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自我约束。 阅读这些章节,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工具,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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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洪露函发布于:2024-10-07 13:15:06
《法学野渡》,10月7日,51~63页,这一部分聚焦于法学在实际应用中的多个重要方面。在法律职业板块,它详细地剖析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不同法律职业的角色与使命。这让我认识到,每一种法律职业都像是法学大厦中的一根支柱,共同支撑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法官的公正裁判是法律公正的直接体现,他们需要在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寻找平衡;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和公诉的重任,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维护法律尊严;律师则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在法治的框架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法学学者如同灯塔的守护者,通过深入的研究和理论创新为整个法学领域提供智力支持。书中对这些职业的解读,让我看到了法学在不同角色中的具体实践路径,也让我对未来可能的职业方向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书中对于法学教育的思考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作者强调了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学习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思维和职业道德。这让我意识到, 我们应该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才能真正的捍卫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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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俊鹏发布于:2024-10-07 13:19:22
《正义的回响》,10月7号,777-908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正义的回响》第五章 “律师之道”。 律师,在人们的认知中常常有着不同的形象。这一章节让我们看到了律师真正的价值与使命。律师之道,绝非仅仅是为了赢得官司,而是在法治的框架内,为正义而奔走呼号。 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武器,深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为当事人寻找最有利的法律依据。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律师像是航海中的灯塔,为迷茫的当事人指引方向。无论是面对强大的对手还是复杂的局势,律师们始终坚守着职业道德,不畏惧困难与压力。 律师是正义的守护者,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法治的精神。在每一个案件中,律师都在努力平衡各方利益,追求公平与公正。律师的努力不仅仅是为了一个当事人的胜利,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 律师之道,是一条充满挑战与责任的道路。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同时,也在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法治的社会而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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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容乐发布于:2024-10-07 13:38:53
《法律的悖论》,10月7日,88~97页。开篇引用菲力的观点和法国的社会现象表面,对于犯罪的治理最重要的是社会制度的革新,也就是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其中提到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也同样认为犯罪作为一种非法的利益表达和获得方式,不但有着社会排污功能、警示功能、“安全阀”功能,可以促使全社会去正视和解决社会肌体本身的弊病,而且也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刑事实证学派的方法论的反思,我们了解到刑罚的对象应该从传统的对行为的重视转向对行为人的关注,“行为刑法”应当转变为“行为人刑法”,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如果行为人存在人身危险性,可以先下手为强,即便没有实际的行为,为了保护社会,也可以发动刑罚。面对实证主义的非实证推导,作者以孔德的认识三段论为出发点,他认为哲学应当避免研究不可见的终极真理,只应该研究感官可见的经验材料。[46]但是正如有人所言,孔德关于这三个阶段的论述本身却并非是实证的,它无法为人类的经验所验证,说到底还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推导。作者还花小篇幅写了社会优先理论与替罪羊,如迪尔凯姆所言:人与人之间有两种关系,一是机械的连带关系,像分子构成结晶体一样,个人被纳入整体之中;二是有机的连带关系,个人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员,应该为社会有机体的发展作出贡献。最后提到“那么人身标准有危险吗?”德国诗人荷尔德林说,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带向了人间地狱。是的,人类的终极发展规律不可能被尘世中有限的人类全然知晓,我们不能宣称自己掌握了某种绝对真理而不择手段地要求人们为了这种貌似崇高而且善良的目的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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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欣颖发布于:2024-10-07 14:55:35
10.7《正义的回响(电子书)》116—138页 第一章第五节——天下无诈:帮信罪与推定“明知”。 本节开头由一个服务员讲述其丈夫的故事体现其丈夫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为“帮信罪”。不过,在界定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关键在于犯罪者是否“明知”。在现在的犯罪者中,没有意识到行为是犯法的占比较高,多数人都是务农人员。所以,我国法律认定帮信罪详细地分了很多情况,让不知道的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但是,反驳和推定又成为了一个大的难题。在这些案件不断解决的同时我国不断推进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相信我国的社会也会变得更加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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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丁晓楠发布于:2024-10-07 15:14:07
