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实品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教育部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各种考试。在校本科学生参加校外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考试违规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2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并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实》。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第七条 教务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员,教务员会同辅导员,告知违纪学生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或书记签字确认),并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分处理意见表》,连同学生本人的检讨书(手写)、第七条中的告知情况记录材料,一并送到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