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划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总体运行规则,涉及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性问题,这些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普通法律只规定某一方面具体问题.
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在制宪程序上,通常有临时性或专门性的制宪机关。在修改程序方面,提案主体特殊,在我国需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正案;通过程序严格,我国宪法修正案需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普通法律过半数即可 。并且,有些国家还会对*内容进行限制.
本质的阶级性
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形式确认本阶级斗争成果、巩固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其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和影响.
公民权利的保障性
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从历史发展看,其确立目的就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宪法通过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同时也为其他法律中公民权利的设计和规定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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