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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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7:12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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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俊鹏发布于:2024-10-06 09:10:35
《正义的回响》,10月6号,541-776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正义的回响》第四章 “在法治中追求正义”。阅读本章,我对如何在法治中追求正义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如在 “昆山龙哥案” 中,于海明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结果正是在法治框架下追求正义的生动体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事实出发进行全面审查。 首先,法治为追求正义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为判断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了标准。司法机关依据这些标准,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法治要求以证据为基础。在 “昆山龙哥案” 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询问证人等方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追求正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法治强调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不受外界干扰,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依法作出判决。这种独立的司法审判保障了正义的实现,也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总之,在法治中追求正义,需要我们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程序,以证据为基础,依靠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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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琪发布于:2024-10-06 10:17:34
《法治的细节》,10月6日,103-121页。本次阅读章节为第一章《法律与道德:“孝子”能否逾越法律》。本节用张扣扣为母复仇*案引入,讲述了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在本节中,我了解到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在定罪量刑中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法律判断是客观的,而道德判断具有主观性,不能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就去对一个案件做出判断。法律在面对社会上的冲突时是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在对立中寻找平衡,并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秩序和正义。每个人对正义的划定是不同的,因此,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被鼓励,那他不可能是犯罪。对于一个案件做出最终的判断不是以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以网络舆论和道德谴责。就像本节中用到的例子:老师在学生和自己孩子落水中选择救哪个的问题,选择救自己的孩子是作为父母对自己孩子的义务,但如果选择救学生而没有救自己的孩子,则是没有对孩子尽到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讲是违法行为,但是救学生在道德层面上却是值得被推崇的。为了道德义务而放弃法律义务似乎是犯罪了,但是这种行为却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因此也不能以犯罪论处。道德不能作为入罪的理由,却可以作为出罪的理由。法律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如果所有人都像张扣扣那样通过*的方式为母复仇,而不是通过法律这一正当手段,那么社会必将陷入混乱。“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这种强调快意恩仇的观点,只会不停的对法律规则提出挑战,让社会失去平衡。文章的最后罗翔老师告诉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他律,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都应该共同遵守的。”愿我们的社会在法治光芒下更加正义,更加有温度,愿我们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规则,遵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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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容乐发布于:2024-10-06 10:28:19
《法律的悖论》,10月6日,65~75页。本次阅读篇目为《罪犯:是自我决定的,又是被决定的》中「社会决定论」和「综合决定论」两大章节。前者引用龙勃罗梭和《复活》中观点的比对,仔细剖析了托尔斯泰的观点在托尔斯泰看来,前四类罪犯是天生犯罪人理论无法解释的,而他们在罪犯数中占比极大。至于第五类犯罪,托尔斯泰认为他们走上犯罪不是因为先天的生物因素,而是后天的社会因素,只要积极进行社会制度的改良,这一部分人也有救赎的可能。这从根本上颠倒了龙勃罗梭的结论,虽然它依然是被决定的。这些人犯罪不是因为他们想犯罪,而是社会的大染缸把他们染黑了。后者中,通过分析龙勃罗梭的两个学生的观点——菲利和加罗法洛,他们试图调和天生犯罪人和社会决定论的矛盾。龙勃罗梭到了晚年,部分修正了自己的理论。文章还花大量篇幅讲述了犯罪饱和理论,犯罪人类学派向犯罪社会学派的转向,通过阐述菲利的观点告诉大家:对于犯罪的治理最重要的是社会制度的革新,也就是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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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钧皓发布于:2024-10-06 11:11:40
