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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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炤羿发布于:2024-09-29 18:44:58

法学书籍阅读打卡活动1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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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容乐发布于:2024-10-04 09:07:14
《法律的悖论》,10月4日,57~65页。今天我将开始阅读章节《罪犯:是自我决定的,又是被决定的》中的第一第二部分。总起中提到最古老的立场是自由意志论,人在自由意志的决定下选择了犯罪,因此要为犯罪承担责任,对犯罪人的惩罚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这种观点叫作决定论,即犯罪是人自由决定的结果。自我决定,还是被决定,这看似是一个悖论。自我决定论中,作者通过引用古典主义将人和机器人进行对比,再应用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引出:国家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既然人基于理性选择犯罪,自然也要根据他所了解的规则对他进行处罚。第二部分主要讲生物决定论。意大利和美国的案件生动形象地诠释了汉斯布鲁纳的研究:993年,他发表了研究成果,认为MAOA基因可能与暴力行为有关,并将之命名为“暴力基因”,他还认为这种基因是可以遗传的。龙生龙、凤生凤,家暴的孩子会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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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明宪发布于:2024-10-04 09:37:39
《圆圈正义》,10.4,20-31。虽是生日,仍继续拜读罗翔老师的书籍,受益匪浅,愿能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接着雾霾蔽日 , 但是不要害怕 , 太阳依旧在云端的寄语,罗翔老师在第三章“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深刻剖析了人性中自恋这一弱点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自恋,宛如一颗隐藏在心灵深处的毒瘤,不断侵蚀着我们的理智与情感。它使我们过度关注自身,产生各种偏见和仇恨。对站队问题,打派系仗中剖析出“人的自恋”之恶果,列举了良多自恋的产物,便导致严于律人,宽于律己。自恋-仇恨-恐惧-更多的仇恨的链条也便滚动起来。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自恋的表现比比皆是。比如,在学术领域,有些学者自恃才高,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屑一顾,甚至恶意诋毁。他们仅仅因为自己在某些方面的知识优势,就认为自己的观点是绝对正确的,无法接受不同的学术见解。这种行为不仅阻碍了学术交流与进步,还破坏了学术环境的和谐。又如,在社会阶层方面,一些人因为自己拥有财富或地位,就对底层劳动者抱有歧视态度。他们在享受着社会资源的同时,却忽视了他人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这种基于阶层的自恋和刻板偏见,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矛盾,也便酿成了更多的悲剧。何以解“自恋”?唯有爱。不是爱抽象的人,而是爱具体的人。只有学会真正地爱他人,尤其是爱那些我们不喜欢的人,才能打破自恋和仇恨的恶性循环。不要像卢梭一样忙着爱人类却忘记爱自己的五个孩子。要像特蕾莎修女一样,她一生都在关爱那些贫穷、患病和被社会遗弃的人。她不顾自己的艰辛,用爱去温暖每一个需要帮助的灵魂。这才是爱落到实处,也就是罗翔老师所说的“真正的爱永远是对具体个人的爱”,只有我们走出自恋走出仇恨,成为真正富裕的人。 第四章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则将目光聚焦于法律领域中的正义问题。通过对 “画圈” 这一行为的不同态度的分析,罗翔老师阐述了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的概念。应然正义是我们理想中的正义,是法律应该追求的目标;而实然正义则是现实中存在的正义状况,往往与应然正义存在差距。书中以古希腊著名的《安提戈涅》为例,生动地展现了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之间的冲突。安提戈涅为了遵循 “天道”,埋葬了自己的哥哥,却违反了克瑞翁的命令,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的抉择。应然正义一如客观存在的 “圆 ”, 它是法律永远的追求 , 虽不能至 , 心向往之 。类似的情况在现实法律案例中也屡见不鲜。比如,在一些涉及道德伦理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案件中,如安乐死问题。从应然正义的角度看,一些人认为患者有权在无法忍受病痛折磨且自愿的情况下选择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这是对生命自主权的尊重;然而,从实然正义的角度,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安乐死是非法的。(当然也牵扯到许多灰色产业以及是否符合当事人真正意思表示的问题,仍待法学界的争论结果)法律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就需要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思考如何平衡内心的正义追求与遵循法律的规定。 综上,在个人层面,人性的弱点和正义的追求紧密相连。我们只有克服自恋等人性弱点,才能更好地追求正义。同时,在法律领域,我们要正确理解应然正义和实然正义的关系,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这不仅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我们拥有一颗善良、公正和勇敢的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为实现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到“让我们微小的爱心改变我们 所能改变的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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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琪发布于:2024-10-04 10:55:39
