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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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7:12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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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06 23:01:43
《法学野渡》,10月6日,33~55页。今天阅读了《卷三 多少法律清风识》。篇章分为法律中的年龄、清风乱翻书 法律知多少这两个模块。每个模块都相应且详实地举出例子或法条来论述,向读者形象生动地讲述了各方面法律的大致情况。在短暂的阅读中,我基本完成了一次对于法学这门古老庄严而已顺时而变的学科体系构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对于法学理解上所存在的疑惑,以及提供了我往后学习的方法。尽管大家都说这是一本法学启蒙书,但我相信它对我现在还是往后的学习都会发挥很强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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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明宪发布于:2024-10-06 23:04:05
《圆圈正义》10.6 ,49-67.第八章 “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 着重探讨了北大精神的传承与内涵。北大的历史源远流长,从京师大学堂的权力本位色彩,到蔡元培校长时期 “兼容并包,思想自由” 理念的确立,北大精神在不断演变。而罗翔老师所强调的燕园旧训 “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 更是将北大精神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北大在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中国近代思想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在五四运动时期,北大的师生们深受这种追求真理和自由精神的鼓舞,勇敢地站出来,为国家的独立和进步发声。他们不顾当时的政治压力,积极传播新思想、新文化,推动了社会的变革。这种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为社会服务的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北大学子。例如,鲁迅作为北大的教师,他以笔为武器,对社会的种种弊病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的作品揭示了封建礼教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他的狂人日记,铸剑对我启发意义重大,这些作品唤起了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无不体现了北大精神中对真理的追求以及对社会的责任感。 从北大精神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传授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品德和社会责任感。一个好的教育环境应该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追求真理,而不是仅仅追求功利的目标。这让我联想到现代社会中一些教育机构过于注重学生的成绩和升学,像衡水中学一样一味地输出高考机器,进入大学后只有高考成绩,其他毫无任何建树,更令人担忧的是忽视了对学生品德和价值观的培养,如北大学子弑母案,充分体现出了这种教育模式可能会培养出一些高分低能或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人,不利于社会的和平稳定,长远发展。 第九章 “《*批复》的情理法” 通过对*批复相关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了法律中的情、理、法的关系。在*案件中,长期存在客观主义的唯数额论、唯焦耳论倾向,这种倾向忽视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天津的赵某案,赵某街头摆的射击摊上的枪形物被鉴定为*,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赵某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然而,赵某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枪形物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他的主观认知与法律的客观规定产生了冲突。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依据客观标准定罪,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批复》的出台强调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涉案*的各种因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等情况。这体现了法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条文,而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避免简单的客观归罪,要注重对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考察。 第十章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 则聚焦于美国性犯罪者登记公告制度的争议。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性犯罪者进行登记和公告,以保护公众免受潜在的危险。然而,这一制度引发了诸多争议。 一方面,从保护公众的角度来看,性犯罪者的再犯率较高,将他们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公告,可以让公众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例如,一些社区在得知附近有性犯罪者居住后,会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社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涉及到性犯罪者的权利问题。一些人认为这种登记公告制度可能侵犯了性犯罪者的隐私权、迁徙权等基本权利。例如,有些性犯罪者在服刑期满后,可能因为登记公告制度而难以找到工作和住所,无法正常地融入社会。这可能会导致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增加再犯的风险,我觉得这就不符合法律惩罚的期望——即让犯人意识到错误,以新的身份回归社会,。 此外,关于该制度是否属于刑罚也存在争议。一些法院认为这是一种行政措施,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它具有刑罚的性质,可能违背了宪法中关于禁止溯及既往和 “一事不二罚” 的原则。 从这一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需要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保障犯罪者权利之间找到平衡。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了另一方面的权益。这也反映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律与社会的紧密联系以及法律在追求公平正义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情况。在教育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北大精神,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培养出有良知又有担当的人才。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如若不然,直接把法条输入给ai,流水作业便ok了,那还需要我们法学生呢?而对于立法者来说,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保障犯罪者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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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杨钒发布于:2024-10-06 23:27:52
