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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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杨怡轲发布于:2024-12-03 10:07:04
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同时,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也严于普通法律。比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公民权利的保障性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内容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宪法中居于支配地位. 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从根本上确认了民主制度的地位,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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