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该法经过了1990 年 6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后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以及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国旗的定义与制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 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且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2. 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与机构:
• 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机构包括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等。
• 工作日升挂国旗的机构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3. 特殊时间与活动升挂国旗的规定:
•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4. 升旗仪式相关规定:
•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5. 下半旗的情形:
•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6. 国旗的使用规范与禁忌:
•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7. 国旗图案的使用限制:
•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8. 教育与宣传责任:
•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9. 管理与监督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10. 法律责任: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