《西窗法雨》,10月7日,41-63页。在法律内外的平等中,我看到了大家对于法律在适用范围和内容上的平等问题的看法。首先,法律在适用上实现平等已经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里程碑,其次,在内容上的平等也同样重要。有人对于谈法治的时候最好是不去理会法律制定在内容上是否平等的理由,乍看上去好像有理,但再细想一下,发现不然,内容上的不平等最终也是变相的适用不平等。作者也在最后给出方法,就是多数人的民主讨论,看到这,我就不禁想到我们国家制定法律的流程,并且不断完善,丰富途径,就对社会主义多一份信心与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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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宛荧发布于:2024-10-07 16:48:27
《西窗法雨》20-23页 在这《政府旁边的法院》一篇章中,作者再次展现了西方不同于东方的法律传统。以“水门事件”为例,生动形象地写出了西方“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一模式以及西方人对这一模式的态度和看法,以精妙的话题循循善诱读者走入西方法律的殿堂,给读者一种全新而奇妙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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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琪发布于:2024-10-07 17:42:58
《法治的细节》,10月7日,122-134页。本次阅读章节为《法律与道德: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本节讲述了法律对于死亡标准的定义,在刑法理论中采取了医学上关于死亡的标准,即综合判定说,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判定人是否死亡。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的医疗机构均承认了脑死亡标准,但我国法律中依然没有以脑死亡为法律判断死亡的标准。罗翔老师在本书中做出的解释深深感触了我,他说:“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判断,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脑死亡后,心脏等主要器官仍在跳动,如果法律上认为脑死亡为人的死亡,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其器官用于器官移植,这对于家属来说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况且有的器官移植存在利益问题,如果死亡的定义放宽,那么器官移植和*获得了可操作的空间。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读到这儿,我觉得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充满正义与温情的希望。我想,这就是中国为什么不制定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仍按民众所理解的死亡标准来认定死亡,正是因为法律对社会生活情感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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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07 19:58:39
《社会契约论》第 100 -125 页:阅读完这部分内容 我深受触动。卢梭在这些篇幅中深刻地探讨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 他强调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让我认识到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这使我思考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在享受国家保护的同时,也应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卢梭对于自由和平等的论述也发人深省。他指出真正的自由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在社会契约的框架内,遵循法律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平等不是绝对的平均,而是在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这提醒我们要珍惜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消除不平等现象。 同时,这些内容也让我反思现代社会的治理模式。我们应不断审视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是否符合社会契约的精神,是否真正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只有当社会契约得到良好的遵守和执行,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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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07 20:04:17
《乡土中国》,10月7号, 42-47页, 读完《乡土中国》第六章《家族》,我感触颇深。在这一章中,作者深刻地剖析了乡土社会中的家族形态。家族在乡土社会中不仅仅是血缘的集合,更是一种社会结构的体现。它承担着经济、教育、社交等多种功能。与现代社会小家庭为主的模式不同,乡土家族具有庞大、复杂且稳定的特点。这种家族模式反映了乡土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它让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深刻烙印,也引发我们对现代社会家庭观念变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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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钟童发布于:2024-10-07 20:17:16
