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准则,这些准则又通过宪法规范表现出来并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当然,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了制宪的指导思想,还表现宪法规范。其中,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的主要部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分别是:
(一)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工人阶级要实现自己的领导,就要通过其先锋队即中国共产党才能达到。我国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新时期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ニ)人民主权原则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根本依据。
但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主权在民和或人民主权,其中主要是两个方面: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
(2)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的“民”,是指掌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主要通过人民代表会议制等其他多种途径和形式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具有真实的民主性。
(三)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五)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六)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取向、以民主政治为。以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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