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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理工大学-吴思思发布于:2024-08-17 14:17:22

在参与社会实践的第一天,我与实践小组成员通过会议确定了此次实践的主题为“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分析了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和应对政策,在此大背景下,我们通过互联网了解了浙江关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确定了本次实践目的将围绕杭州市各区县的超龄劳动者保护工作开展。

确定基调与方向后,我与小组成员积极查阅文献资料,最终分析出关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

当前,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并未对劳动者概念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定。长期以来,在我国针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从《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得出结论,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即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丁广宇:《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2008)那么,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产生了法律衔接的矛盾。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应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适用退休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规定并不能推导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对于劳动者的年龄,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即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进行了明确,而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予以明确,既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为劳动者,也未禁止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从事劳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不论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具有从属性,就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7条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行终 797 号裁定也持相同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合同名称的不同就将其排除在劳动法规范之外。(谢增毅:《退休年龄与劳动法的适用———兼论“退休”的法律意义》,2013)

2.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由于超龄用工关系的特殊性,如何对遭受工伤的超龄劳动者进行救济,在劳动法的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颇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是允许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该做法实现了对超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只是将工伤风险单方面地转嫁给用人单位,并未真正化解超龄工伤救济的困境。部分学者认为,实现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之间的适度松绑,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李康:《论超龄劳动者工伤救济的路径》,2022)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虽然退休劳动者不宜认定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据此剥夺退休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在允许退休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当在工伤保险强制性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结合退休劳动者的特殊性进行相应制度设计。(于欣华:《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工伤保险法与劳动法的“爱与恨”》,2013)

(二)国外研究现状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并非我国“特色”,许多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也面临着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力资源短缺的问题。为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吸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参与就业,发达国家的学者也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采取了很多措施。

在学者研究方面,Zaccagni Sarah及其团队在《Who continues to work after retirement age?》一文中提出,工业化导致的人口结构变化使人们对延长老年工人的工作寿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深入了解退休的模式,尤其是那些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人的特征,也就是我们本次项目研究所针对的超龄劳动者群体。除外,Grzenda Wioletta在《How Does the Statutory Retirement Age Affect Older workers' Employment in Relation to Individual and Work-Related Factors?》中将研究目光聚焦到波兰,他们的研究认为延长工作寿命的政策和举措应该更多地关注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和就业中的性别差异。

在政策措施方面,主要有三个部分:设置弹性化的退休年龄、采取措施吸引超龄劳动者参与就业、出台相关法律以应对就业年龄歧视。

例如,美国立法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区间为62-70周岁,正常的退休年龄为67周岁。但养老金数额与退休年龄息息相关,提前或者延迟退休会使得退休金进行相应的减少或者增加。日本为了规范老年人就业,保障其就业权的充分实现,相继出台了《老年人就业促进法》《老年人就业稳定法》等法律规范。韩国也出台了《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通过法律的形式采取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补贴等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

这些学者的研究以及国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为我国老龄化社会下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对于研究现状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确定实践目的与实践方法,是前期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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