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
● 修改:修改权专属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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