西窗法雨》 10月6日 60-90页,本次感悟较深的是其中的《隐含的法律规则》及其启示,作者提到了拿破仑民法典中的一个案例:法律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明确规则,即四证人在听到遗嘱内容之后签字。然而,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法院需要根据基本原则推论出许多“隐含的规则”,例如四证人不同时在场仍然有效,签字是否潦草不影响效力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式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它还包含了一系列基于基本原则的隐含规则。这些隐含规则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使得法律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时,能够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此外,书中还提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强调了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和法律制定内容上的平等缺一不可。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实践。在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强调公平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法律条文背后的隐含规则,以确保法律在具体实施中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它更是一种智慧与平衡,一种对正义是什么的不断追求。通过这一章,我意识到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固然重要,但法律背后的隐含规则以及法律解释的灵活性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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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洪露函发布于:2024-10-06 11:31:04
《法学野渡》,10月6日,39~50页,这一部分在内容上呈现出了相当的深度与广度。它深入探讨了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学论文的写作以及法学教育等更为专业和进阶的话题。在法学研究方法这一部分,作者详细地介绍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如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这些方法的阐述不再是泛泛而谈,而是结合具体的法学研究实例,让我深刻理解到每一种方法在探索法学真理过程中的独特价值。实证研究法如何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来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比较研究法怎样通过不同法域间的对比为本土法学发展提供借鉴。同时,这一部分的语言幽默风趣,讲的道理深入浅出,能够引人入胜。它讲述了很多法学的故事,立足于传道,授业,解惑,等引导我进一步了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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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红娟发布于:2024-10-06 11:36:40
《法在门前》,10月6日,p200-268 在阅读《法在门前》,我深受触动。书中所阐述的法律理念和案例发人深省。 其中一个案例令我印象尤为深刻,它揭示了法律在复杂社会关系中的权衡与抉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并非是束缚自由的枷锁,而是保障自由得以在公正轨道上运行的基石。 通过这些篇章,我更加明白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容置疑。它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我们每个人都应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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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晨曦发布于:2024-10-06 11:54:11
《是非与曲直》10月6日 55-107/1266 本次阅读了本书的正式第一章《个人自由与法律责任》。开篇作者引用了一则社会事件:肖志军签拒手术事件。据此以讨论作者对于个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看法与讨论。 对于法律的约束与公众的指责,在医疗事件中,要求以签字规范医方诸如此类的制度,作者持以制度约束利大于弊的观点。我认为作者偏向于人性恶的观点,认为一旦放开医方在“紧急情况救助”上的权利,很有可能就让“紧急情况”“变成一种人们普遍厌恶的真正的‘霸王条款’”。这并不是空穴来风。作者综合分析中国医患矛盾的情况,从医方和患方的视角考虑,才得出“长期来看,强化患者知情权和最后决定权,是防止并制约医方牺牲患者利益,促使双方相互信任,有效改善医患关系的基本制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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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06 12:14:13
《法律的悖论》10月6号 123—152页 今天阅读的是《因果关系: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和《对向犯:既可同罪同罚,又可异罪异罚》在《因果关系》这一章中,学习到因果关系的前提:第一,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第二,在事实因果关系上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想法。也是通过阅读了解了因果关系或然性,有可能而不一定,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一种描述性的,是对已知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或者说,任何因果关系,都只是一种概率性推测。”因果关系很难判断,它具有客观性,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很容易以偏概全。在《对向犯》中,以*、妇女为例子,我看到了立法的仓促,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的“买具尸体配阴婚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七年,但是买个活人当老婆,最高却只能判三年”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似乎高于对人权的保护。回归标题,对于对向犯,同罪同罚,还是异罪异罚?法律没有最优解,只是避免最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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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丁晓楠发布于:2024-10-06 13:19:58
