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普通法律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内容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如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
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如民法典主要涉及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
效力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必须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相对较简单,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过的法定人数要求也相对较低。
涉及方面:
宪法具有综合性,涉及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国家、社会、公民等各个方面。
普通法律通常只涉及特定领域或方面,比较单一。
规范方面:
宪法具有纲领性,既规范现实,也提出目标要求。
普通法律主要是对具体事项的规范和调整。
稳定性方面:
宪法通常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因为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不宜频繁变动。
普通法律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对较频繁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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