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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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10-11 12:03:01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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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11 12:09:10
《刑法罗盘》 10月11号 1–115页(电子版)开篇就以讲述阿奎的经历来提出“法律并非权力任意操控的工具,它要追求永恒的公义”等法律观点。以“我们今生活着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超越今生”作为代序的结尾。理想高于现实,理想可能暂时无法实现,但理想永存心中。《入罪之前》以软暴力、生产假药、售卖假药,物品走私等为例子,论述了刑法中对于种种行为的处理。秩序的维护者如果不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可能异化为新的破坏秩序的力量。权力就像一头野兽,必须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不存在脱离道德价值的理论,法益论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念。我认可法益要以道德为指引,但你不能一直攻击法益而无道德因素。伦理道德限定了法益的惩罚范围。一种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伦理所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我认为法律是伦理道德最后的底线,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延伸。以《我不是药神》为例,理性地说,绝大多数人认为的善良也未必是真正的善良。说到底人都有局限性,“认为”也有局限性,当下的选择也只适用于当下。通过这一章认识到法律是基于人们普遍的认识而制定的,所以具有时代性,同时也必然有其滞后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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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11 12:11:15
《法学野渡》,10月11日,115~129页。今天阅读了《卷八 在有航标的河流上淌过》。我深知,有目标并做出相对应生涯规划对于一个大学生的重要性。睿智的人,善于分析事物的发展情况,能够抓住事物的特点,成竹在胸,料事如神,成功的预测事物的发展方向。生涯规划是一个过程,是一种面对生涯发展的态度,种子未必能马上发芽,但只要能耐心等待,一切皆会慢慢实现。我们向往着美好的明天,所以一直为着心中的那个梦而奋斗。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换个角度理解,就是对我们心中的那个蓝图的描绘。我们对自己进行了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就是给自己的梦想插上翅膀。远大的理想总是建立在坚实的土地上的,青春短暂,从现在起,就力争主动,好好规划一下未来的路,去描绘这张生命的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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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欣发布于:2024-10-11 12:17:01
《圆圈正义》,10月11号,87-98。下跪:老妪向作者两次下跪,仅仅是因为“我”帮她问了路,并且帮助她去到司法援助中心。人在绝望、走投无路之时,面对伸出的援手,哪怕仅仅只是小小的一次帮助,也会觉得那就是黑暗里的一束亮光,冰冷雪夜里的一星火光,让人倍觉温暖,因此才会毫不犹豫地下跪,不过,这一跪应是包含着许多辛酸无奈和苦楚。02年,老妪的儿子在北京打工,却平白无故被误解入狱,之后虽然清白得到证明但是他却已经精神崩溃成了疯子。二十多年前我们的法制体系可能还不够完善,无法全面地维护社会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的全面落实仍需要我们的不断推动。狂人罗大拿的故事:本章节提到“知识常常让人自高自大”,诚然有的人会因为自己比别人多些知识而认为自己高人一等,但是对知识的渴求,最终通向的不应是自高自大和自恋,而应该是更多的好奇心,以及“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的清醒认知。我们都应该在获取知识时时刻警醒,以谦卑平和的心态前行,广泛地学习,做到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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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杨嘉欢 2024-10-11 12:57:30

人总会遇到在黑暗中迷茫的时刻,只需一点点星光便能照亮前路,而书中“我”在这种情况下向老人伸出援手,小小的指路,却对这个作为母亲的老人有巨大的帮助,所以老人才会毫不犹豫的下跪,是的,其中可能包含一些心酸无奈和苦楚,但我想更多包含的是无尽的感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要泯灭自己的善心,乐于助人一向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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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红娟发布于:2024-10-11 12:18:32
《洞穴奇案》 10.11 p150—200 读完《洞穴奇案》第 150 页到 200 页,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在这部分内容中,对于案件的探讨愈发深入和复杂,各种观点的碰撞令人深思。法律与道德、生命的价值与选择,这些看似清晰的概念,在极端的情境下变得模糊且充满争议。 书中对于人性的剖析让我印象深刻。在绝境之中,人们的行为往往是出于生存的本能,但这种本能是否能够成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借口?这引发了我对法律本质和目的的重新思考。法律应该是绝对的、不容变通的规则,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 同时,这部分内容也让我感受到了思考的力量。不同的法官从各自独特的角度出发,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判决依据。这让我明白,对于同一个问题,我们不能局限于单一的视角,而应该多角度、全方位地去分析和理解。 总之,这几十页的内容仿佛是一场激烈的思想交锋,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明白,在复杂的世界中,没有绝对简单的答案,只有不断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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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冼卓凡发布于:2024-10-11 12:21:23
《电车难题》10.11 第31-60页,作者通过引入更多的道德哲学理论,如功利主义与康德伦理学,深化了对于电车难题的分析。这些理论的交锋让我认识到,道德决策不仅仅是关于行为本身,更是关于行为背后的原则和价值观。 书中对于“最大化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的讨论,让我思考了行动的最终目的是否应该是追求最大的整体幸福。同时,康德的道德哲学则强调了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而不仅仅是结果。这种对行为意图的重视,挑战了我对于结果导向的道德判断的固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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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邢彦薇发布于:2024-10-11 12:30:30