《西窗法雨》,10月6日,31-41页。从少数人的权利,到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这几个章节不再是关于国家层面的叙述,而是从更贴近生活的民众权利切入。少数人的权利中提到西方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系的。同性恋在近几年也备受关注,从同性恋者的观点来看,我们确实不应依据大众喜恶来否定他人的权利,因为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如何调解大多数人的意见和少数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我也支持这种的观点: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影响他人(不仅限于人类)的自由、权利,那就不应剥夺他行使这一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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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06 13:55:12

《法治的细节》,106号,63-77页。本节讨论了关于死刑的废存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他认为国家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而生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甚至生命的拥有者都无权自我了断,那么国家就更不可能有这种剥夺生命的大权,所以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其次,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死刑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甚至以暴易暴,最终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对于我而言,我认为事物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道理。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但过于严苛的法律也会过犹不及,秦朝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此法律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谋杀等最恶劣的犯罪,只有剥夺生命才能体现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对于其他我们也应对其生命给予一定的尊重。尊重生命既要求保留死刑,又要求限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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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钟童发布于:2024-10-06 15:13:21
《西窗法雨》10.6 61-79页 本日阅读的几个篇章中,让我印象最深到是《法律内外的平等》这一篇章。古代人总是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就暗示着在当时法律具有一定的平等性,然而法律的这一种平等性的发展是近几百年来的事情。西方宗教改革以来,人们相信“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渐渐的,人们受法治精神的影响,认为为什么不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而这一种平等涉及的范围更广,是包括总统,首相等在内所有人。 西方人提出的法律平等分为两种,一种是就是法律外的平等,是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转变的标志,强调法律适用的群体。另外一种是法律内的平等,就是法律制定内容上的平等,这是自古希腊以来,哲人们一直在讨论的平等。究竟什么样的法是符合“法律是良好的”,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无法下定论,因而刘星教授指出,我们在讲到法治的时候不要去理会法律制定在内容上是否平等。法律内外的平等要与民主相结合,才能实现真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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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冼卓凡发布于:2024-10-06 16:28:05
《西窗法雨》10.6 1-30页 《西窗法雨》是一部让人深思的法律随笔集。在阅读了前30页后,我被作者刘星将西方法律文化与日常生活巧妙融合的笔触所吸引。书中以轻松的语调,讲述了一系列引人入胜的法律故事,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加生动和深刻的理解。作者刘星以其独特的视角,将西方法律文化的精髓,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故事娓娓道来。在这些故事中,我看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力量,也感受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书中没有晦涩难懂的术语,只有贴近生活、引发共鸣的案例分析,让人在轻松的阅读中领悟法律的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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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06 16:34:46
《乡土中国》,10月6日, 35-41页 本章《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讲的是中西方不同的道德源头。西方是团体格局,根源于游牧经济下的部落形态。在这种格局中,团体是超越个人的“实在”,是先于个人而又不能脱离个人的共同意志。团体与个人的关系如同神与信徒的关系,在神的观念下衍生出每个人在神前平等、神对每个人公道等观念,这是团体格局道德体系的基础。而中国是差序格局,是安居的乡土社会所形成的。乡土社会中,个人自食其力是常态,与他人发生联系是临时状态,因而不需要一个固定的团体,所以形成了以自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中国传统道德系统中缺乏像基督教那种不分差别的“爱”的观念,也不容易找到个人对于团体的道德要素。例如,“忠”字在本质上更多是个人对君主私人间的关系,而非个人与团体的道德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乡土社会的私人道德也面临着挑战。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交往范围越来越广泛,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私人道德观念在处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更加普遍、更加公正的道德体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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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朱文帅发布于:2024-10-06 17:39:53
