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这一原则旨在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明确了基本人权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权力制约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模式,而是通过民主集中制来实现权力的统一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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