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剂的使用禁忌主要包括方剂的使用禁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配伍禁忌
1. “十八反”
-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这些药物在方剂配伍中一般不能同时使用,否则可能产生毒性反应或药效降低。
2. “十九畏”
- 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在组方时也应避免同时使用。
二、证候禁忌
1. 寒证与热证
- 如寒性的方剂(如四逆汤类)一般不适用于热证患者,因为其药物组成多为温热之品,可能会加重热证的症状,如发热、口渴、烦躁等。
2. 虚证与实证
- 实证患者如果使用补法为主的方剂(如八珍汤等),可能会导致“闭门留寇”,使病邪难以祛除,病情迁延不愈。
三、妊娠禁忌
1. 禁用类
- 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如巴豆、牵牛子、大戟、斑蝥、商陆、麝香、三棱、莪术、水蛭、虻虫等。这些药物在方剂中应避免用于孕妇,因为可能会引起堕胎等严重后果。
2. 慎用类
- 包括通经去瘀、行气破滞及辛热滑利之品,如桃仁、红花、大黄、枳实、附子、干姜、肉桂等。在孕妇有相应适应证且经过谨慎权衡利弊后,可在医生严格指导下谨慎使用。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