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社会实践的第二天,我与小组成员在昨天会议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我们的实践目的为在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他国老年人再就业制度的基础上,着力研究积极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再就业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为老年人再就业难的问题上进行深入挖掘,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我们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真正意义上探索出一条适宜解决老年人再就业制度实行的方案,对我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进行探究,力求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开辟新路径。
确定实践目的后,我们激烈探讨实现目的的思路:
第一,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法律并不倾向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并不平等享有普通劳动者所具有的权利与保障,他们缺乏主体资格的认定,能够使用的法律范围大幅缩小,能够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小于普通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并未对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做出规定。这部分如遇工伤维权之路必然坎坷。
近年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就业人群中的比重逐年增加,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超龄劳动者权益无法和适龄劳动者权益一样获得有效的保障,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成为了当前劳动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而已出台的司法文件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有认为以劳务关系为原则劳动关系为补充的,有认为是单纯的劳务关系的,还有认为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但是不难发现,认为两者之间是存在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占主导地位。
第二, 我国的司法现状。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的裁判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如(2018)粤民再10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陈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向公司提供劳动,虽然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达到退休年龄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出台的《解释一》取代了已经废除的《解释三》,但由于后者实施时间较短,无法获得足够的裁判案例,且两个文件在涉及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上并无明显区别,所以选择《解释三》施行的时间和本文书写的时间为区间,即2010年9月14日和2022年3月8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对该时间区间内的相关案件进行样本搜索,全文关键词为“超过60周岁”,案由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最终搜索到1683篇裁判文书,其中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人工的筛选和整理,除去直系亲属救济、养老金损失的诉请、劳动仲裁受理等无关样本之后,最终确定有效的样本为1196个。在1196份裁判文书中,有768个案件法院认定为劳务关系,401个案例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余的还有认为是雇佣关系或者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如图1所示)。
图 1 裁判文书判决结果
第三,浙江省的情况。本小组走访了杭州市内11个区、县,了解当地关于超龄劳动者的相关保障政策。《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老年劳动者的工伤适用条件。本小组还走进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深入了解当地法院对于超龄劳动者劳动诉讼相关案件,制作问卷、实地调研、采访当地老年工人群体,发现11个地区老年工人普遍受教育程度并不高,对法律知识比较淡薄,但是希望劳动地位等同于普通劳动者的诉求较强。
第四,完善的建议。本小组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我国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超龄劳动者维权“老大难“以及延迟退休政策带来的影响三个现实背景出发,分析国内外关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了解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审判以及学者研究这些现有的法律理论基础后,再研究国外已有的法律建设,与外国法律制度建设相比较,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掌握了大背景大方向后,回归浙江省内的研究,本小组将走访杭州市内各个区、县,了解当地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独特治理经验,对当地老年劳动者的需求进行分析与归纳。然后进一步整理分析数据,针对杭州市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建设的缺陷,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围绕该方向撰写论文,并拟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超龄劳动者就业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为超龄劳动者法制保障方面开辟新路。
最后,为了将实践的思路彻底落实,我与小组成员决定用以下四种方法推动实践落地。
(一)文献分析法:项目成员通过阅读大量国内外关于超龄劳动者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工伤认定、退休年龄等方面文献,理清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与发生意外事件时用人单位需要担负的责任,梳理关于超龄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相关研究的发展脉络及研究现状,明确目前司法及立法机关对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现状。其次进一步整合文献所用的方法、持有的观点以及得出的结论,深入了解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现状。对于文献所研究的案例与数据选择深入思考,提高本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比较研究法:项目成员对于老年群体再认定工伤责任等情况下,法院对不同特征的老年群体认定的法律身份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在走访调研不同地市时,横向对比各地市的实行现状、总结亮点与特色,规避不足弊端。
(三)案例分析法:项目成员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案例网上通过案由、案件类型、关键词等进行案例检索,在筛选无关样本后,将有效样本的裁判文书进行分类,并将具体案例中对于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对于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进行归纳总结。
(四)实地调研法:项目成员通过走访抽样的方式对杭州市11个区、县的超龄劳动者进行实地调研,整理归纳各地市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好的具体实行方法,总结经验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