《法治的细节》,10.4,64-83页。阅读第一章《法律与道德: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本节用电车案例、 “米丽雷特号”案例、 姚莉事件、连体婴儿切割案来对多人生命与个体生命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的比较, 告诉我们: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 ,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 。在危难来临时, 我们可以出于道德来牺牲自己保全他人,但不能演变为牺牲他人来保全自己。在法律中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需要有道德规则的指引。罗翔老师在文中说道:“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的指导, 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世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的目的的纯粹工具, 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 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这或许就是罗翔老师说的:“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学习法律不单单只是学习法律,更是学习道德,是要社会在法治与道德的相互作用下充满温情与正义。愿我们都能尊重生命,坚守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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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俊鹏发布于:2024-10-04 10:55:58
《正义的回响》,10月4号,236-429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正义的回响》第二章 “这个世界有神奇女侠吗”。这一章探讨了世界上是否有神奇女侠,让我深刻认识到现实中虽没有超能力的神奇女侠,但有无数坚守正义的普通人。比如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勇敢站出来为受害者发声的网友们,他们用自己的文字和行动传递着正义的力量。还有那些奋战在司法一线的法律工作者们,他们秉持公正,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受害者讨回公道。就像江歌案中,众多关注此事的人们持续发声,促使正义得以彰显;那些为维护法律尊严而努力的法官们,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作出公正判决。我们不能期待虚幻的超级英雄,而应依靠每一个人的力量,共同铸就正义的堡垒,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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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晨曦发布于:2024-10-04 11:10:27
《是非与曲直》10月4日 1-55/1266(电子书) 本次阅读章节为引论。作者苏力在引论中对于自己创作的原因与目的进行了诠释。首先他针对理论法学研究空有理论而不谈实践的问题感到困扰,希望法学生能够流动自己的视角,灵活应变地面对社会上的复杂难题。 为了解释得更加清楚,他列举了张扣扣案的律师辩词,对于律师所言“张扣扣不满几年前判决结果,出于被告人家庭与实施谋杀行为时有所收敛”大致的辩词,坦言了司法判决就算有问题,也不意味着判决当事人可以自行其是,因为司法本身就不大可能让冲突双方满意。他简明却一针见血的话让我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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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钟童发布于:2024-10-04 13:21:32
《西窗法雨》10月4日 1-44页 刘星教授在《女人和男人一样?》中,就中西方的女性权利以及男女平等的角度展开多角度的论述。 其实就像书中所说,尽管我们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善了,但是在实践中,女性仍然会遭到歧视,比如就业上。其实我也感觉,好像女权总是得不到一个良好的氛围来讨论一般。这些年来,网上只要提到女权,评论区总少不了一些挑起事端的人,最终评论区就变得乌烟瘴气的。刘星教授指出,这种现象应该从法律的文化背景进行反思。 我非常喜欢本篇章里的一段话:每个男女个人都可以是千姿百态、千差万别的。如果看到一个男性表现出感情用事、软弱依赖,或一个女性刚强理性、意志坚决,一点也不应该感到奇怪,这是十分自然的。我认为,这个世界没有规定女人应该怎么样,男人应该怎么样,所以真正的男女平等从来就不是男女对立,激烈斗争,应当是互帮互助的去实现的。在《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男女在这方面其实是可以达成理解,达成共识的。尽管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尚未得到实现,但我相信如果男人女人能放下根深蒂固的成见,互相理解,男女平等便不会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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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郭润威发布于:2024-10-04 13:31:12
《像法学家那样思考》,10月4日,41~102页(电子书)。本书第一辑名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目前我还在阅览见义勇为篇。见义勇为,不仅是个人高尚品德的体现,更是为共建和谐社会做出榜样。因此,在见义勇为方面就需要有法律界定与完善。书中举出一例,“江西省贵溪市青年潘某勇斗歹徒生受重伤后申报见义勇为,却因他此前犯有前科而被当地部门拒绝”,这令我深思:难道错一次就没有改过的机会了吗!?我认为是否定的,人无完人,这提现一些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有所偏见。由此,我认为在见义勇为的法律上,不应该存在过多偏见,而应就事论事。又如书中另一“马路救人案:老人救女童被撞牺牲”中,老人既被认定见义勇为,又被认定违反交通,二者并存,其实并不相驳。这很好的反映出法律的客观公正,老人虽“白璧微瑕”但也不损其见义勇为的英雄形象,这很有利于在社会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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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钧皓发布于:2024-10-04 13:51:40
《西窗法雨》 10月4日,15-40页。在这几个故事中,感悟最深的是《权利:天生的与永恒的》,这一章提到我们总是认为权利是由法律所给予的,但是却有另外一种权利即自然权利,是天生所具有的。而国家法律也必须尊重这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从这种观点上看,法律权利是对自然权利的一种肯定,而非恩赐。在下一章《死刑的存废》里,作者借用克鲁斯杀害小孩却判处终身监禁的例子探讨了有关死刑存废的问题,并讨论了中西方法律在这一点上的差异。在这一点上我认同不应废除死刑,死刑是一种极大的威慑,相比起终身服役而言。同时也应照顾到民众的朴素情感和司法期待,最后死刑犯在作出行为时,应当考虑到事发后应该承担的后果。虽然只是从功利角度的思考。当然,也确实应该慎用死刑。毕竟人死不能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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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洪露函发布于:2024-10-04 13:57:18
《法学野渡》,10月4日,7~22页,书中首先从法学的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法学是什么,并重点阐述了「的“法”字最可传达法律的精义。让我们明白了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关于法律条文的学问,更是对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的探索与追寻。这种对于法学本质的剖析,使读者能够在一开始就站在一个较为宏观的视角去认识这门学科。书中让我影响最深的便是“法学就是研究法律如何被创制、如何被应用,所以,法学本分上应属解纷之学。”启示我们,作为法律人,要做到当严谨胜于标新,守谨慎超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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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桐杰发布于:2024-10-04 14:49:05