《西窗法雨》10.7 79-104页 我今日阅读的几个篇章,都是在讲述法律的一些性质以及意义。《正义的“自然性质”》篇章中,提出了一个我从未知道过的概念,“自然正义”,它的含义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但有时候在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比如这种特别情况明显不公平时,人们就应当恢复正义的自然性质,也就是运用“自然正义”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且维持公平。阅读《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一篇章时,让我想到了前几日阅读时书中强调的“自然权利”。在此篇章中,“像父母养育子女,子女照顾父母等等”这些事情也是自然而然,理所应当的事情,因而法律不能与之相悖,“自然而然”是法律的许多理由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它意味着从自然的事实走向了法律的“应当”。在《地理环境中的法律》中,刘星教授借孟德斯鸠的“地理因素说”,展现了一个特殊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辩证统一的要求。在《活的法律》篇章中,我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知,原来我们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规则,诸如学校,公司,医院等等,这些规则并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但这种规则被人们称为“活的法律”,这些“活的法律”,是国家性质的规则的基础,也是人们的生活能正常运行,能维持秩序的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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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廖莹发布于:2024-10-07 20:28:41
《西窗法雨》10月7日 83-99页 今日读这本书,罗伯特在未做鉴定的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价值700万美金的画以一百元卖给了吉姆,得知其价值后,罗伯特将吉姆告到法庭,双方律师都找到了相关法律根据,都说的有理有据,也因此发现了法律本身真有矛盾,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法律一方面要求交易中有自我依赖自我谨慎,另一方面要求交易公平,而现实的法律关系上无法两全其美,我认为在解决法律内在矛盾的过程中,可以促进法律的公平。在[私领域中的程序第一]一文中,程序是解决任何问题的一个方法或者形式,在西方国家,却有人认为作为方法的程序是再重要不过的。他们说,如果程序设置不当,则一个物品的所有权的纠纷的解决不可能公正,而且这程序自身同样也有一个公正与否的问题。我的理解为如果程序设置不当,就会导致结果无法公正且程序自身存在公正问题,而程序影响公正就表现在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但不同的审判程序自然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好像并不是什么程序都可以导致公正的结果,所以有的西方人说【程序决定着公正】,综合以上,本篇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为什么重要呢,因为它从结果和过程两方面影响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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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何秀慧发布于:2024-10-07 20:35:12
《是非与曲直》,10月7日,100—125页。在本章节中,作者围绕个人自由与责任展开,此次,作者从肖某和李某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角度为我们展开论述。文中提到“一个真正有效的制度应激励潜在的纠纷双方分担合理地责任”和“合理分担责任是侵权法的核心”。文中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肖,李逃避个人责任的行为。第一,作者从许多报道中带领我们了解与分析肖某逃避责任的行为。作者根据事故发生当时肖某所表示的态度以及他的言语还有现场的医生以及病患所提供的信息,让我们清楚地了解了肖某确实一直在逃避责任,不想要为一场手术承担风险。同时文中清楚地展现了李某不对自己以及腹中胎儿负责的态度。这使我们对于事件的理解更加具有思辨性,不再仅仅关注医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第二,在某些人看来,李某和肖某的行为完全是因为贫穷和无知。作者则从多个方面论述,为我们阐明肖,李并非无知的人,而且贫穷和无知并不是逃避个人责任的理由,在现实社会中,即使贫穷与无知,很多人们仍然会竭尽所能帮助自己的亲人度过难关,承担手术风险责任。第三,作者进行如何建设法治社会的思考,作者提出,不能将社会中遇到的纠纷全部归咎于社会制度与社会因素,应该多从个人角度进行分析,要同样强调分析个人责任。“因为所有的悲剧与喜剧都离不开具体的行动者”。最后,作者为我们提出警示“沉重的自由”,提醒我们要直面自由,承担自由,不可逃避自由,要勇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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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赖嘉辉发布于:2024-10-07 20:50:28
《法治的细节》10月7日53-66页。在可怕的配阴婚一节中,可以了解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的利益是人的象征物的尊严。且这不仅是个人利益,更是一种社会利益。因为尸体是人的象征,侮辱尸体实际上也是对尸体象征的人的侮辱,会极大冒犯社会人的情感,破坏社会秩序。在自然人死亡后,只能允许捐献,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人的尊严。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一节中写到刑罚的重要原则:一个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选择了进行犯罪,在道义上就要对他施加惩罚。所以在菜恩案中,菜恩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进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一个完全丧失辩认能力,无法选择的人,施加惩罚就有些不人道了。在对精神病人处刑中,应遵循"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所以应先治病,让其意识其犯下的错误罪行后,再执行惩罚。在人肉搜索罪与罚中,揭示一个道理:所有的正义都应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正义的初心,否则相当可能结出非正义的恶果。我们既不要发布"人肉搜索",也不能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在愤怒的情绪下,人们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到的片面事实。所以应通过既定的合理程序去达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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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杨钒发布于:2024-10-07 21:12:11
