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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在决策前、中、后的各个阶段吸收民意、汇集民智,通过听证会、意见征集等方式,确保政策制定兼顾各方利益和诉求,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不仅保障投票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更注重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权利的实现,如教育、医疗、住房等关乎民生福祉的权益保障。
民主集中制确保了民主决策与高效执行的统一,避免了西式民主中常见的效率低下和利益集团操纵,使得决策既体现民意又高效落实。
建立健全了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在内的多元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腐败,保障人民利益不受侵害。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随着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变化,民主形式和内容持续创新,确保民主制度永葆生机活力,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体现在其涵盖的范围和参与的群体上。它不仅仅局限于选举环节,而是贯穿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决策、政策制定等。同时,这种民主不是零散性、碎片化的民主,而是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决策等都放到民主范畴中进行考虑。此外,全过程人民民主不设置排他性的社会条件,保证所有人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这体现了其广泛的参与性和包容性。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其能够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人民的投票权和参与权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通过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凝聚各团体、各阶层的意志,形成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从而确保各项决策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管用的民主,这是因为它能够引领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超越了只代表部分利益的局部政治,还原了民主政治本应具有的公共性与普遍性。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