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 :
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
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扣押期间不包括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执行3。
执行程序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使用或损毁。
特殊规定 :
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夜间一般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非有特殊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当事人日常生活的措施,如停电、停水等,以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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