 《法治的细节》,104号,21-40页。在本节中,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建立在道德和诚信的基础上。如果法治失去了道德,那么法就成了衡量利益大小的工具;如果法治不讲究诚信,那么法的公正便成了空话。在著名的“电车难题”中,看似牺牲一人而救四人利益更大,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当你拉动拉杆,看似你是见义勇为,实则是*。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但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法治不能建立在价值对比式的功利计算上。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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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锦欣发布于:2024-10-04 15:07:45
《杀死一只知更鸟》10.4第一章(未标页码)《杀死一只知更鸟》的故事发生在大萧条时期美国南方一个静谧的小镇,几桩离奇的疑案彻底打破了几个孩子平静的生活。初读第一章,故事以杰姆胳膊受伤开头,利用倒叙,讲述杰姆为什么受伤?讲他们芬奇家族以及父母的情况,又讲了他们住的这个梅科姆镇,杰姆和斯库特兄妹俩与迪尔相遇成为好朋友并一起开心的玩耍,在他们几个玩腻的时候想起来了怪人拉德利,引出了拉德利一家的故事,好奇心驱使着他们去试探拉德利的家。读完本章,对于怪人拉德利的现状和他父亲是如何将其变成一个幽灵的做法引起了我强烈的好奇心,作者通过镇上各色人物七嘴八舌的传说和截然相反的评价为下文埋下了伏笔,娓娓道来的叙事让人身临其境。本章读完我认为偏见源于刻板印象,而歧视源于偏见。在已有社会成文下,世界“非黑即白”的边界感早已不再,灰色交融才是常态。愿我们能够克服偏见,向往和追求美好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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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丁晓楠发布于:2024-10-04 18:22:25
《西窗法雨》10月4日,11~21页。政府旁边的法院,“水门事件”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博弈让我想到了“三权分立”,这也是这种制度的生动体现吧。在这一事件中,各级法院秉持原则,依法行使权利,不为总统行使特权,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那句“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法院就是法律的象征”令我由衷敬佩他们的法治精神。书中写到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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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李红娟发布于:2024-10-04 18:35:19
《法的门前》,10月4日,60-150页。《法的门前》这本书令我收获颇丰。书中通过诸多生动的案例,如“电车难题”,让我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复杂与微妙。 在“电车难题”中,面对失控的电车,是改变轨道牺牲一人拯救多人,还是保持原轨道任由多数人遇难,这一困境引发了对法律与道德的深度思考。法律在此似乎难以给出绝对明确的答案,而道德的判断也因人而异。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演变。例如,在工业时代,关于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逐渐增多,以适应新的生产关系。 同时,法律与道德相互影响。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指引。书中的案例让我明白,有时法律无法涵盖的地方,道德在发挥作用,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激发了我进一步探索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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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晰发布于:2024-10-04 18:55:30
10.4:阅读《社会契约论》第 25 - 50 页。深感卢梭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来源的深刻思考。他提出的社会契约理念,让人们反思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这些页面中,卢梭强调了公意的重要性,公意并非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体现。这让我们认识到,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建立在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认同和追求之上。同时,也引发我们思考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确保公意得以实现,以及如何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这部分内容如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对社会政治的认知之路,促使我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事务,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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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惠聪发布于:2024-10-04 19:42:01
《法学野渡》,10月4日,2-39页。阅读了卷一“法学的国民性”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学国民性中司法的复杂性与法律神形的辩证关系。一国、一文化圈的人又何尝不是,这就是所谓“国民性”。可能社会上的人对“法律”的印象是冷峻威武的,但其实它也有温情脉脉的一面。人们处世,或为钱财,或为权势,或为名声,总有纠纷,法律就被创制出来排难解纷、济人利物,法学本分上应属解纷之学。所以我觉得法律就应该公平公正为人们排难解忧。同时法学也分为教义与非教义,读了教义法学和非教义法学的相关内容,感觉教义法学紧扣现行法律规范,用解释条文等办法维护法律权威性,就像在法律的框架内精耕细作。而非教义法学就很不同,它跳出条文限制,用跨学科方法从外面来研究法学,像是从更广阔的天地给法学带来新视角,这让我认识到法学研究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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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黄琳斯发布于:2024-10-04 20:30:30