《西窗法语》10月6日 第5-41页 第四至第二十一章。在阅读了本书的第四章至第二十一章后,我感受到了一种法律智慧的洗礼,对西方法律精神和体系有了更深的理解。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围绕法律的本质、立法的前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展开。作者刘星通过多个生动的案例和故事,阐述了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几个核心理念:性恶论、权利本位、法律的强制性与自然权利的存在。在《法治的假设前提》一章中,作者强调了西方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假设——人性本恶。这一观点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防止因人性中的恶导致社会混乱。这种性恶论的立法前提,使得法律在制定时更多地考虑如何防范和惩罚犯罪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在随后的章节中,刘星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指出,法律在设立时应遵循大多数人的道德原则,而不是凭空创造。这一点在《法律与人类本性》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更是对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同时,作者也强调了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在《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中,通过法学家反对国王剥夺印第安人权利的故事,阐述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即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法律应当是对这些权利的肯定和保护,而不是恩赐。通过这些章节,我能感受到法律不仅仅是统治工具,更是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律不应只是高高在上的条文,而应是与民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规范,其背后蕴含着对社会公正和人类尊严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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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锦欣发布于:2024-10-06 18:07:06
《杀死一只知更鸟》10.6第三章(未标页码)今天我阅读的是第三章节。本章着重描写了父亲阿迪克斯和我的沟通。因为学校发生的戏剧性事件,导致我不想上学。阿迪克斯则耐心地分析事情的起因,并解开了我的困惑。梅科姆镇的各色家族行事风格大相径庭,从第一章的芬奇家族、拉德利家族,到第二章的坎宁安家族,到本章的尤厄尔家族,性格各异,行事准则亦大不相同。整个梅科姆镇混居着奉行不同准则的人们,是现实世界的真实缩影。这一章主要是关于换位思考和破除对于来自身份或其他地方的傲慢,人人生来平等。另外看到了斯库特家里相处方式的融洽,她父亲有很好的教育方式,情绪稳定,循循善诱,积极引导孩子走正确的路,用孩子能够理解的方式教育她,远比打骂管用的多。父亲非常尊重孩子的选择,也愿意耐心去和孩子解释一些事情。他不会看低坎宁安家族的人,也会诱导孩子的思想。卡波妮教育斯库特不要对别人的行为评头论足。父母自己的思想行为正确,孩子在耳濡目染之下也会有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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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芷诺发布于:2024-10-06 18:22:54
《看得见的正义》10月6日72-92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正义根植于信赖》《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从公开不单单是实体上的公开,而且也要是程序,细节上的公开,这种细节性的公开不单单增强了普通百姓和司法部门之间的信任,而且更具有说服力,到针对目前审判公开原则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步骤大都具有较强的形式化意味,再通过着装改革让我们产生疑问:法庭究竟是在审判案件,还是在处置这位面相不佳的“犯罪人”?最后讨论被告享有的辩论权问题,呼吁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政治改革以解决问题。让我们思索法律的本质,源于人性中的被尊重的需求。当被告人、辩护律师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对法庭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深深的怀疑,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形成强烈的不满。而这种就程序过程所产生的不满和怀疑,会进而影响他们对裁判结论的信服和尊重。此刻司法公正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作为群众,我们也要从内心深处尊重并认可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尊重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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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志恒发布于:2024-10-06 18:42:21
《中国法律史》Day2.中国法律决7-9 中国法律体系与秦汉时期全面确立但随着皇权的加强,法律也出现了维护皇权的作用.中华法系在唐代已基本成熟,并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结合"的特点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成融为一其法律的评到标值与道您的评判标准完定一致同时了解了中国法律史的发展历程,让我对中国法律史由高中的一知半解到现在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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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欣颖发布于:2024-10-06 18:54:30