《乡土中国》,10月11日,67-71页, 读完《无为政治》这一章节,我对乡土社会的政治结构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乡土社会中,“无为政治”并非真正的无所作为,而是一种顺应社会自然发展的治理方式。 这种政治形态源于乡土社会的特殊性质,人们依赖土地,生活相对稳定,社会变迁缓慢。权力在这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同意权力”,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平衡。它既保证了社会的稳定运行,又避免了过度干预带来的混乱。 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不同社会环境需要不同的治理模式。在现代社会,我们虽不能完全照搬“无为政治”,但可以从中汲取智慧,在尊重社会规律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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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嘉欢发布于:2024-10-11 12:51:00
《圆圈正义》,10.11,72-89页,[狂人罗大拿的故事]中讲到罗素是著名人物,但“我”并不羡慕,他多情,自恋,狂妄自大,不爱身边之人,我想这是因为他在成功之时,没办法做到谦逊反思的结果,太过虚荣,会使人一步一步走进狂妄自恋的深渊。下一节讲到马丁·路德·金在遇刺前一晚所做的演讲,深受感悟,我们并不知道我们何时会胜利,也许永远不会,但重要的是,我们一直在努力,也许不会有结果,但如果不努力,一定没有结果。如同近代中国许多仁人志士救国一般,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何时会胜利,却一直努力。其中还讲到撒玛利亚的故事,也许我们的温暖举动,会改变很多,我们不要去想如果我们做了,我们会怎么样,而应该去想,“他们会怎么样”。下一节是[师生之道],讲到作者遇到的老师,以及从中感受到的“祝福”,我们在得意之时,应该感谢身边的人,感谢你所有的资源,将这些“祝福”传给后人。“当自卑视己,切勿狂妄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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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11 13:00:05

《法治的细节》,1011号,120-129页。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的话:“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我国自古以来就以“仁德”称天下,在我国,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对于见义勇为的评判,应该更具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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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洵钰发布于:2024-10-11 15:29:03
《公司法学》,10月11日,141-160 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公司的四大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每个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职能和权限,它们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门面”,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他们不仅拥有经理权,还有对外文件签署权。然而,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并非无限制,公司内部和法律都可以对其权限进行限制。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则可以对抗第三人。 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决定机构设置及经理任免、报酬等。董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在公司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监事会则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运作,并对公司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事会往往被视为“形同虚设”,其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引发了我对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思考。 股东会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和更换董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在公司法中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充分保障。 在阅读这一部分时,我深刻感受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能够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还能够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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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蓝佳乐发布于:2024-10-11 15:33:23
《正义的回响》53~58,第七章【官方通报何以引发舆论热议】 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对社会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时往往会通过网络在社交媒体上向社会跟进案件。这期间不乏社会的追问与质疑。后*时代,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和立场有选择地相信事实,如果错过澄清的最佳窗口期,案件往往会发酵成连续剧都难以达到的效果。 报道的标题也非常有学问。如文中提到的一篇案情通报,标题称“犯罪嫌疑人任某贞慑于公安机关强大威力,已于17日凌晨畏罪*身亡”,这一表述暗含了犯罪嫌疑人死亡与公安机关施压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让人遐想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因为何种原因。总之,案件报道不仅要考虑是否能讲案情通过简单明了的话语阐述清楚,还要考虑阐述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和舆论,法律表述有理有据,少扣帽子,少贴标签,少喊口号,在文末对未查清事实应该留有余地。字字句句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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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婷婷发布于:2024-10-11 18:00:51
《是非与曲直》,10月11日,188-220页 ‌第五章涉及的是隐私侵权的法理思考。文本从李辉质疑切入,对中国学界以公共人物与普通人物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其中主要讨论了中国学界对公共人物与普通人物关系的看法和处理方式。通过李辉质疑文怀沙事件这一具体案例,作者深入分析了公共人物在学术界和公众视野中的地位、责任以及他们与普通人物之间的关系。这一章节不仅涉及对公共人物的道德和责任的要求,还探讨了学术界对于这些要求的实施和评价标准。在这其中,我更好地理解了公共人物在学术界和公众视野中的角色,以及他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更重要的是,在隐私权的法理重构的小段中,我了解到了学术界对公共人物的道德标准与社会责任有着严格的考量。‌ 由于公共人物作为社会精英群体,其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而社会也正积极的去培养这样的社会人才,社会公共人物,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成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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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11 19:07:29
