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学校进一步发展,各国加强了教育立法。英国1870年颁布了《初等教有#
法》,此后各学区设立了办学委员会,就地筹款,举办学校,使地方开始有了公立学校,
以补充私立学校之不足。公立学校不授宗教课,不受教会控制,由民选的办学委员会负责
管理,对于特别贫穷的儿童给予免费待遇。法国1833年颁布《基佐法案》,初等学校正式
由国家管理,实行6~13岁儿童的义务教育制度。校长对于学校的管理通过审议会、教师
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班级委员会来实现。校长是审议会主席,主要负责审议学校预算
审订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按年级组织的教师委员会指导学生的
升学和就业,按学科组织的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上的问题。班级委员会由教师、家长和学
生代表组成。德国于1763年颁布《全国学校规程》,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年龄。1871
年开始,在每所独立的学校设董事会,负责管理学校事务O
点赞 (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