10.6《正义的回响(电子书)》100—115页 第一章第四节——为救孩子,父母成了“毒贩”。 本节开头讲述“'铁马冰河'案件”,孩子得了罕见病,但是治病用的药物在国内被法律认定为毒品,因此这些为给孩子治病的家长就成了毒贩。根据这类案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客观的角度证实这些家长确实犯罪但不会被起诉,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化和人性化。然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类案件便成了一个难题,即使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者也违反了《禁毒法》,该如何完善法律让这类特殊人群能够得到保障,是我们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让罕见病药物合法、划分运送药品的动机情况再量刑定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位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我国的法律在这些案件中可以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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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06 19:51:07
《社会契约论》第75-100:在这部分内容中,卢梭对社会契约的本质进行了更深入的剖析。他强调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让我认识到社会的稳定与进步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责任担当。卢梭笔下的理想社会,并非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共同的约定,将个体融入到集体之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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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淑仪发布于:2024-10-06 19:58:39
《西窗法雨》10月6日,46~60页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也许是秩序,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秩序就是让人们有个先来后到,在人们享有权利的过程中,避免混乱的状态,所以,无论是西方的歌星进小镇进行表演,还是中国的一些情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就是一个秩序,能分清谁先行使权利,保证社会有序,安稳。并且我还学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词语,“善良违法”,一个在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要求,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从他,违反他。我认为这很有意思,法律的评价和道德层面上的评价有所不同,也许在法律层面上是违法的,但是在道德层面上,这种行为是值得赞许的,有一种理性的,非暴力的手段去违反法律,有接受处罚的勇气,这种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也能够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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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曼怡发布于:2024-10-06 20:28:12
《洞穴奇案》(电子书),10月6日,1~50页。西方法哲学大师富勒虚构了一桩洞穴探险者因受困洞中而杀害并吃掉同伴的刑事案件,并撰写了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意见书。其后,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写出了各自的判决意见。 这也是安老师在法理学课上给我们讲的案例,这让我不禁想:在面对一个复杂案件的时候,法律和道德该如何取舍?人的生命是否可以以量定义?是坚持生命的相对论,还是生命的绝对价值?有待继续去了解,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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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韵晨发布于:2024-10-06 20:33:59
《是非与曲直》,10月6日,(电子书),58—65页。读完后,我得知《是非与曲直》中的许霆案探讨了如何更好地应对民意与难办案件。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 ATM 取款时,他的储蓄账户里有 170 多元,本打算取 100 元,因操作失误多按了一个“0”,结果 ATM 机吐出了 1000 元,同时只扣除账户里的 1 元钱。许霆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在ATM机故障时取款的行为及其后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了争议。作者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司法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如何处理民意与法律的关系,使我明白司法对民意的吸收,正如作者所说许霆案并非简单的盗窃案件,ATM 机故障是引发事件的重要因素,但许霆的行为确实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事实。不能仅仅因为 ATM 机故障就完全免除许霆的责任,但在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许霆的主观恶性程度。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认为法律不能机械地适用,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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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06 20:36:27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6日,155页~284页。书中提到一例:昆仑砍人者被反杀。让我大为震惊的是,在公众眼里心中正义的“电动男”被判的不是防卫过当、不必负责任,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犯罪嫌疑人逮捕。我与民众感到同样的气愤。我是知道的,多数情况下,公众朴素正义观与法律态度是一致的,因为法律本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理性反映。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刻板地对照法律而罔顾人情呢?