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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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5:46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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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婷婷发布于:2024-10-05 10:08:36
《是非与曲直》,10月5日,1-30页 在文章的开头,引一段余秀华老师的诗,“但是我一直没有被迷惑,从来没有,如同河流在最深的夜里也知道明天的去向。”这句话在我尚未真正了解法的内涵时深深打动了我,我好像明白了法律人对法的忠贞和追求。 引论中提到目前中国理论法学研究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喜欢谈论一些抽象的概念或命题,而不是直面生动、复杂甚至多变的真实世界。同时看到一条评论说“这是故弄玄虚,设置文化壁垒,其实是精英阶层的傲慢。”在我理解,法的普及、实施应该到生活中去,到民众中去,这应该也是我们一直积极开展普法活动的原因所在。法的存在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非单纯提出越来越多的与破题背道而驰的概念意义。而我们学法之人更应专注现实世界,真正让法应运而生。就如同苏力老师在书中提到的“事实上,这类法律人,真正负责任的法律人,即便懂,他/她也根本不在意理论,因为更重要的从来都是改造世界,而不是解释世界。”法律人不应拘泥于理论,更需要跳出法条看到事件背后的诉求,看到具体的活生生的人。依法办事,为人服务。因为法律最终是定分止争之学,是实践的科学,是抽象意义上正义公正的具体反映。 引论的标题是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作者通过个例分析告诉读者:法是为了决策和行动;法学教育注重察知到应对;实践意义大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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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红娟发布于:2024-10-05 10:15:11
《法在门前》10月5日,150-195 《法在门前》这本书,宛如一面犀利的镜子,照出社会与法律的复杂万象。书中那个穷人因无法支付高额诉讼费而被法律之门拒之千里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法律本应是公平的护盾,却在某些时刻成为权贵的工具。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不应只是冰冷的条文,更应是温暖的保障。然而现实中,多少人在法的门前徘徊、绝望。我们呼唤真正的法治,让法律不再是高不可攀的殿堂,而是人人可享的正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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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锦欣发布于:2024-10-05 11:23:46
《杀死一只知更鸟》10.5第二章(未标页码)今天我阅读的是第二章节本章着重描写了我入学的第一个上午,虽然场景很简单,但是叙述到了诸多方面。股市的崩盘影响了梅科姆镇上农民的收入。而医生和律师可以接受他们拿自家产的东西代替支付律师费或者别的费用。从阿迪克斯与坎宁安家族的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可以看出阿迪克斯是一个共情力很强的人。他对孩子极为耐心,对于贫穷的农民也愿意伸出援手。前一章中对于阿迪克斯的描写角度是将其作为父亲,而在此章中,他的律师角色则被着重体现。此章节中另我印象深刻的是老师卡罗琳,因为我会识字写字于是让我跟父亲说不要再教我, 要由她来教 但是我并不是父亲教的 可以说是耳濡目染自己慢慢学会的 老师检查学生们带的午饭对于沃尔特没有带饭老师想借钱给他买但是沃尔特拒绝了,老师不理解甚至有些生气 我跟老师解释道沃尔特是坎宁安家族没有钱。坎宁安家的人从来不白拿别人的东西——不管是教堂的慈善篮还是政府救济券。他们从来不拿任何人的任何东西,自己有多少就用多少。他们手头东西不多,可日子总能过得下去。”感悟:大人不理解孩子,就像孩子不理解大人。小孩子不理解是因为能力,大人不理解则是傲慢。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圈子的质量决定了你的发展,但总会有人试图去冲破圈子的壁垒,无论是头破血流还是拨云见日都有他本身的意义。付出不一定成功,不付出一定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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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欣颖发布于:2024-10-05 11:27:45
10.5《正义的回响(电子书)》80—99页 第一章第三节——养育之恩,能否消除*儿童的罪责? 本节开头便提到大热电影《亲爱的》来引出关于亲人团聚的话题。这部电影的原型符某涛陷入了血亲和养亲的难题中。文章从收养被*是否该被判刑开始讨论,分析了收养被*的潜在危险和法律条文的来由。接着讲述如何实现惩治拐卖犯罪的宽严相济,从这个角度作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做了很详细的分析,例如收养者的动机、收养者是否做到基本监护义务等。在如今的大数据环境下,能够重新相聚的家庭越来越多,重新相聚后又会产生纠纷案件,我国的相关法律也会在这些纠纷案中逐渐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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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容乐发布于:2024-10-05 11:43:48
《法律的悖论》,10月5日,47~56页(重读)。本次阅读着重分析了「正义的国家与正义的人」,「王法还是法王」两个篇目。作者首先引用《理想国》《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里的情节和线索告诉我们:法治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异化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这让我认识到,在现代社会,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约束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即便执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这也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就是正义的代表。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犯罪,那么“刑法”迟早会沦为办案人员的“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随后作者引用《大宪章》里的条文阐述了“王在法下”的观点,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如上文所言,刑法的直接对象是刑罚,刑罚的直接对象才是犯罪。刑法在对刑罚权加以限制的同时,也肯定了这种限制之下的对犯罪加以打击的刑罚权。绝对的个体权利和绝对的国家权力都是一种乌托邦。法治是对所有类型乌托邦的解毒剂,它并不期待最好的局面,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状况。国家不是完美的善,它只是必要的恶。利维坦是人造的怪兽,不应拥有毁灭人类的力量。霍布斯将国家视为人造的上帝,但它不是上帝本身,它的权力不能没有边界,依然要受到法治的约束。我始终认为,刑法只是最后法、补充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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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洪露函发布于:2024-10-05 11:46:30