《圆圈正义》,10月4日,1-20页。阅读了罗翔老师的作品,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丘吉尔说:“没有最终的成功,也没有致命的失败,最可贵的是继续前进的勇气。”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如何区分高级和低级的快乐,穆勒的观点是:“越是能够提现人的尊严的快来就是越高级的快乐。”关于尊严,穆勒认为:人有尊严是不证自明的,而作者的观点是:如果人有尊严,那么一定存在一个永恒的概念。所以,越追求德行,越能体现人的尊严,获得更大的快乐。作为一名法律人,勇敢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做到不悲伤、不犹豫、不彷徨。今日雾霾蔽日,但是不要害怕,太阳依旧在云端。无畏的去追求心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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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林源华发布于:2024-10-04 20:36:56
《法律的悖论》 10月4号33-53页 今天阅读了俩章,其中一章为《罪犯:是自我决定的,还是被决定的》该章节的悖论主要围绕罪犯是自己决定还是被决定展开,即罪犯是否由社会所决定。通过阅读,了解很多理论,例如有生物决定论、天生犯罪决定论等等。所以犯罪已成定型,即使一切都是命中注定,每一个人依然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另一章为《犯罪: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标题就是悖论的体现,法治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异化成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让我们陷入思考的是犯罪本身如果与邪恶无关,只是法律规定其为一种邪恶行为,那么犯罪就是被立法者发明而不是被发现,那么立法者就可以随意为某种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书中有太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却都提醒我们应该秉承道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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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廖莹发布于:2024-10-04 20:42:39
《西窗法雨》10月4日 17-33页 今日又读几个案例,明白了一些道理,美国同性恋合法化后,虽然大多数人仍然不认可,但是某些西方人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或是当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权利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就拥有了权利,告诉我们要认真看待权利;西方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就开始了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改革问题,从现实看来,实现真正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实在不易,我们应该在法律的文化背景上进行反思,比如女权主义的两个驳斥理由。在美国,妇人真正受人尊重,是20世纪才开始的事情,原因是资本主义的剥削让众多女工工作时长过长,身体状况急剧下降,大律师情文并茂的辩词打动了法官们的心弦,才在美国开了保护妇女基本权利运动的先河,女人们可以享受与男人一样的权利,并可以承担少一些义务,我认为这一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权利这个词有众多不同的解释,而自然权利观念认为,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在西方国家,几百年来,人们总是不断争论死刑的存废,但对于当代中国国情而言,中国的死刑完全不可废除,因为,我们如果想要在未来彻底防止*行为的出现,就应该具有彻底的人道主义理念。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政治愿望和道德愿望时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评价也应有所不同,但是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当人们使用善意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需要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人们制定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也是为了“定分止争”,也可以是为了创造财富,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社会有个秩序,我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我们都应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法律规范我们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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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周韵晨发布于:2024-10-04 20:55:00
《是非与曲直》,10月4日,(电子书)35一50页。读完后,我得知《是非与曲直》中的陕北“黄碟”案体现了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以及最低限的女性主义观点。案件主要讲这对夫妻看黄碟是否有碍或侵扰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或正当期待,以此来反映出我国法律人的教条主义问,以及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应关注事实、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而非意识形态化地固守法理教义。朱苏力教授对该案的分析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考察,强调不能简单地从理论和原则出发去评判案件,而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因素,这体现了他注重从社会现实角度分析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它让我们看到,正义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更是对人性的关怀和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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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欣发布于:2024-10-04 21:21:37
《圆圈正义》,10月4日,1-33页。书中提到人的本性拉帮结派根源在于人的自恋,自恋让人很容易发现并放大他人的问题,但却很少会反思自己也犯着相同的问题,这使人与人之间充满着仇恨,仇恨带来恐惧,恐惧又带来更多的仇恨。仇恨其实是爱的缺失,因此只有真正的爱才能让人走出自恋。我们都应该学会在不可爱之人中看到值得爱的地方,学会欣赏他人,走出自恋,走出仇恨,成为一个真正富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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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张欣颖发布于:2024-10-04 21:31:43
