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涵盖国家的根本制度,如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的性质,如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2.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无效。同时,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3.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程序也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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