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原告苏某在合肥某家居公司商场与合肥某木业公司品牌授权店经营者宋某签订《合肥某木业公司整木产品*单》一份,定制了木门、衣柜、书桌等产品,合计货款60062元;后双方再次签订《产品增减单》一份,苏某追加*了衣柜等产品,合计20823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结合该店当时执行的优惠政策,苏某实际支付了75200元货款,但其后宋某并未依约供货。所以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合肥某木业公司以及合肥某家居公司商场共同退还其货款7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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