10.4 《正义的回响(电子书)》58—79页 第一章第二节——并非亲爱的—写在寻亲男孩遗言后面。 第二节讲的是我们都熟悉的“刘学州案”,里面详细分析了拐卖亲生子女的法律责任。拐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在这个案子中有些难以界定,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收取费用的范围导致定罪时不能有效地把握定罪的标准和量刑的范围,这也是法律的一个空缺。拐卖亲生子女这一类案件较为特殊,所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像拐卖非亲生子女那么完善。最后,这节讲述了网络暴力对刘学州的伤害,他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却在寻亲时遭受如此多的网络暴力,最终酿成悲剧。希望以后的网络可以多一份关怀而不是冷嘲热讽,让每一个在网络上寻找生机的人都能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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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杨芷诺发布于:2024-10-04 21:51:07
《看得见的正义》10月4日35-50页(电子书),本次阅读章节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一)(二)》。从戏曲包丞相大义灭亲被鼓励的文化传统,引出传统中对于反人性的事情总是从道德上进行褒奖,而不是从机制上采取回避的问题,让我们反省结果的正义与否,不在于过程的正义与否,这是轻过程、重实体的表现。而现代的法律体制,创建了回避制度,正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对所有人而言,达到外观上的正义,很大程度避免偏私情况的出现,也就是程序正义的意义。与此同时,司法必须独立与行政,只有裁判放保证自身的中立性、无偏私性,才能保证司法环境的平等对抗,取得社会的信赖,法律的正义才能真正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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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梁淑仪发布于:2024-10-04 22:00:20
《西窗法雨》10月4日 16~30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有法制的存在,但法律的最高权无疑掌握在皇帝手上,在近代的中国,只能说是半法治,而在当代的中国,才能说是完全进入了法治社会,就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曲折发展的时候,西方早已早一步进入了全法治社会,用权力去制约权力,首先就要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这带给我一个较大的震撼,总统在法院面前都难以作对,这表现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全法治和半法治也有利弊之分,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因为这可能并不适合古代中国的发展,而在当代中国,我们要贯彻这种全法治的精神,建设一个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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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许杨钒发布于:2024-10-04 22:17:17
《圆圈正义》10月4日164-188页 本书《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一篇就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展开讨论。作者认为司法惧怕的不是舆论的干扰,而是舆论背后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舆论干扰判决是问题的表象权力对司法判决的干涉才是深层次原因。新闻舆论的监督自由本来可以和司法独立审判形成良好互动,却因为司法受到权力涉足的现象产生了舆论干扰司法的不良表象。我认为法官应坚持审判独立规则,不受权势、舆论 “绑架”,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司法,避免像纳粹时期德国的法院系统般沦为政权镇压民主的工具。并且,“严格公正的裁判往往被证明是极端非正义的”,法官的裁判工作并不是可以由计算机取代的简单的根据法条“对号入座”的工作,而是根据案件实际与人民内心朴素美好的期望进行裁判。这要求法官在保持理性的同时,需要舆论唤醒内心的感性,以免自己的良知在技术主义的深渊中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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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洵钰发布于:2024-10-04 22:21:13
《公司法学》,10月4日,21-40页 今晚读完这一小部分,我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一部分内容详细阐述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特别是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之间的职能划分和相互作用。 书中提到,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应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标准,以确保公司战略方向的正确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而股东大会则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代表着所有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或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我还对书中关于公司治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例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等,这些都是公司治理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通过今晚的阅读内容,我深刻感受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还直接影响到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在未来的学习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理解,希望能在公司法领域有一些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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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陈希蕾发布于:2024-10-04 22:39:31
