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苏联、日本等国的教育法体系与内容
日臻完善。美国的《国防教育法》以其规范具体、目标明确成为教育法的典范。日本的教
育法由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教育财政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职员法六个
方面组成,以其体系完整而具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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