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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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莆田学院-王俊发布于:2024-04-15 21:50:41
林某(女)与范某(男)于2015年11月3日结婚,2020年4月到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同年6月,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并与医院约定胚胎移植。在移植前,2020年7月3日, 范某在单位施工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生事故死亡。2021年3月2日,林某到医院接受胚胎移植,于同年11月10日,产下一子取名林小某。 2022年7月5日,林小某监护人以林小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其父亲范某工亡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的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其抚养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林小某具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侵权单位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汽某工程咨询公司、洛阳某建筑安装公司按照过错比例向林小某赔偿抚养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上诉,因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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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莆田学院-王俊发布于:2024-04-15 21:57:52
胚胎是物与生命的过渡,我们需要常怀对生命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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