《圆圈正义》10月6日120-146页 本书《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一篇就刑罚的依据展开讨论。作者以郑州城管抽梯案引入,对现代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阐释。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应该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逻辑上简单的条件关系,否则刑法的惩罚面就太大,必须对条件关系加以限定。此处作者提到的因果关系乃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那么评判的依据便是我们常说的“报应”。报应是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当情况复杂时,只有那些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发上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原因才有刑法上的原因。在抽梯事故中,哪怕工人自行尝试落地的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城管人员撤走梯子的行为匪夷所思,非常人之行为,可能且最终造成严重危害,且与工人自行落地有高度伴随关系,因此工人死亡的结果可以归责于抽梯行为。城管人员最终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控制,但在此过程为故意实施违背职责行为,应为滥用职权更为合适。我认为法律应该严惩滥用职权之举,保护民众不被滥用的权力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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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洵钰发布于:2024-10-06 23:34:50
《公司法学》,10月6日,61-80页 在阅读这一部分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公司法学的博大精深与实际应用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主要聚焦于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形式以及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每一个细节都透露出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与智慧。 首先,朱锦清老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讲解深入浅出,使我明白了取消资本限额的意义所在。这一改革不仅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更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前瞻性。通过对比不同资本制度的优缺点,我认识到每种制度都有其适用场景,选择何种制度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决定。 其次,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内容让我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法定出资形式的规定确保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同时也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然而,对于禁止的讨论则提醒我们,在追求灵活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律的底线与原则。 在探讨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时,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无论是简单不足还是溢价发行中的不足,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补救措施与责任追究机制。这不仅保障了公司的利益,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与公平。 通过这部分的学习,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公司法学的实践价值。公司法不仅仅是一堆冰冷的法律条文,更是指导公司运营、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时,我也意识到,作为法律学习者或从业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与实践,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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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刘璐发布于:2024-10-06 23:38:10
《十字架上的正义》,10月6日,54-72页。《正义之舞》一篇将程序正义隐喻为探戈和伦巴两种舞蹈,生动地展现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的不同特点,为我们深入理解程序正义这一复杂概念提供了独特视角。通过福尔摩斯、柯南、《5法郎》、《台湾灵异事件》等故事,我感受到不同文化背景对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之大。这也与前文相照应,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多元和丰富,以及程序正义的内涵的多样性。不同的诉讼模式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社会治理理念。中国的诉讼模式在借鉴吸收其他模式优点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应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法律秩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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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高玉梅发布于:2024-10-06 23:42:56
《法学野渡》,10.6,93~121页。卷四在之前对法学基础概念和知识的铺垫之上,开始探讨更为复杂和深入的法学理论。例如,在法理学部分,它深入剖析了法律的价值体系。当阅读到关于正义价值的阐述时,我深刻体会到正义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单一维度的概念。书中详细介绍了不同法学流派对于正义的不同理解,从功利主义强调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到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即公平的两个原则,这让我认识到正义在法学语境下是一个多元且充满争议的概念。这种理论深度的挖掘极大地拓宽了我的法学视野,使我不再局限于表面的法律条文,而是开始思考法律背后深层次的价值取向。《法学野渡》卷四犹如一把钥匙,打开了法学更深层次知识的大门,无论是对法学知识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方法的领悟,还是对法学实践的指导,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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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赖嘉辉发布于:2024-10-06 23:53:59
