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在特定购物场景下冷静思考和改变购买决定的权利,促使商家更诚信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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