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要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认真区分、有效整合纪委监委职责权限,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目标,将党纪政务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效贯通起来,一并呈报、一体决策、一起运行,除必须单独由纪委、监委分别处理的,都以纪委监委名义作出,既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调查取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又切实将纪法有效贯通起来,做到有分有合、统分结合、相得益彰。要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体制优势,全力推进各成员单位忠诚履职,凝聚合力,加强协作配合,发挥职能作用,提前统筹谋划解决反腐败重大问题;把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关,把法律争议、证据问题解决在移送起诉前,为党委作出政治决策把好“政策关”“业务关”,真正使办案模式由“中途换车”变为“直通快车”,为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顺畅高效对接打牢基础。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要充分认识这场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夺取伟大斗争新胜利”。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敢于斗争”凝练为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成”。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成,提振锐意进取、担当有为的精气神”。为落实相关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强调“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管理,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必须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谋划,明确哪些行为是触犯党的纪律“高压线”,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细化、具体化。其中包括对党员干部在现实工作生活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践行宗旨为民造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4月3日召开会议,对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
着眼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均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