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一班5月31日思修易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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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程朗发布于:2017-05-31 14:50:03
人无德不立,国无法不治。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对于社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两种重要的调整机制,共同维护人类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结合现实谈谈你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理解。 请各班班长根据主题拟订题目组织同学讨论,注意请同学们在回帖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方便老师统计考核。 格式:班级+姓名+学号+内容 本次讨论计入平时成绩,请同学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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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方雪吟发布于:2017-05-31 16:16:40

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尽管从进化理性主义上说,法在根本上也是长成的,是累积方式进化来的,非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国贸一班方雪吟16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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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方雪吟发布于:2017-05-31 16:17:26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当然法的确定性也是相对的。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当然道德的这种特征,也是一种优长,可使道德在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空间。

国贸一班方雪吟16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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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方雪吟发布于:2017-05-31 16:18:10

与此相关的是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法的评价是以法的专门化、职业化为背景的,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之上,也建立在对法律概念、知识、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因而具有最基本的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而道德评价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

国贸一班方雪吟16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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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程朗发布于:2017-05-31 17:34:49
国贸1 程朗 1642140 一个国家如果只讲规则,渐渐的,道德也会回归。如果一个国家只讲道德,那么最终道德和法律会一同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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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程朗发布于:2017-05-31 17:36:05
国贸1 程朗 1642140 道德可以粗略的分为两种,一种像是不得违反的基本底线,比如不得作弊;另一种则是需要不断接近的高高在上的目标,比如要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这个分类当然是很含糊的,但多少还是可以从日常生活中体会出来。法律与前一种底线型的道德往往契合的很好,因为底线型的道德约束的往往是整个群体无法容忍的行为,但后一种目标型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就不那么明确了。因为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目标型的道德更关注人的内心觉悟,而这是法律管不到的;另一方面,目标型的道德在多元的社会里往往不那么容易达成一致,要变成强制性的规则争议不小。所以现代社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往往会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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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程朗发布于:2017-05-31 17:37:02
国贸1 程朗 1642140 如果法律变成了和伦理道德一样的“善恶标准”去看待万事,这个世界就会充满争吵和血腥。 正因为这个世界五彩缤纷,人性复杂多变,道德没有标准,善恶扑朔迷离,真相易于伪装。 人类才在数千年的文明演变发展中,明白了真真的铁则:依法治国——法律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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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海洋大学-程朗发布于:2017-05-31 17:38:30
国贸1 程朗 1642140 如果法律变成了和伦理道德一样的“善恶标准”去看待万事,这个世界就会充满争吵和血腥。 正因为这个世界五彩缤纷,人性复杂多变,道德没有标准,善恶扑朔迷离,真相易于伪装。 人类才在数千年的文明演变发展中,明白了真真的铁则:依法治国——法律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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