《法学野渡》,10月5日,23~38页,它在阐述各个法学分支时,逻辑清晰且全面。无论是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还是新兴的法学领域,都进行了精炼的讲解。这种全面性让我对法学的庞大体系有了更细致的认识,了解到各个分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同在法学的地图上标注出了各个区域的特色与边界。“古老是令人敬仰的,‘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古老同时是沉甸甸的,使人倍感历史的厚重、传承的艰辛。触摸法学,如果你不想人类文明的经历那么快地逝去,这里就是它们的安身之处。”我被作者对于法律职业的深刻见解所吸引。特别是他对于法律人如何在职业生涯中坚守正义、追求*的讨论,让我对法律职业充满了敬意。同时,书中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让我学会了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这种学习方式极大地提高了我的法律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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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05 11:49:54

《法治的细节》,105号,40-63页。道德和法律当是相辅相成的。人们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后果。社会上很多问题也不是黑白分明,我们不能一味地根据民众的道德判断来审视犯罪行为。因此道德需要法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因而法律不能与道德严重抵触,比如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恩免。所以,法律在施行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社会道德的总体方向。而面对法律,我们亦不能太过于依靠自己的道德做出判断。有了规则,人们的生活才会有秩序,社会关系才会达到平衡,通过私人的复仇来执行和伸张正义,不但起不到惩治的作用,反而会破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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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琪发布于:2024-10-05 12:06:37
《法治的细节》10月5日,84-102页。阅读第一章《法律与道德:我们为什么要讲诚信?》。本节用论文造假引入,从诚信、不公平的竞争告诉我们:诚信的前提离不开人所持的有关正义的信念,不同的信念决定了人们不同的立命之法。在学术诚信这个问题上,罗翔老师让我们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寻找答案。如何看待学术不端,其实就代表着你对于正义观念的选择。罗翔老师对于强权论、功利论、道义论这三种观点的否定让我知道了任何一种观点都有短板,但罗翔老师欣赏道德功利主义,即追求结果本身并不坏,关键看这种结果是否符合道义。是的,任何人都有追求结果的自由,但如果是基于剽窃、欺诈等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而得到的利益是不符合道义的。文中用《黑羊》这一关于一个坚持诚信的人的例子,以及朱熹的名言:“民无食必死,然死者人之所必不免。无信则虽生而无以自立,不若死之为死。”或许是想告诉我们:信念是支撑我们诚信的动力,因为有了信念,所以我们诚信。文章最后罗翔老师的一句话深深感触了我,他说:“我们应当以何种信念作为我们人生以及学术的动力,这是每一个以学术为志业的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有了信念便能坐得住冷板凳、抵得住欲望、避免学术造假,以信念驱动人生、学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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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俊鹏发布于:2024-10-05 12:29:04
《正义的回响》,10月5号,430-540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正义的回响》第三章“为‘坏人’辩护”。阅读本章节我深刻认识到即使是被视为 “坏人” 的人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一过程凸显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复杂而微妙的辩证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为 “坏人” 辩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环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充分的辩护。这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因其被道德所评判的 “坏” 而剥夺其应有的权利。 然而,道德往往会对人进行快速的定性。当一个人被视为 “坏人” 时,道德舆论可能会一边倒地谴责。但法律不能被道德情感所左右,它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道德的方向,通过公正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这提醒我们要以理性的态度看待司法,尊重法律的原则,同时也要不断反思道德与法律的互动,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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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05 12:58:24