《社会契约论》10.11 第 200 至 225 页: 在这部分内容中,卢梭对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他强调了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指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求每个人为了公共利益而付出。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并非自然形成,而是需要人们共同努力去构建。 卢梭对于主权在民的阐述也令人深思。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者。这提醒我们,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监督政府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同时,这部分内容也让我反思现代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我们是否忽略了公共利益?我们是否真正理解并履行了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通过阅读,我更加明确了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使命。 总之,这几页内容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发,让我对社会契约和公民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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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裕敏发布于:2024-10-11 22:36:48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0月11日,75—86页(电子书)。这一节很具体地梳理了地介绍了行政职位(如院长、庭长)是如何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并不像法学界一些批评说的“只审不判”。实际上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变形了,一方面审判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混同,一些做法形成了惯例,就具有了制度的意味;甚至审判制度反倒成了行政制度的附属,事实上独任法官必须在庭长、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审判活动。但是 这种职能交错也有其他的特色,——“民主化”的集体决策模式。决策权的分散使得其中每个人都对最终决策有一定影响,审判制度和行政请示互相强化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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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11 22:39:23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11日,606~745页。有关遗体捐赠的话题,若是死者生前同意遗体捐赠,那结果就简而明了。但若死者生前未签遗体捐赠书(死后的他就从民事主体转化为民事客体),要想捐赠他的遗体,就需要全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戚同意才可捐赠,缺一都不可!这提现了法律的严谨性。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律师便是因此产生的职业。为什么有律师?为什么辩论?都因为法的不确定性,法不一定是正确的,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律师之言亦如此。但律师皆是以法律为基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便引出了一个问题:谁对谁错。为什么被告也有律师辩护?为的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啊。原告想的必然是重罚被告,那被告就该被重罚吗?不一定的。所以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律师便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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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曼怡发布于:2024-10-11 23:04:49
《洞穴奇案》10月11日,145~156页。特朗派特法官从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和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等角度陈词,最终赞成支持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如罗翔老师说的:“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此外,还有其他类似案件,如连体婴儿切割案和击落恐怖分子*飞机案,它们涉及到生命权的比较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洞穴奇案还引发了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讨论,有人认为民主容易导致多数暴政,而法治应该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洞穴奇案引发了对生命权、道德情操和法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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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11 23:17:39
《法治的细节》10月11号 160-171 今天读到“踹伤*者,见义勇为的尺度”一节。书中胡某与女同学杨某逛街时,杨某遭人故意*,二人查看监控后报警,但嫌疑人在等待过程中逃跑,胡某追击其至停车场并飞踹致其倒地。后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被刑事拘留。书中写到案件中,胡某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具有扭送的性质。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因此,如果胡某欲将*者送交公安机关而被拒绝,由此引发的强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最后,解除了对胡某的刑事拘留,而*者处行政拘留15日。 书中还提到“假想的扭送”,即主观上想将犯罪分子扭送至司法机关,但客观上所扭送的仅仅是实施治安违法的行为人。但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 书中这段:“刑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让它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的润滑剂让法律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揭示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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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杨钒发布于:2024-10-11 23:57:47