现今我国采取德与法共治,在法的基础上我觉得不妨多向社会发出号召,让大家一起“评”,这样既能让法制铁网召劳,也能让德治之花绽放。本案最终列入“正当防卫标杆性案例”可谓是“法情共治”的好事。最终“电动男”无罪!重罪与无罪之间只有一步之遥,这显然需要我们警惕周遭违法犯罪的事件,多关注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武器保护己身!注:1.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才允许进行防卫2.对于结束的认定较为复杂,通常当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危害结果已经造成,且不法侵害人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的意图和行为时,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再进行攻击,可能构成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3.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条件:当你受到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时,你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因为强化对公民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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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廖莹发布于:2024-10-06 21:08:31
《西窗法雨》10月6日 59-82页 今日读这本书,老巴斯蒂财产分割一案暗示了即使拿破仑为法国人绘制了精致的法律蓝图,他们也还是有事情需要做的,所有的立法都要保持各种各样的具体的法律规则在基本原则上的统一性,也反映了当代中国虽然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法律条文,但仍然需要立法机关遵守“隐含的法律规则”,从中国国情和具体社会情况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有利于当代中国发展的法律保留并完善,并给予更加具体的解释。也让我知道了法律规定中有许多“合理”之类的词句需要解释,“合理的”“适当的”“善意的”之类的词,特别需要用大众的一般感觉才能给予说明,尊重百姓的感觉,尊重百姓的是非观念,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即为了使法律发挥更好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之中加入“大众准则”,也让我明白了严格依法办事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才会更具理性,所以当代中国要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必须要与时俱进的人才管理机制,领导者一定要做到唯才是举,知人善任。让我感受最深的还是[道德的法律强制]一文,其中说明了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社会的普遍憎恶时,法律有足够理由进行强制,否则缺德行为和法律袖手旁观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损害;法律也要体现民主,法律如果不理会民众的道德要求,法律和民主就会出现脱节,那么如果实现道德的法律强制,就是要设立由一般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在审判中倾听陪审团的呼声意见,并将他们的呼声意见看做公众以法律捍卫道德的要求,这是英美法系会使用的方法,而中国使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负责案件的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这一制度更适应中国的司法实践的需要,资源和管理问题,制度适应性和发展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考量等多种因素,更适合中国的发展,也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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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欣发布于:2024-10-06 21:27:34
《圆圈正义》,10月6号,53-65。法治的妥协:理论上,法律应该公正无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而不得不做出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而是为了针对具体案件具体情况,更好地实现正义的目的,使法律能够更加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同时还强调了法律工作者的人性关怀,以及对于自身局限性的认识。书中提到“人心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这也意味着每个人包括执法者都有可能犯错,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到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燕园旧训: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我们所拥有的物质利益都并非我们所配,白白得来,白白舍去,在服务他人中我们才能实现人生最大的价值。”罗翔老师启示着我去寻找真正的自由,这需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不仅要追求自身的解放和发展,还要关心他人和社会的进步。而“薪火相传”又让我想到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的重要性。正如燕园的历史和文化积淀,正义的理念也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接力传递。每一个时代的人都有责任将前人积累下来的智慧与美德传承下去,为后代创造更好的条件,希望我在未来也能够举起火把传递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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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06 21:52:56
《圆圈正义》,10月6日,21-33页,读了章节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保守主义先驱伯克告诫我们:“伪善最喜欢崇高的思辨,因为它从不打算跨越到思辨的界限之外,它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把自己装点得庄严高尚。”三种勾画“圆圈”的态度:1.随意乱画(画个四边形,称之为“圆圈”)2.用心手绘,但无奈所画之圆不太规则。3.用先进的仪器画圆,如使用圆规。如果把理想中完美的“圆”比作正义的大概状态,那么现实中所有的不那么完美的“圆”就可以看成正义的真实状态。当我们真正意识到,正义如同圆圈一般是客观存在的概念,那么我们就能跳出前文的三种画圆心态。既然正义如完美的圆一般并非人主观设计,而是客观自在的,因此我们对正义会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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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婷婷发布于:2024-10-06 22:00:06