《法治的细节》10月5号 42-54页 今天读的章节主要从著名的“电车难题”展开讨论。“电车难题”最早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提出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而在历史上,我们也可以找到相似的真实案件。如经典的“米丽雷特号”案(船只遇难求救无援时,船长及其他二人杀死奄奄一息的杂役,靠其骨血存活到获救)。书中谈及此事,有道:“‘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更多时候是自律,而非他律。尽管现代社会价值定义多元,但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有一些必须要坚守的基本价值,而我们也应时时自问,是否做到了良善,哪怕还只是在追逐正义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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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芷诺发布于:2024-10-05 14:54:54
《看得见的正义》10月5日51-71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从不能因为现实中不存在真正圆圈的正义而放弃对正义的追求,即使这一目标可能永远无法实现,但仍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终生的价值追求;到舆论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护受害人正当的权利,利用群众的力量去对抗不公;另一方面,又可能影响审判,进而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再到低效率的刑事诉讼过程对于司法正义也造成了损害。类似李昌奎案、江歌案,从中我们能明白过迟或过过快或过慢都会放大非正义的可能性。同时作为法律人,无论是法官还是群众,我们都应该学习不能够傲慢到不听取民意,而是说必须超越民意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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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05 16:10:42
《乡土中国》,10月5日,26-34页 这一章讲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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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廖莹发布于:2024-10-05 17:07:25
《西窗法雨》10月5日 33-58页 今日再读这本书,让我感受最深的是[恶法非法],这篇主要讲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里面有三种观点,法学家奥斯汀认为“恶法亦法”,即一种规则只要经过官方的制定或认可就算是法律了,无论其如何讨厌和邪恶,都不会丧失法律的资格。第二种观点:“正义就是法律”即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邪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第三种观点争论正义和法律是不是一个东西,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我有些赞同第二种观点,当今中国的法律都有所反映社会的正义,也是人民意志的一种体现,所以法律是正义的一种体现,是正义的化身,但是我不认为正义和法律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正义和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两种事物,即如第三种观点争论的一样。奥斯汀认为的“恶法亦法”在当时他所处的社会状况或许有道理,但是在当今社会,恶法极大程度侵害了自然人的权利,可能让许多无辜的百姓因此而受到惩罚,并且恶法不利于治理一个社会,容易引起社会的恐慌,所以我认为恶法非法。第三种观点,我比较支持正义和法律不是一个东西,我支持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我们都该认识到法律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但是我认为法律不能完全脱离价值判断的干扰,社会应该是法治和人治相结合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会有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法律是集中人民的意志而立的,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也体现了人民的价值判断,而且在对于法律的解释方面,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所以我不认为法律能脱离价值判断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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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明宪发布于:2024-10-05 18:30:40
《圆圈正义》10.5 ,31-49。第五章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阐述了刑法使命的转变。曾经,刑法在某些时期被过度强调为打击犯罪的 “刀把子”,如我国历史上的一些 “严打” 阶段。在 “严打” 期间,大量人员被迅速定罪判刑,一些在现在看来并非严重犯罪的行为,当时却受到了过重的处罚。例如,一青年因酒醉路边小便就被定为流氓罪,处刑 15 年并被送往新疆劳动改造。这种单纯将刑法作为打击工具的做法,忽视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理念的进步,刑法应成为既惩罚犯罪又限制刑罚权的 “双刃剑”。这意味着要纠正国家权力至善和工具主义的观念,强调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从一把单纯的刀转变为双刃剑,既对着犯罪分子,也对着公权力机关。 而第六章 “天生犯罪人” 探讨了犯罪是否存在生物学原因这一复杂问题。一些案例研究似乎表明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存在关联,比如某些犯罪者被发现染色体异常。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基于这些生物学因素就认定犯罪是天生的。例如,曾有研究认为拥有 XYY 性染色体的男性可能有犯罪倾向,但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社会环境、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等。一个生活在充满爱和良好教育环境中的人,即使具有某些所谓的 “犯罪基因”,也不一定会走上犯罪道路。 第七章 “法治的妥协” 讲述了在法治实践中,有时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做出妥协。罗翔老师结合自身处理刑事案件的经历,提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的顾虑,可能会使一些本应无罪的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决。这反映出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各种利益和制度因素相互交织,影响着正义的实现。但这种妥协不应是无原则的,而是要在坚持正义的前提下,考虑现实因素,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法律与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我们既要关注刑法理念的正确转变,避免权力滥用;又要认识到犯罪成因的复杂性,不能简单归因。同时要理解法治实践中的妥协是必要的,但必须坚守正义原则,不然就会丢掉了法律的初衷、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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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钟童发布于:2024-10-05 18:33:31
