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的使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点: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特定机构所在地,这些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在工作日应当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在开放日应当升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升挂国旗。
此外,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也可以升挂国旗。需要注意的是,升挂国旗时应保持国旗的整洁与尊严,避免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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