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宪法阶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大政方针和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
二、正式宪法阶段
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
这部宪法共4章106条,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内容。
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后期,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内容相对不够完善。
它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不足,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大量补充。
它共4章60条,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
第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
这部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
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三、宪法修正案阶段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1988年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2004年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2018年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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