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负有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原则: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是“政权组织”“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是基础,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行政机关集中地处理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行政事务,并以此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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