《西窗法雨》10.5  45-60页 今日读到《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篇章时,颇有感慨。刘星教授在此篇章中论述了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人们从自己应该做什么到逐渐认识到自己可以做什么,也就是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但是多数人都认为,是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刘星教授指出,在西方人那里,还有一种权利名为自然权利。通过*的例子,解释了何为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因为人具有人性和理性,从而具有先于法律权利的一种权利,它是自然存在的,而不是由国家的法律决定的,而是作为人类生而具有的。西方人对自然权利的这种坚持,也在后世得到肯定与尊重。我们今时今日都知道天赋人权,都将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三者认为是我们自然权利的重要部分。自然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之一,为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导向。在今后构建社会和平,社会正义的道路上,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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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05 19:03:59
《乡土中国》10.5 ,26-34页 这一章讲的是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作者以“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俗语揭开“乡下佬”自私的毛病,引发我的思考。好像不止乡下,所谓“城里人”其实也不敢否认这不是自己的信条。一说到公家的,大家会想办法占一点便宜,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是不好的,但是好像很少人真的能不这么做。作者提出中国的社会格局是以自我为中心,向外辐射出去,就像一块石头丢在水面所推出的一圈圈的波纹,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一切价值都是以“己”为中心的主义。我发现这与《大学》中的“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不谋而合。你如果说他私,他可以为了家而牺牲族,因为家在他眼里是公的。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所以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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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05 20:21:35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5日,103~154页(电子书)。在对“救人反被讹”高度警觉的当下,不少人们对“救与不救、帮与不帮”存在犹豫。书中有一句话让我感触良深:“法律当好社会道德的保护神,每一个做好事的人才不会有后顾之忧,那些企图讹人钱财者,也才会知难而退。”如果有法律保护,那么救人者是否就再无后顾之忧?我认为是肯定的,当法律为善者发声,恶意者也将退缩,慢慢地,想必和谐社会指日可待?国无法不立。法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知法懂法学法用法,让法护航生活,让法丰富生活,最终塑造一个法德共立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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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05 20:39:52
《法律的悖论》 10月5号 69-122页 今天阅读了《刑法:既是独立的,也是补充的》和《刑罚:轻罪重刑,还是轻罪轻刑》。在头一章中,定罪量刑不是纯粹逻辑性的推理活动,它必须要考虑民众的常情常感,法律不是智力游戏;人类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瑕疵的;必须要慎之又慎。对于没有道德可谴责性的行为,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得多。刑法只是最后法,还是应该留下足够的空间给其他法律。法律要留有余地,不仅仅是受害者,罪犯也不能轻率对待。所以刑法最应该是做“减肥”的法律。在下一章节中,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量罪定刑,法律没办法给出最优解,只能是提供一个相对较好或者说不是最坏的方案。体现了法律是追求和道德之前微妙的平衡感。法律也无法做到绝对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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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钧皓发布于:2024-10-05 20:55:17
《西窗法雨》10月5日 40-60页,今天想讲的是读《法律与公正》带来的感受,作者用一桩汽车合同纠纷案引出了法律与公正的复杂关系。他指出法律作为公正的化身,常常被人们崇拜,但当法律条文不公时,公正本身应成为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在追求法律适用的平等时,内容上的平等同样重要。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目的与价值的体现。但在下一章《恶法非法》中,作者又列出了纳粹时期的法律是否能称为法律的问题,我们当然希望法律神圣,做到恶法非法,但是仍要思考神圣这个词本身并不客观,仍然是一种价值判断。这样又能牵扯到另一个问题:我们如何确保我们口中的正义与他人的正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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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欣发布于:2024-10-05 21:05:17