《是非与曲直》,10月6日,31-54页 刘强东案中提到中国法学院教育需要培养工匠精神,即“法学生必须在大量真实和虚拟个案中摸爬滚打,不断转换设定自己在个案中的虚拟角色,学会从不同角色的视角分析案件和自我利益,分析并解构包括种种法律文件和司法判决书,养成精细的辨别力和洞察力。”不仅能理解自己在某案中的具体角色,也能看穿或预判该案其他角色各自的追求和策略,更重要的是能按自己的角色去行动,去互动,乃至当必要且可能时,有能力超越具体个体的利益视角去行动。 学习法律,主要不是采购事实,而是学会让事实生动起来。“高手的标志就是,当他的思想磁流穿过之际,那些外行眼里乱糟糟的事实,立刻井然有序,生动有效。”而我们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应该培养自己的这种能力,不仅透过事实看本质,更透过案件看社会。其意义目标应该是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建设性支持。 作者强调,个案分析有助于理论法学人理解生动的法律世界。提出理论只是从特定维度对纷繁的生活实践的一种抽象描述,它不可能追随、更没法规训真实生活的复杂和生动。而我们理论法学人必须始终清醒自己习惯的那种话语在真实生活世界中的局限,并能不断以对经验的考察来理解生动的法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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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何秀慧发布于:2024-10-06 22:07:05
《是非与曲直》,10月6日,75—100。在文章中,作者多方面论证了如果强行对患者进行治疗,医方将会面临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舆论压力。文中展现了一些不遵循法律法规,一直强调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但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强求医方不顾一切救人,但却不考虑医方在事后可能面临的法律困境。这些人的看法容易错误地引导人民群众,形成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文中引用了许多医疗事故方面的法律条例,这不仅仅拓宽了我们的眼界,让我们了解了更多医疗事故方面与法律相关的知识。而且,根据文中所引用的法律,我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为什么医方绝对不能强行手术,也了解了医方一旦强行手术,在事后,他们将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不仅要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而且,进行手术的医生还有可能面临处罚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医方强行手术是对社会与自身都极其不利的一件事。在文中,作者条例清晰地论述了,即使手术成功了,医方仍然将面临被处罚的后果,因为医方确实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如果手术失败,医方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作者从举证责任角度为我们进行分析,在法庭上,医疗纠纷的举证实行责任倒置。作者从多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无论如何,这都将是一个故意违规的行为,这都将被认定为一个医疗事故,医方将处于不利地位。而且,文中指出,在现实中,法官面对这样的案件,有可能会受到舆论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从而将医方置于不利的地位。总之,现实中,医方一定会根据医疗规范进行手术,会始终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只有这样,医方也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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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06 22:24:07
《法治的细节》10月6号 54-67页 “我们为什么要诚信”是今天的章节标题。开篇作者以论文引到“学术诚信”,表明自己对为何学生对抄袭论文这个议题如此关心的看法:一是学术诚信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是学术不端的情况频发,伤害了学生们对公平的期待和信任。然后罗老师提到了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三个理论:强权论、功利论以及道义论。强权论极其崇尚权力,认为一切的失败都只是因为所拥有的权力不够多;功利论则是个人利益至上,所有的行为都是以利益为最终导向;而道义论认为正义不是幸福的工具,乃是幸福本身。还有之后提及的道德功利主义是以道德主义来进行结果意义上的比较。其实任何一种观点都有短板,我们要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不能一味盲从。同时要完善我们的判断体系,避免因为盲目坚定一种行为或者想法而招致更严重的后果。最后罗老师说我们应该思考要以何种信念作为我们人生以及学术的动力。“让公平和正义的光辉遍布960万平方公里,甚至更远的地方。”这是我的期待。 今日好句:“道德本来就不是教导我们要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书中引用自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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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茹愿发布于:2024-10-06 22:43:30
《正义的回响》,10月6日,41-56页。书中的第二章节《并非亲爱的——写在寻亲男孩遗言后面》,本章节根据寻亲男孩刘某州的遭遇,作者从法律视角细致观察,细究刘某州寻亲事件中养父母、亲生父母的法律责任,给了无数个与他有相同境遇的人对人生境遇的不同观察视角。我们首先要承认人性的自私,在面对刘某州的千里寻亲,他的亲生父母表现出来的只有惊骇。孩子的哭泣和索要,与父母的拒绝和否认,形成强烈对比。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令刘某州备受打击,再加以网络舆论无孔不入的攻击,他最终走上了*的道路。如作者所说的,在网络世界里,有太多带着偏见的同情和不假思索的正义感,我们一旦喂养了它,就有可能在恶性循环里成为下一个恶因。我想,在信息时代中,苦难不能成为我们中伤自己或他人的理由,网络中充斥着的良莠不齐的看法观点也不能照单全收,唯有与自己的内心和解。愿刘某州安息,愿苦难为来生长出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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