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重要国家制度,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 - **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贯穿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1975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条文从1954年宪法的106条减为30条,产生于*,具有大量文革语言和浓重的文革色彩. - **1978年宪法**:1978年3月5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4章60条,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但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通过之初便已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随后又作了两次修改. - **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即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 ,后经2018年修改,总条文增至143条。它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社会主义发展经验,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体现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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