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下: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基础权利,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公民能够通过这些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诉求。
人身权利
-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社会经济权利
-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文化教育权利
- 受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文化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不得有*国家等行为。
- 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要求。
-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如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等。
-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国家是公民的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 依法纳税:公民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等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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