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雏形:1930年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也通过一份内容和文字基本相同的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最早一部人民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当时的革命成果,确立的原则被后来多部重要文件广泛运用,是中国宪法的雏形。
临时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7章60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以及国家各个领域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和制定宪法之前,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第一部宪法: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负责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修订:
1975年和1978年,宪法经过两次大的修订,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修正的内容没有适应国家的新变化。
1980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做了五次修正,成为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143条,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遵循特定程序,其实施则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国家还专门规定了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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