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部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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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刘静怡发布于:2024-12-03 18:39:57
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通过确认国体、基本经济制度、政体以及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等权利,多方面体现了该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04年,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都是重要的人权体现.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其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我国通过人大、政府、检察院等之间相互监督等方式,保障公民权利. 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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