《圆圈正义》10月7日198-305页 本书《xing侵犯罪与不同意》一篇就性犯罪和判定展开讨论。作者以1992年美国威尔森案引入,对不同时代不同历史背景性“不同意”判断的标准进行了精细阐释。作者提出历史上性反抗规则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最大限度的反抗规则、合理的反抗规则、“‘不等于不’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上述4种规则其实都是关于被害人应以何种方式表明自己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才是合理的判断标准。我认为中国司法应该结合中国的社会实际,取之精华,弃之糟粕,结合各种规则的优点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反抗规则。我们中国在性观念方面有别于西方国家,带有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含蓄,采用纯粹的“肯定性同意规则”就不太合适。我国刑法还对未成年人和信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有性保护。然而,我们不仅应该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更应该从性教育抓起。我国当前性教育系统不够完善,学校、长辈、社会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缺失,导致社会上出现许多的性道德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人类所应该持守的共同价值,让中国,让世界不再受性犯罪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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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朱文帅发布于:2024-10-07 21:13:40
《西窗法语》10月7日 第41-79页 第二十二至四十章。作者进一步探讨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第二十二至二十六章中,作者着重讨论了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功能。通过对美国种族歧视案例的剖析,作者指出法律在消除社会不公、促进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法律并非万能,社会习俗和文化的改变同样重要。作者以同性恋权益为例,说明了法律与社会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法律不仅可以反映社会价值观,也可以引领社会变革。第二十七至三十章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与联系。作者通过分析安乐死、堕胎等争议性话题,指出法律在处理道德问题时面临的困境。法律需要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而这往往涉及到复杂的道德判断。作者认为,法律应当尊重基本的道德原则,但同时也需要为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留出空间。第三十一至四十章则聚焦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作者详细解读了美国总统弹劾案和水门事件,揭示了法律在制约政治权力、维护民主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作者也指出,法律并非完全独立于政治,政治考量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往往难以避免。作者强调,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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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晨曦发布于:2024-10-07 21:22:35
《是非与曲直》10月7日 107-121 仍然是第一章,而作者苏力在第一章中,对签字的合理性展开讨论。首先,对于部分人推出外国的“胎儿公民论”和患者自由主义说法,苏力结合转型中国的具体国情,开展了强有力的辩述,从人情味、医疗费用的负担方面,证明了签字制度在大背景下的优势。 同时,对于一些“向外国看齐”的说法。苏力认为“任何外国做法都不具有标准意义,不能作为评判肖、李时间的基准。评判标准必须是事物自身的道理,不是枚举例证”。我赞同他的说法,这强有力地回击了那些只看齐而不考虑实际的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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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欣发布于:2024-10-07 21:39:12
《圆圈正义》,10月7号,65-72。在《*批复》的情理法这一章节中,罗翔老师写到法律永远要谦卑地倾听民众的道德诉求,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这意味着立法不仅需要考虑实际的社会效果,还要考虑到公众的情感和社会伦理标准,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同时,书中还提到我国现代刑法既不是纯粹的客观主义也不是绝对的主观主义,而是主客观相统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不知者不为罪。这意味着,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既要考虑行为的实际后果,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立场进行规责,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要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法律需要通过不断地完善去平衡客观事实与主观意图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更好地服务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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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志恒发布于:2024-10-07 21:47:29
《圆圈正义》24-3910月7日我们会遇到很多和我们一样的人。我们会评价他们,但不妨设身处地想想如果是自己将会怎样。批评他人不是掩盖丑陋、逃避责任的帮凶。我们会利用他们,但不要触及他人的不幸处境或人性弱点,在自省时还能为自己敲响警钟。我们会与他们结伴而行,但不要迷失了自我。一味追求赞美,则无需行走;一味抗拒批评,赞美也无意义。 不断会有信息告诉我们,这段旅程该怎么走。在自己的心中,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领悟和道理。但是人生最大的奴役就是无法实现“知道“与”做到“之间的跨越。我们总会觉得自己已经知道了够多,开始闭塞偏执,开始好为人师。我们甚至会觉得知道了就是做到了,困在自建的囹圄,还在悲慨哀叹。保持谦卑,保持探索,是我现在可以想到的为此做出的最好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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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07 21:50:41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7日,285~424页(电子书)。1.将“婚内*”列入刑法,理论上确实有所争议,但确实是女权运动的重要成果。婚姻不是儿戏,找的是一生的伴侣,我们对结婚一定要慎重再慎重。2.男孩子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3.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思考法律,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如“*罪”与“嫖宿幼女罪”,二者中后者教轻,但从法理人情上,*幼女显然以“嫖宿幼女罪”判过轻了,“嫖宿yn罪”肯定了yn有性的意识,这显然与常理不符,这便有了后来后者的废除。这点我感到十分认同,法律在对待新鲜血液上就应该好好保护,让欺负新鲜血液的人受到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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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07 21:50:44