《圆圈正义》,10月5日,33-52页。罗翔老师在书中指出,法律不应只是作为打击犯罪的“刀把子”,而更应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 序,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护无辜者不受冤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这种观点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确保程序正义和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这句话非常形象地表达了公正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司法不仅是解决具体案件的机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当公众对司法失去信任时,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就会动摇,可能导致普遍的不满甚至是对法律制度的彻底失望。我们都应该努力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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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何秀慧发布于:2024-10-05 21:23:02
《是非与曲直》,10月5日,50—75页。作者在文中讨论了医学与法律两个方面的问题,他针对患者知情权而提出“强化患者知情权和最后决定权”。深入地并且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患者与患者家属知情同意的重要性,他在文中针对亲属签字制度进行分析,权衡利弊,为我们展开论述了这一项制度对个人家庭以及整个中国社会的重大意义。同时,他为亲属签字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并从不同的国家如日韩等国向我们展现亲属签字制度的实践过程以及其社会意义。这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亲属签字制度是更务实更可行的制度。同时,他引用美国著名的特瑞安乐死案件和维嘉案,为我们展现国外同样遵循尊重个人意志,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制度。在文章的最后,作者论述了外国经验对于我国法律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会给我们带来重要的启示。但是,我们不能完全听信于权威,完全地诉诸权威,要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并且对如何衡量合法权益,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他认为这需要精细的平衡。这对我们未来的法律学习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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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韵晨发布于:2024-10-05 21:48:06
《是非与曲直》,10月5日,(电子书)50–58页。读完后,我得知《是非与曲直》中的药家鑫案围绕死刑展开对罪责自负与殃及效果的讨论。药家鑫将人撞倒后连捅八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又撞伤马某和石某。三月后,随父母到公安局如实供述*事实,然后经法院判定执行死刑。药家鑫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和对死刑的思考,作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案件背后的法理和社会影响。我认为因为药家鑫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巨大的舆论压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意见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甚至可能对司法机关的判断产生干扰。朱苏力教授强调,司法机关应该在舆论的压力下保持独立和公正的判断,对此,我有深刻的认识。同时,社会上一些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和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案件背后值得反思的问题。我认识到了,在理解法律案件时有多种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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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朱文帅发布于:2024-10-05 21:59:57
《西窗法语》10月5日1-41页。读完第一个章节《苏格拉底的慎重》的时候,即能发现作者确实厉害,寥寥数语 便能引人思考,读完此故事,想到了一句话,存在即是合理。世上的事你认为是错的,但也总有人认为是对的,你永远无法说服所有人认同你的标准,所以不要将自己的标 准强加给别人,如书中所言“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只有暴力”。 看到第二章节《法上“法”》说西方世界的“法”是宗教,中国的“法”或许是情理吧,这小节看的不是很懂,可能是我限于表面的对与错的胡同里了吧。 第三章节《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此小节让我想到了最近在看的一部韩剧《当你沉睡时》其中的某个情节,剧中的加害者施暴导致被害者脑死 亡,而被害者是器官捐赠者,为了器官捐赠没有等到正常心脏停跳而是提前做了器官捐赠手术,由医生截断动脉而使得心脏停跳,然韩国刑法中规定脑死亡不能认定为刑事上的死亡,只有心脏停止跳动才是刑事上的`死亡,加害者的律师便利用这项规定提出加害者无罪,医生才是真正杀死被害者的人的论调,若不是男主力挽狂澜,加害者恐怕就要逍遥法外了,从这个情节也同这小节一样看得出来法律存在着固有的漏洞缺陷需要人的智慧来补足,但是就算是法律存在固有的漏洞缺陷,人们还是需要法治,因为依靠人的自觉自律保障度确实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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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05 22:04:46
