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三)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