《法治的细节》 10月7号 68-102页 “孝子”能否逾越法律一节主要是借“2.15”汉中新集*案讨论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在案件中先后。我们要确定的是在定罪量刑时,法律判断是优于道德判断的。一是因为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所追求的正义归根结底是片面的正义。当我们无从知晓案件背后隐匿的种种而凭着满腔热血去匡扶自己心中的正义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再者,世界是复杂的,一个案件中可能有很多种因素会对结果造成影响。所以我们为什么要定制法律法规,因为法律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这也提醒我们,严于律己,不知全貌,不予置评。 “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这节中介绍了死亡的三档情况:脑死亡、临床死亡和生物学的死亡以及脑死亡和植物人的区别。再谈及法律判断死亡的标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有利有弊,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足够科学严谨的脑死亡标准。 “死刑应当被废除吗?”中以死刑的存废展开讨论。书中解释了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五个废除死刑的理由:国家没有权利使用死刑(大家在放弃个人部分利益选择组成国家时,不可能把决定生命的权利也交出)、死刑没有效果、死刑可能起到反作用(让群众产生怜悯,违背设立死刑的初衷)、死刑会让人们越来越残暴最后陷入恶性循环和死刑一旦误判,其后果无法挽回。这些观点主要从死刑的效果出发,书中认为是功利主义思维模式。种种后果固然存在,但为此废除死刑仍不够充分。没有考虑到对于那些最恶劣的犯罪,只有剥夺生命才能表示对受害人生命的尊重。法律在天地间寻找平衡,如何更科学合理地施行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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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莹发布于:2024-10-07 22:08:19
是非与曲直,10.7,30-35,讲人情并不就意味着可以越过法律,依靠主观情感判断结果准确性自然比不上客观严谨的法条高。在论述完这个命题之后,作者再次提出命题。关于患者知情知意的问题,在道德层面上,医院为避免患者消极治疗影响治疗进程而隐瞒关键的病情信息这无可厚非,但这不意味着医院完全不顾患者知情权,让患者处于完全孤立的状态,活着谎言之下。有时隐瞒*不能说绝对正确,正如书中所引用“恶意道出的*,为害胜过谎言”。同时书中作者针对一些学者倡导外国思维改变法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为我们思考提供方向。外国经验自然不能全盘照搬,无论是从戊戌变法的失败,还是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取代都能得出这个结论。但就像书中所说,外国经验仍有借鉴意义。去辩证看待事物,才能逃离一叶障目的狭窄眼界,得知事物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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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邓雅涵发布于:2024-10-07 22:13:50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10月7日,电子书78~90页 在这一部分内容中,作者以“个人自由与权力”为切入点,讨论肖志军案中肖和李的个人责任。李将决定权交到肖手中,肖志军不愿签字担责,许多学者认为他们的行为和思想是受到社会影响,将责任归咎到社会制度。也有人专门对他们的早年经历做了调查,分析其人格。但社会分析并不能替代对个人责任的分析、理解和判断,作为成年人,他们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承担责任,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传统农业社会的集体行动代替了个人担责做主,很多人习惯了这种传统,在今天,制度和社会也是最容易用来推卸个人责任的语词和概念。但如果公民都相互推责,该怎么建设法治社会?该案件不仅引起法律界的思考,也给了我们警示:不要试图逃避自由以及与自由相伴的责任。承担责任,小及个人权力,大及社会建设,这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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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刘璐发布于:2024-10-07 22:27:17
《十字架上的正义》,10月7日,73-86页。进入到本书第三辑:历史与诉讼。在圣殿骑士充满血与泪的故事里我看到了诉讼形态的变化和司法沦为政治工具酿成的悲剧,启示我们要警惕专制权力的滋生,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历史和现实中的不公正时,要不断追求理性和正义,防止历史悲剧的重演。美国陪审团审判中的自然正义让我领悟到公民权利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紧接着视角回溯到英国陪审制在殖民地的不同命运。与北美和澳大利亚充分利用该制度优势并发扬光大相反,印度和非洲殖民地的陪审制带有浓厚的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色彩,可谓臭名昭著。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制在各殖民地所发挥的政治功能不同。在制度移植过程中,外因与内因同样重要,甚至内因可能主导成败。外因方面:各殖民地在英国移植陪审制前的司法体系状况、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移植等,都为陪审制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但这些条件并不能决定陪审制的最终命运。内因方面:陪审制所承载的政治功能才是关键。如果一种制度在移植后能够符合当地民众的利益需求,能够在当地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它就有可能成功移植并发展;反之,如果它被用作压迫民众的工具,就必然会遭到失败。这提醒我们在制度移植或借鉴时要充分考虑制度本身的政治功能以及当地的社会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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