《刑法学讲义》10月11日 51-81页 今日阅读篇目中《犯罪排除事由》一节作者通过举粪坑案、叶永朝故意*案等案例,分别从正当行为的紧迫性和适度性为我们介绍了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两个概念,并抛出问题:在看待社会案件时,是习惯用理性去思考批判还是代入当事人的立场?对此我认为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首先,理性思考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能力。它要求我们基于事实和法律原则来分析案件,避免情绪化的判断。正如罗翔教授所言,法律人的判断需要理性,同时也需要感性。理性可以引导感性,没有感性的理性可能变得冷酷。因此,在看待社会案件时,我们应首先尽量客观地理解案件的事实和背景,然后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来评估案件的处理是否恰当。其次,代入当事人的立场则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案件中的情感和道德因素。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理性,而是要在理性的基础上,尝试感受当事人的情感和动机。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案件,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评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例如,在正当防卫的判断中,我们需要代入当事人的情景,但同时也要保持超脱的理性视野,以确保我们的判断既符合法律原则,又兼顾了人性和社会常识。最后,理性思考和代入当事人立场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我们需要在理性与感性之间找到平衡,既要避免过于教条和刚性的法律判断,也要防止情感用事导致的偏颇。在司法实践中,这意味着我们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尊重民众的常情常感,但同时也要超越民众的偏见,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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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高玉梅发布于:2024-10-12 00:08:45
《法学野渡》10月11日,199~212。这一卷中,学习方法的深化部分让我对法学的学习有了全新的认识。以前,我常常觉得法学知识晦涩难懂,不知从何处下手。但通过卷八的指引,我明白了深入理解法学理论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不再仅仅局限于书本上的条文,而是要学会从实际案例中去感悟法律的真谛。这种学习方法的转变,让我对法学的兴趣更加浓厚,也让我在学习的道路上更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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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朱佳娜发布于:2024-10-12 07:47:09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10.11,1-20(实体书),在开始阅读这本书前,我就在想,要怎样才算一名法律工作人,仅仅在阅读了前几页,它就告诉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仅有专业的知识和优秀的能力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职业伦理。正如这本书说的,对于一个法治国家,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没有大批甘愿为法律献身的法律职业人,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职业伦理道德是每个法律工作者应该有的,没有它,你不会真心想为他人服务,可能只是为了利益而工作,从而导致冤案的发生或社会的冷漠化。再者基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代的法律工作者更应心系大家,为大家服务。这本书接着便阐述了法律职业伦理的深刻内涵,首先是伦理在大意义上与道德相同,即其可为法律职业道德,道德一词我们应该更清楚它是什么内涵,即依照正确道路并辅助以好的德行,又如法国霍尔所言,做善事,为他人幸福尽力、扶助他人,就是道德。法律工作者便应有这份认知,有这份职业道德,方能发挥自己服务社会的作用,而不是谋取利益。法律职业很多,包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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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朱佳娜 2024-10-12 08:00:04

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伦理是这些岗位应当具备的。每个职业都有它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法律专业也是,这份道德可以调节行业内关系,行业与社会联系,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善恶,荣辱的标准,所以作为该专业的学生有必要为此了解,也是我阅读此书的目的之一。这本书也很好的很详细的解释了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包括什么特征,通过这段的阅读,我初步了解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它和其他与法相关的职业道德间的区别。那么法律职业伦理的客体又是谁呢?这本书解释了,它的客体有法律职业伦理价值,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行为,从内到外,从心到行动。此书对我思考如何从事法律职业有着指导作用,它让我反思,我如果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应该如何做,此后我会继续阅读,以此寻找我的职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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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12 09:19:29
《圆圈正义》,10月11日,98-109页,章节不要轻易的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人有资格进行道德谴责,只是不要轻易地抡起道德的大棒,德行之路,高山仰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自律。因此,在开启道德谴责的阀门时,一定要进行自我反省,这样才能让本能的愤怒在正确的渠道中运用并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不是使人“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也。”道德谴责的正确打开方式是指责他人的同时先问问自己在那样的情况下是否也会像自己想象的那样勇敢是否也会秉承自己所认为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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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茹愿发布于:2024-10-12 22:41:44
《正义的回响》,10月11日,110-122页。本章中主要讨论了官方通报何以引起舆论热议。后*时代,民众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立场有选择地相信事实,因此官方通报应该第一时间让民众获知*,且案情通报的细节,应当以人为本。我想,官方通报要想保证好自己的公信力,必须做到像作者所说的,事实简洁、逻辑清晰,法律表述有理有据,少扣帽子,少贴标签,少喊口号,在文末对未查清事实应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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