《法治的细节》,10月6日,35-52页。在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这一节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在日本等东南亚国家为了协调社会矛盾与医学移植的需要在原则上以心脏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但是允许患者本人或家属选择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这样的话,既考虑到道义的立场,又能够带来一定的社会意义医学价值。在死刑应当被废除吗,这一节中我们可以知道尊重生命,既要求保留思想又要求限制死刑。对于谋杀这类最恶劣的犯罪,只有剥夺生命才能体现对被害者生命的尊重。犯人们也只有在死刑来临之时,才有可能生出最真诚的悔改。而在谋杀之外类的重罪,可以考虑无期徒刑等罪行,以达到最初的初衷预防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在孩子起诉父母身上自己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和一些不幸的可能与失去生命的必然中的块择。在电影无问东西中有一句台词叫做:如果提前知道你将面对的人生,你是否还有勇气来一遍爱。比克泰德说过这句话:我们登上并非属于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很多人会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去羡慕他人的剧本,最重要的是演好我们自己的剧本,无论你抓到一副多么烂的牌,都要把它打好,也许棋手烂牌也会有精彩的结局。就像尼克胡哲一个四肢天生残缺的人,后面也演出了自己十分精彩的人生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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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邓雅涵发布于:2024-10-06 23:55:43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10月6日,电子书60~78页 对于法律人来说,保持理性是十分重要的。被舆论报道的是经过挑选后的事实,甚至有时还带有人为加工,不了解全貌的群众极为容易被舆论带偏。在肖志军一案中作者结合客观事实,提出猜想:如果强行治疗呢?这是一个与现实相反的方向,但结果却也不尽人意。从医护人员的行为和反应可以看出他们崇高的道德毋容置疑,无论那位产妇是否救治成功,医方都会受到质疑和处罚,处于不利地位。选择遵循医疗规范,听从患者意见对医方来说才是正确选择,不能因为世俗舆论口中的“道德”而随意改变沿袭已久合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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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嘉欢发布于:2024-10-06 23:56:57
《圆圈正义》 10.06 14-24页,第一章第三节中讲到“圆圈正义”,其中讲到三种情况说可能有随便画圈的人,有用心画但画不好而灰心丧气的人,也有用圆规画出很完美圆圈的人,居下者如果以随便画的人马首是瞻,就说明他心中没有正义的秤杆,而第二种说的是用心追求正义的人没有得到正义的反馈,可能会灰心丧气从而不相信正义,从而沦落为第一种人,而最后一种完美画出圆的人其实代表权利的滥用,因为他们用“圆规”画出自己所谓“最完美的圆”,正如前面的章节中说到的自恋一般,听不进别人的意见,这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的。书中提到的安提戈涅的故事,举例说明了“圆圈”,也就是“正义”,它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暂时追求不到的正义,只是暂时,它是存在的,就算觉得遥遥无期,我们也应该心向往之,这是法律人应有的信念。 第四节讲到刑法使命的变化,我了解了为什么非要有刑法,没有刑法国家也能惩治犯罪之人,甚至因为没有法律条文的约束,在案件的处理上更加便捷灵活,但是,国家的权力可能会因此被无法控制欲望的人所滥用,那么刑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既针对犯罪,也针对国家权力。同时也了解到,不应该把刑法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不然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我们心中应追求正义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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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莹发布于:2024-10-06 23:59:57
《是非与曲直》,20-30,关于第一章的提及到的案件争论点,作者针对某种不合理的质疑的反驳让我对这个案件背后所蕴含的维护个人利益的个人主义与维护大众权益的规则之间矛盾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我常常会在网上浏览到利用非常有争议性的标题的文章,关注点都在于冷漠无情规则毫无人情味,无视人们需求。读了文章,你可能就会同情文章内提及因为规定不能通融而无辜受难的人,开始讨伐制定这些冷血规定的政府。起初我也会有这样的热血,但慢慢的就会发现这些文章是故意煽动公众。现代社会追求人治与法治并存,但这不意味着人治就可以凌驾与法治之上,每条法条都有它自身存在的理由与意义。盲目抨击法律不公正不道德的空虚言论是不可能改变法律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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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宛荧发布于:2024-10-07 16:47:47
《西窗法雨》16-19页 关于“半法治”和“全法治”,作者对于东西方的不同选择以及历史发展做了对比。用英国前特工赖特的例子,以小见大地写出西方“全政治”的特点,也提醒读者不必一味盲目追求“全法治”和“半法治”。读来令读者思考两者的利与弊,更全面看待两者的取舍。文字里透露出作者独特的见解,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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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家琳发布于:2024-10-09 09:22:14
《刑法学讲义》,10月6日,92-107页。本章“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中,罗翔老师指出罪刑相当的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而就刑罚的落点在行为本身还是行为人上,分为两个立场: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前者的罪刑标尺完全客观,不搞特殊化,也就无需考虑个性;后者则因人而异,且多考量环境、成长背景、基因等因素,而就此衍生出一个理论——天生犯罪人学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是基因使然,虽有一定道理,但其完全脱离客观世界,使之成为种族歧视的"帮凶"。这也意味着罪刑相当需要主客观考量:既要考虑罪行客观上的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情况。就主观相当和客观相当两个考量点出发,那么我想,法律正义的真正实现或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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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蓝佳乐发布于:2024-10-09 23:43:26
《正义的回响》25~30,第二章【并非亲爱的——写在寻亲男孩遗言后面】 该案件讲述的是一位在幼年被父母遗弃的男孩寻亲成功后未能实现想象中的团圆的故事,在现实与想象中的差距与外界网络的压力下,男孩刘某州最终*。 现实中存在些许拐卖亲身子女的案例,生父母将子女作为*筹码获取高额利益。这种行为对儿童的成长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但是从现实看来,要判断一起案件是否被定性为“*罪”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等判断是“送”还是“卖”,这一点只能“观其行”很难“听其言”。 在网络发达的时代,人人都实现了网络言论自由,自媒体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但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刘某州网上寻亲收到不间断的攻击造成的悲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网络上的评判早已像两位数的加减法一样廉价,今天无限呵护,明天可能就反噬。辩证地看待网络问题在现如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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