《社会契约论》 10月5日 第50-75页的内容让人对社会契约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卢梭在这些篇幅中深入探讨了主权者与公民的关系,强调了公意的重要性。这让我认识到,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公民共同意志的基础上,每个人在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的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保护和自由的保障。卢梭对法律的阐述也发人深省,法律应是公意的体现,公正地约束着所有人。这启示我们,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只有当每个人都为了公共利益而努力,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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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裕敏发布于:2024-10-05 22:21:11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0月5日,1—14页 这本书有关20世纪末的中国社会、司法与法学。 作者在2000年写下第一版,在2010年写下在版序。在新版序里他语出惊人。“我渴望速朽。”它认为社会需求构成了文本的意义,如果今天他的书还有价值,只能说明他想要解决的社会诉求没有被解决掉。 在关于“地方性知识”论述中,他认为知识是具体的,且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法律不仅与抽象知识有关,也与实践有关,且要对当事人了解;关注地方性知识并不导致知识点封闭,相反应该保持思想开放,更多地去关注自身和周围普通人的经验,关注相关的学科,而不是只盯着外国学者观点。“只有看到了别人,才能理解自己。” 在导论中,作者苏力提出来这本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即“为什么司法?为什么基层?为什么中国?”这给刚开始学习法学的我带来了一些对法学问题一些思考方向,并带着这些问题跟着作者进入到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主题。我了解到,法治已经成为一种公众的信仰,在实践层面它也是一种具有立法意义的活动。而在面向基层的层面,法学应该为大众服务,要帮助真正需要法律的普通人。并且,中国的司法制度应该关乎中国的社会实际,正如同现在的“中国式现代化”所强调的那样,而不单单是把西方当作所谓“正统”做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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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曼怡发布于:2024-10-05 22:21:52
《洞穴奇案》(电子书)10月5日,51-71页 富勒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在任的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五份判决依据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以尊重法律条文和维持法治传统为总论,两位大法官支持有罪判决,两位大法官则分别以探究立法精神和以常识来判断认为无罪,另外一名大法官以不能解决本案的有关法律疑问为由,宣布退出审理程序。由于纽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意见不一且观点论证针锋相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 案件涉及法律与道德的衡平、正义与人情的取舍、形式与实质的法理思辨等法哲学的基本命题,正义是什么?全体探险者宁可坐以待毙活活饿死也不伤害他人是正义,还是吃掉一个人让其他人活下来是正义?我们可以坚持“绝对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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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邓雅涵发布于:2024-10-05 22:37:42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10月5日,电子书45~60页 肖案后,许多专家呼吁修改法律,效仿西方。书中仍围绕该案,通过中西方法律对比展开论述。当案件出现争议点时,部分学者会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我了解到,诚然,尽管当今中国的法律还有待完善,但这不意味着西方的法律就是铁律标杆。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各自的文化特点和历史渊源,对同一概念的解释也存在差异,不可盲目搬用,更不可视其为标准。社会发展很快,我国的法律确实需要不断调整,使其与时俱进。但修改法律需要理性斟酌,而非意气用事喊口号,更不能将对裁定的不满宣泄到法律条文上。我明白,在发表意见之前,自己需要先尊重和理解法律,不被舆论左右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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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05 22:48:45
《法学野渡》,10月5日,18~32页。今天阅读了《卷二 最古老的学院 最古老的专业》。篇章分为无法学便无大学、再老也有根、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模式这四个部分来介绍。我从中了解到法学的发端,以及各国在法学方面不一样的教学方式,也明白了各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共性。今天的阅读内容加深了我对法学的了解,让我更加清晰自己的规划,对我之后的法学学习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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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丁晓楠发布于:2024-10-05 23:15:10
《西窗法雨》,10月5日,22-30页。法院的审查权力,文中提到,在中国常识里,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而1801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告诉我们西方国家有时看重是否违宪。这不禁让我想到最近几年推进和实施党领导下的合宪性审查,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切实保证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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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05 23:23:15
《圆圈正义》,10月5日,20-30页,继续读罗翔老师的作品,章节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当生命中缺乏一个终极的敬仰对象,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置于生命中最重要的地位,形成无法抑制的自恋”自恋让人与人之间充满仇恨,仇恨带来恐惧,恐惧制造更多仇恨。人的本性喜好拉帮结派,甚至不惜“互拉仇恨”,其中的根源在于人的自恋。恐惧让人选择联盟,盟友门在对抗其他群体中获得了极不稳定的短暂的安全。联盟会让群体之间的冲突加大,产生更大的仇恨。仇恨是爱的缺失,是一种无望的虚空,唯有真正的爱可以填满这种虚空。于现实而言,在人们的眼中,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竞争对象,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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