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权。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自主选择职业,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公平待遇权。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就业指导权。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包括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
知情权。毕业生有获取知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
违约求偿权。在签订的三方协议(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
此外,大学生还享有其他多项权利,如接受职业培训、获得晋升机会等,以促进个人职业发展。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毕业生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就业市场中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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