《法学野渡》,10月4日,1~17页。今天阅读了《卷一 法学的“国民性”》。其中令我比较印象深刻的原句是“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避难处,若司法公则正义将流离失所”,这句话让我领悟到法学是因排难解纷、济人利物而被创制出来的,法律事务关乎人的身家性命、财产安全、社稷天下,也让我对法学的定义有了初步的了解。作为法律人,我们“一当严谨胜于标新,二守谨慎超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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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赖嘉辉发布于:2024-10-04 22:44:52
《法治的细节》10月4号,16-34页。本节讲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破解经典的电车难题。在紧急避险中,人们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利弊的权衡。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要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法律就有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且解决难题的关键不是对生命价值的比较,而是对尊重生命道德的践行。虽然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是天变地变道义不变。我们应该多倾听他人的观点,懂得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当危难来临之时,我们可能会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即我们可以为了他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是绝不能够演变成为我们可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或者另一些人的生命。所有的生命都是绝大部分都是自律,而不是他决!在我们为什么要诚信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撒谎就是把别人当成了手段,而人应该是目的,不能是纯粹的手段。在合宜的情况下例如文章中*士兵与老太太犹太人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用顾左右而言他的方式善意的隐瞒部分事实是可取的。有时追求结果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关键是看这种结果它发生的过程或原因它是否符合道义。在2018年震惊全国的张扣扣案件中,作者指出凡事应该要讲规则。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社会是十分复杂的,并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变化莫测多种多样的。有时候,法律判断应该是优于道德判断的。这样的话,社会的秩序才会相对的稳定。我们才能够维护和保持人们可以接受的有限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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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何秀慧发布于:2024-10-04 22:46:59
《是非与曲直》,10月4日,25—50页。在书中,作者为我们展示了情绪化复仇的危害,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犯罪的邪恶。作者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引用谚语“冤家宜解不宜结”,拓宽了我们的眼界,让我们对于古代人民处理问题的思想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书中为我们展现了“张扣扣”案,向我们展示律师论证她本质上是否为一个好人的思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感悟到,作为一个律师,抒情是没有作用的,正如书中所说“你的柔情,我永远不懂”这让我深刻地理解,法律一定要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千万不可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我也了解了第一章中个人自由与法律责任中的相关内容。在文章中主要由一个签拒手术案件展开。在本章节中,作者为我们介绍了有关医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我们展示了当医疗方面与法律层面之间的关系,它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为我们深入地分析了这一个案件,让我们清晰地了解到在这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阐明的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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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邓雅涵发布于:2024-10-04 23:26:09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10月4日,电子书30~45页 书中利用肖志军拒签手术协议的事件阐述个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关系。面对病危的产妇,拒绝签字的家属,医院顾及法律无法启动手术而导致产妇身亡。该事件在当年掀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我的思考。在伦理道德中,医生就应当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但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力文件的保护的情况下,不启动手术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根据客观事实,医院已尽力而为。在重大事件上,社会舆论的影响总是是深远的,而法律法规在相当多的命题和定义上与民间的传统观念是不同的,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权力”就容易被用心人滥用,导致是非颠倒。因此在日后的案件分析中,一定要理性对待客观事实,做合格的法律人,同时不可钻空子,利用法律为自己谋利,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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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佛山大学-叶颖梅发布于:2024-10-04 23:51:47
《法治的细节》 10月4号 30-41页 罗翔老师认为,法治的要义有两点:良法而治和普遍遵守。第一小节良法而治中没有给我们说明、定义何为良法,而是以正义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了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这两种常见的处事态度的不可行之处,然后明确正义是客观存在的。虽然终其一生,我们也可能难以碰触绝对的正义,但我们心中应始终保持着追求的热情。第二小节中通过法家和法治的对比,突出了法治的约束力更广,同时它也给予群众更大的自由。世界是不稳定的,法治在约束众人的同时,也对世界秩序进行一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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