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佛山大学-叶明宪发布于:2024-10-06 23:04:05
《圆圈正义》10.6 ,49-67.第八章 “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 着重探讨了北大精神的传承与内涵。北大的历史源远流长,从京师大学堂的权力本位色彩,到蔡元培校长时期 “兼容并包,思想自由” 理念的确立,北大精神在不断演变。而罗翔老师所强调的燕园旧训 “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 更是将北大精神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北大在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中国近代思想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在五四运动时期,北大的师生们深受这种追求真理和自由精神的鼓舞,勇敢地站出来,为国家的独立和进步发声。他们不顾当时的政治压力,积极传播新思想、新文化,推动了社会的变革。这种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为社会服务的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北大学子。例如,鲁迅作为北大的教师,他以笔为武器,对社会的种种弊病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的作品揭示了封建礼教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他的狂人日记,铸剑对我启发意义重大,这些作品唤起了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无不体现了北大精神中对真理的追求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 从北大精神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传授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品德和社会责任感。一个好的教育环境应该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追求真理,而不是仅仅追求功利的目标。这让我联想到现代社会中一些教育机构过于注重学生的成绩和升学,像衡水中学一样一味地输出高考机器,进入大学后只有高考成绩,其他毫无任何建树,更令人担忧的是忽视了对学生品德和价值观的培养,如北大学子弑母案,充分体现出了这种教育模式可能会培养出一些高分低能或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人,不利于社会的和平稳定,长远发展。 第九章 “《*批复》的情理法” 通过对*批复相关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了法律中的情、理、法的关系。在*案件中,长期存在客观主义的唯数额论、唯焦耳论倾向,这种倾向忽视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天津的赵某案,赵某街头摆的射击摊上的枪形物被鉴定为*,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赵某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然而,赵某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枪形物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他的主观认知与法律的客观规定产生了冲突。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依据客观标准定罪,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批复》的出台强调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涉案*的各种因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等情况。这体现了法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条文,而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避免简单的客观归罪,要注重对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考察。 第十章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 则聚焦于美国性犯罪者登记公告制度的争议。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性犯罪者进行登记和公告,以保护公众免受潜在的危险。然而,这一制度引发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从保护公众的角度来看,性犯罪者的再犯率较高,将他们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公告,可以让公众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例如,一些社区在得知附近有性犯罪者居住后,会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社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涉及到性犯罪者的权利问题。一些人认为这种登记公告制度可能侵犯了性犯罪者的隐私权、迁徙权等基本权利。例如,有些性犯罪者在服刑期满后,可能因为登记公告制度而难以找到工作和住所,无法正常地融入社会。这可能会导致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增加再犯的风险,我觉得这就不符合法律惩罚的期望——即让犯人意识到错误,以新的身份回归社会,。 此外,关于该制度是否属于刑罚也存在争议。一些法院认为这是一种行政措施,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它具有刑罚的性质,可能违背了宪法中关于禁止溯及既往和 “一事不二罚” 的原则。 从这一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需要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保障犯罪者权利之间找到平衡。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了另一方面的权益。这也反映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以及法律在追求公平正义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情况。在教育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北大精神,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培养出有良知又有担当的人才。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如若不然,直接把法条输入给ai,流水作业便ok了,那还需要我们法学生呢?而对于立法者来说,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保障犯罪者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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